【干货】注安《管理》考试十大高频数字与计算考点!
按照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进行划分。
二
海因里希法则
在机械事故中,伤亡、轻伤、不安全行为的比例为1:29:300。在机械生产过程中,每发生330起意外事件,有300件未产生人员伤害,29件造成人员轻伤,1件导致重伤或死亡。
意外事件=不安全行为+轻伤+伤亡
三
有关培训的时间总结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32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 得少于 12 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48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6 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四
非煤矿山类建设项目
五
重大危险源评价单元划分
单元: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或场所,分为生产单元和储存单元。(散设地上的管道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单元,但配管桥区例外)
六
重大危险源的评价及分级方法
采用单元内各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与其相对应的临界量比值,经校正系数校正后的比值之和R作为分级指标。
R- 重大危险源分级指标;
α—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厂区外暴露人员的校正系数;
β1,β2 … βn—与每种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校正系数;
七
机电类特种设备
八
噪声
控制作业环境中的噪声的方式主要有源头控制、传播途径控制和作业人员个体防护三种。
以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h的稳态作业环境接触为例,噪声的作业环境接触限值为85dB,在非稳态接触噪声的作业环境中,噪声的非稳态等效接触限值为85dB。
注:表中等效声级LEX,8h与LEX,等效使用。
九
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
1. 煤炭生产企业
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②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③露天矿吨煤5元。
2.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
①石油,每吨原油17元。
②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③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
④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⑤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3.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4.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①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②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③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④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 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 的部分,按照 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至 50 亿 元的部分,按照 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 50 亿元的部分, 按照 0.05%提取。
十
作业许可管理
1、动火作业
(1)特级、一级动火安全作业票有效期不应超过8 h;二级动火安全作业票有效期不应超过72 h。
(2)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动火点上方及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在动火点10m范围内不应进行可燃性粉尘清扫作业。
(3)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不应卧放使用;氧气瓶与乙炔瓶的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点间距不应小于10 m,并应采取防晒和防倾倒措施;乙炔瓶应安装防回火装置。
(4)特级、一级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二级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 min,应重新进行气体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气体分析;特级动火作业期间应连续进行监测。
2、受限空间作业
(1)受限空间内气体检测:氧气含量为19.5%〜21%(体积分数),在富氧环境下不应大于23.5%(体积分数);
(2)作业时,作业现场应配置移动式气体检测报警仪,连续检测受限空间内可燃气体、有毒气体及氧气 浓度,并2h记录1次;气体浓度超限报警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重新检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3)受限空间安全作业票有效期不应超过24 h.
3、盲板抽堵作业
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并使用防爆工具;距盲板抽堵作业地点30 m内不应有动火作业。
4 、高处作业
(1)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主要分为9种:
(a)阵风风力五级(风速8.0m/s)以上;
(b)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C的作业环境;
(c)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12 °C的作业;
(d)作业场地有冰、雪、霜、油、水等易滑物;
(e)作业场所光线不足或能见度差;
(f)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距离小于表1的规定;
表1 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
(g) 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边小于500 mm的矩形平面、直径小于500 mm 的圆形平面或具有类似尺寸的其他形状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
(h)存在有毒气体或空气中含氧量低于19.5% (体积分数)的作业环境;
(i)可能会引起各种灾害事故的作业环境和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
2、不存在上述9种因素列岀的任一种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表2规定的A类法分级,存在上述9种因素列岀的一种或一种以上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表2规定的B类法分级。
表2高处作业分级
5、吊装作业
(1)吊装作业按照吊物质量m不同分为:
(a)—级吊装作业:m>100 t;
(b)二级吊装作业:40 ≤tm≤100 t;
(c)三级吊装作业:m<40 t。
(2)大雪、暴雨、大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不应露天作业。
6、临时用电作业
临时用电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不应超过30天;用于动火、受限空间作业的临时用电时间应和相应作业时间一致;用电结束后,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7、动土作业
(1)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逐层挖掘,不应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 ;使用的材料、挖出的泥土应堆在距坑、槽、井、沟边沿至少1m处,堆土高度不应大于1.5 m;挖出的泥土不应堵塞下水道和窖井。
(2)动土作业人员在沟(槽、坑)下作业应按规定坡度顺序进行,使用机械挖掘时,人员不应进入机械旋转半径内;深度大于2 m时,应设置人员上下的梯子等能够保证人员快速进出的设施;两人以上同时挖土时应相距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
(3)在生产装置区、罐区等危险场所动土时,遇有埋设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管线、窖井等可能引起燃烧、爆炸、中毒、窒息危险,且挖掘深度超过1.2 m时,应执行受限空间作业相关规定。
8、断路作业
(1)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 h、夜间不超过1 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域设置了相应的交通警示设施,可不设标志牌。
(2)在夜间或雨、雪、雾天进行断路作业时设置的道路作业警示灯,应满足以下要求:
(a) 设置高度应离地面1.5 m,不低于1.0 m;
(b)其设置应能反映作业区域的轮廓;
(c)应能发出至少自150 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