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合同法律制度(权利的时间)
一、撤销权
㈠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年内成立
㈡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
→5年内(除斥期间)
二、随时解除
㈠如果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三个月以后
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予支持。
三、提存
㈠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
→5年内(除斥期间)
不行使而消灭,归国家所有
四、保证期间
⑴根本未约定:主债务履行期满→6个月
⑵约定不明确: →2年
五、标的物的检验
㈠从约定
㈡未约定: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
2年内(不变)
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符合约定;
六、商品房买卖合同
㈠法定解除
⒈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
→3个月内未履行;
⒉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1年
出卖人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登记的。
七、租赁合同
㈠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㈡不定期租赁:
6个月以上,未采用书面形式。
八、建设工程合同
㈠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
→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