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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宠物食品准入注册登记要求和依据

2023-06-26 15:53 作者:京元瑞环-Ken  | 我要投稿

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宠物食品准入注册登记要求和依据 

依据《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对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的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进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并达到与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等效要求,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海关总署推荐。

推荐材料应当包括:

(一)企业信息:企业名称、地址、官方批准编号;

(二)注册产品信息:注册产品名称、主要原料、用途等;

(三)官方证明:证明所推荐的企业已经主管部门批准,其产品允许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自由销售。

海关总署应当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对于审查不合格的,海关总署通知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补正。

对于审查合格的,海关总署经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协商,派专家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对其饲料安全监管体系进行审查,并对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业进行抽查。对抽查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不予注册登记,并将原因向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通报;对抽查符合要求的及未被抽查的其他推荐企业,予以注册登记,并在海关总署官方网站上公布。海关总署境外饲料生产企业GACC注册登记的有效期为5年。

需要延期的境外生产企业,由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海关总署提出延期。必要时,海关总署可以派出专家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对其饲料安全监管体系进行回顾性审查,并对申请延期的境外生产企业进行抽查,对抽查符合要求的及未被抽查的其他申请延期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有效期延长5年。经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停产、转产、倒闭或者被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海关总署注销其注册登记。

根据《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境外企业首次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向农业部申请农业部进口登记,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未取得农业部进口登记证的,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申请进口登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符合生产地和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输出国当地未批准生产、使用或者禁止生产、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予登记。

饲料进口登记证

境外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申请农业部进口登记,应当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申请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应当向农业部提交真实、完整、规范的申请资料(中英文对照,一式两份)和样品。申请资料包括:

(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申请表。

(二)委托书和境内代理机构资质证明:境外企业委托其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代理登记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委托境内其他机构代理登记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原件和代理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证明,生产地以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登记资料,产品推广应用情况。

(四)进口饲料的产品名称、组成成分、理化性质、适用范围、使用方法;进口饲料添加剂的产品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产品来源、使用目的、适用范围、使用方法。

(五)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和检验报告。

(六)生产地使用的标签、商标和中文标签式样。

(七)微生物产品或者发酵制品,还应当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菌株保藏证明。

产品样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个产品提供3个批次、每个批次2份的样品,每份样品不少于检测需要量的5倍;

(二)必要时提供相关的标准品或者化学对照品。

农业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通知申请人将样品交由农业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核检测。复核检测合格的,农业部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并予以正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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