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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合同法律制度(权利的时间)

2020-09-23 08:26 作者:丹愉玉爱怂怂  | 我要投稿

一、撤销权

㈠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年内成立

㈡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

→5年内(除斥期间)


二、随时解除

㈠如果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三个月以后

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予支持。


三、提存

㈠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

→5年内(除斥期间)

不行使而消灭,归国家所有


四、保证期间

⑴根本未约定:主债务履行期满→6个月

⑵约定不明确:                            →2年


五、标的物的检验

㈠从约定

㈡未约定: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

2年内(不变)

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符合约定;


六、商品房买卖合同

㈠法定解除

⒈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

→3个月内未履行;

⒉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1年

出卖人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登记的。


七、租赁合同

㈠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㈡不定期租赁:

6个月以上,未采用书面形式。


八、建设工程合同

㈠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

→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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