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怎么个“无效”?
婚姻还有有效无效之分?答案是:有!所谓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严格来讲,无效婚姻本身并不成称其为婚姻,它只是一种同居关系。依据我国《民法典》1051条规定,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达到法定婚龄,三种情形符合其一的,婚姻无效。
案例释法:
2006年4月,王菁同杨开明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子。为提高家庭生活水平,杨开明到外地打工。2011年5月,王菁因事来到丈夫务工地点,竟意外发现丈夫与一位名叫雷萍的女子同居生活。自此,王女士多次找到雷萍,说明她才是合法妻子,但杨、雷二人均不以为意。甚至在2012年7月,杨、雷二人公然在外地登记结婚,同时,杨开明又向法院提出与王菁离婚的诉讼请求。王菁气愤难当,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状告杨开明犯重婚罪。
案件审理过程中,杨开明称其与王菁结婚时,年纪尚小,还没到法定结婚年龄,向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出生年月日材料不真实,所以他与王菁的婚姻应属于无效婚姻,他不构成重婚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杨开明年仅18周岁,他采取提供虚假身份证明的方法与比他大3岁的王菁领取了结婚证,婚后两人生育一子。2011年,杨开明外出务工期间与雷萍相识,并在外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2年,杨开明又以虚假材料与雷萍登记结婚。
那么,本案中杨开明同王菁的婚姻是否有效?他与雷萍的婚姻是否有效呢?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开明与王菁结婚时虽未达到法定婚龄,但至杨开明起诉离婚之时,他已达到法定婚龄,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全部实质要件,应视为婚姻有效。此时,杨开明明知自己有配偶却与雷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当地其他群众均认为杨、雷二人为夫妻关系,二人已经形成事实上的非法婚姻关系,杨开明已经构成重婚罪。最终,法院判决杨开明构成重婚罪。
小冠说法:
1、重婚为何属于无效婚姻?
重婚之所以属于无效婚姻,是因为其违反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因此,不管是“前婚”尚未解除,又与其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重婚,还是“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事实上构成的重婚,“后婚”均属于无效婚姻。

2、一方未达到法定最低婚龄为何导致婚姻无效?
设置法定最低结婚年龄是基于婚姻的生物性和社会性双重属性。人的生理和心理状态是影响婚姻状况的,我国将法定最低婚龄确定在男22周岁,女20周岁,将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稳固。也正因如此,在一方未达到法定最低婚龄时就结婚,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当未达到法定最低婚龄一方满足年龄条件时,婚姻将因满足实质要件从无效变成有效。
3、婚姻被宣告无效后,财产怎么处理?
无效婚姻实质上等同于同居关系。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054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不难看出,对无效婚姻中的财产处理问题,法院秉持协议原则和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仅处理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此外,有些重婚的一方当事人属于被骗重婚,并无过错,此种情况,在判定重婚无效时,对其财产也有适度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