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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有关婚内收欺诈抚养非亲生子女的离婚损害赔偿?

2023-06-16 07:46 作者:sarse  | 我要投稿

当配偶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并欺诈另一方使其误以为是亲生子女并承担抚养责任时,被欺诈的一方能否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2016年5月,金某1与胡某登记结婚。同年9月,胡某生育一子金某2。2019年12月,胡某因犯诈骗罪被捕入狱。金某2随金某1以及金某1的父母共同生活。

经鉴定,金某1并非金某2生物学父亲。对此,金某1认为其身心受到严重打击,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金某1与胡某离婚,金某2由胡某抚养,胡某向金某1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并向金某1返还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经办法院认为,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胡某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并在与金某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一子,金某1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对孩子金某2进行了抚养,金某1主张在得知自己并非金某2的生物学父亲后身心受到严重打击,且胡某当庭表示同意离婚,故应当据此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金某1请求判决离婚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双方对金某1并非金某2生物学父亲均无异议,依法确认金某2与金某1亲子关系不存在。夫妻一方因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金某1既非孩子金某2的生父,亦无其他法律上的拟制父子关系,故其对金某2无法定抚养义务,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以为金某2为其亲生子并对其进行抚养,造成自己现有财产减少,利益受损。胡某作为金某2的亲生母亲,应承担抚养义务,其因金某1的抚养行为免予支出其应负担的抚养费用,可视为其财产的消极增加,胡某由此获益,对此金某1可参照当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请求予以返还。金某2现已4周岁,胡某入狱后金某2一直跟随金某1及其父母共同生活,其非金某1亲生子一事不可避免会给金某1造成精神损害,金某1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但金某1要求的数额过高,结合胡某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相关案件事实酌定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对金某1多主张部分依法不予支持。

最终,经办法院判令金某1与胡某离婚,确认金某1与金某2亲子关系不存在,金某2由胡某抚养,并且胡某需向金某1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及抚养费。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是对配偶的情感和精神的严重伤害。无过错方对此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寻求救济。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本案中,胡某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并在婚姻存续期间生育孩子,并欺诈金某1使金某1误以为金某2是亲生子女而进行抚养的行为,虽不属于上述法条中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的范畴,但因严重违反了婚姻中夫妻忠实义务,属于“有其他重大过程”的情形。所以,金某1在离婚时,作为无过错方的金某1可以根据《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主张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另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无过错的一方有权依法要求过错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因此,夫妻一方因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种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层面的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层面的损害赔偿。

本案中,金某1并非金某2的亲生父亲,也没有认可二者间存在拟制的亲子关系。因此,金某1在对金某2没有抚养义务且误以为金某2是其亲生儿子的情况下对金某2进行了抚养,导致金某1为此承担了不属于他的义务并使自身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金某1有权要求胡某返还不应尤其承担的抚养费。同时,金某1现已4周岁,且在胡某入狱后一直由金某1及金某1的父母抚养,而金某2非亲生子一事不可避免地对金某1产生巨大的精神损害,同时金某1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因此,最终经办法院根据案件的基本情况、胡某的过程程度以及造成的损害、胡某的经济情况等因素,判令胡某向金某1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并返还金某1已经支付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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