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古典哲学讲演录》(黑格尔的客观精神:法和历史哲学)1
我们今天开始进入黑格尔的客观精神。前面主观精神我们主要介绍了黑格尔的精神哲学,而且主要是精神现象学里面前面的一部分,关于意识和自我意识的一部分。黑格尔一开始在《精神现象学》这本书里将客观精神和绝对精神都包含在内了,在某种意义上,客观精神和绝对精神,这后两个环节也可以看做是精神现象学里面包含的,意识的经验科学里面所包含的。但是后来黑格尔改了主意,把它们独立出来,分派到客观精神和绝对精神两个环节中。
精神现象学最后的归结点,就是自由意识的形成。通过斯多葛派和怀疑论,他们建立起了一种普遍的自我意识,这种普遍的自我意识体现为自由意识。这个自由意识通过主奴关系之后,进到斯多葛派,第一次产生真正意义上的普遍的自由意识。人格的概念形成了,自由的概念也就形成了。但是自由意识一旦产生,它就要作用于客观世界。自由意识既然是人人具有的一种普遍意识,那它就不仅仅是停留在主观中的意识,不仅仅停留于主观自我意识的一种主体性,而是要把它实现出来。凡是讲到自由,我们就要知道自由的含义里面包含着一种实践的含义,自由就是要把自己的欲望、目的、意志实现于外。你平时在脑子里的天马行空、幻想,那不叫自由。自由肯定是要和客观世界打交道,当你在客观世界碰到阻碍,压制的时候,你就想要改变客观世界,这就叫自由。那么如何使主观见之于客观,你就必须要使得这个客观适合于你的主体性,适合于你的自由 。你的自由受到阻碍了,因为这个客观世界不合理,于是你就想要改变客观世界,使它成为一种制度,这个制度应该是一个自由的制度,在这个制度下,每个人都应该感到自己的自由,并且能够获得自己的自由。那么自由就过渡到了客观精神,它不仅仅是一个主观的东西了,单纯的主观还不是真正的自由。
一、权力和自由
法哲学也叫做权利哲学,这个法的意思我们要搞准确。这个法在这里不是一般所讲的法律、法规,它是指权利的意思。那么这个概念就有双重含义,一个是法,它体现正义,一个是权利。所以我们通常把它翻译成法权,想把它这两个意思综合起来。但是我们翻译成法权,容易被理解为一种法的力量,但其实不是的,它就是法律上的权利。那么这个权利,其实是一种自由权。权利这个概念不是说我为所欲为,而是我有权干什么,这是有法可依的。所以严复在翻译《自由论》的时候,就把这个词翻译成群己权界论,个人和他人之间的权利界限。在这个界限之内,你有充分的自由,你可以为所欲为。但是要有界限,就是你不得侵犯他人的自由。这就是法律。
一个利,一个义,义务和利益,在儒家思想里面,中国的伦理道德思想里面是严格区分开来的。君子言义而不言利,利益你不要讲,你要讲义务,那你是君子,那你就是一个正派人物。如果你忘了自己的义务,专门讲权利,那你就是个小人,君子小人的区分是很严格的。所以,具有权利的正义,建立在权力上的法,在中国的思想里面是很缺乏的,在法的范围内,你有你为所欲为的权利,这个概念我们缺乏。我们要么是老庄的,我们有权利,那就没有法,我有利害,道家学派、老庄学派到后面发转出像杨朱,拔一毛利天下而不为,都是比较强调个人。但是一旦强调个人,就没有法。一旦强调法,就强调规范、义务,道德,那就没有权利,存天理而灭人欲。所以在理解这个概念的时候,你要非常小心,严复当年就翻译的非常小心就是想切中西方人理解的自由,西方人理解的自由就是群己权界。
那么法哲学的原理也就是权利哲学的原理,它是建立在自由之上的。人的自由意志体现于外,必须要形成一种制度,那就是法。对这种制度的研究,就叫做法哲学。这个制度是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的,也是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体现于外的一种形式。这一点在康德这里也是这样的,道德是自由的内部规定,法是自由的外部规定。但是有一点区别,就是说,在康德看来,法是由道德制定的,是由内而外,法律本身要符合道德。由于道德建立在外,表现在外,就体现出了法律。但是黑格尔看来恰好相反,正是因为法律、公正和正义内化于主体的内心,才形成了道德。首先是没有什么道德的,人和人之间就像动物一样,但是由于人有理性,所以人们为了自己的利益,建立了法制。建立了法制就有了原则,公平的原则,尊重每个人的人格,尊重每个人的权利。这样一种尊重,内化于心,就形成了道德。所以道德应该属于法律之后的一个中间环节。这点是不同的,但是他们都认为法律是自由的一种外部规定,这个是共同的。
所以在《法哲学原理》里面,首先要把自由的理念搞清楚。在这本书里面,黑格尔写了一个很长的导言,专门谈自由的概念。自由在黑格尔那里分成三个层次。一个层次是抽象自由,抽象自由是一种否定性的自由。主体要把自由意识体现在外,首先是通过否定来处理的,外部世界束缚了他,他就要砸烂旧世界。砸烂旧世界之后怎么办,这个还没想好,反正先砸烂了再说,它束缚了我,那我就要摆脱它。法国大革命就是这样的,凡是让我不如意的,都送上断头台但是新世界是怎么样的,还没有建立起来。你把所有的东西都否定了,那就乱套了,所以到后面吉伦特派,雅各宾派相互厮杀,特别是雅各宾派,走极端的激进主义,这就体现出一种完全抽象的否定性。这也是一种自由,你不能说它不是自由。他要摆脱旧世界,要砸烂封建的桎梏,这在历史上是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的。当然这是自由的第一个阶段,当然是很幼稚的阶段,但是没有这个阶段,你就上升不到更高的阶段。
第二个阶段,就是任意的自由。任意的自由和否定的自由有区别,它们虽然都是抽象的自由,但是任意的自由又目的性了,有利害的考虑了,你这样做会有怎样的结果,所以任意的自由,就是从自己任意所定下来的那个自由的目标出发,去考虑它是否能够实现。当然它也是为所欲为,但是它试图将它保持下来,不是你束缚了我,我就把你砸碎。而是你想要什么你想要把它实现出来,有这么一种意图了。但是这个想要什么,肯定每个人都不一样了。每个人的动机,每个人对幸福的理解都不一样,所以它是五花八门的,它还不能形成普遍的法规。以前就有过把多数人的幸福,最大多数人的利益来形成一个法规,但是这个法规不是法规,它是不稳定的,它还停留在一个经验的阶段,人们得利了,这个法规就成效了,激起了民愤,那就要消除这个法规。所以法律就变得无限大。无数的法规不断的建立,不断的补充,补充了又废除,情况一变,这个法规又得修改,但是改来改去,没有基本的原则。所以在这样一种社会当中,人们的自由还是没有得到保障,今天大家都拥护你,但是明天可能就触犯别人的利益了。所以法必须要有普遍的标准。你在经验的层面永远也找不到,人们的需求是任意的,一直在改变。所以任何事情一开始可能本来认为是公正的,一旦实现出来,大家就认为不公正了。美国大选的得票律就可以说明这个问题。
所以黑格尔认为还得提高到更高的层次,更高的层次,他称之为具体的自由。具体的自由要在他物中体现自身,你的意见一旦实现出来,你就得为之负责。就是说你不能做完一件事就后悔了,你又开始指责你曾经同意的事情,这个是出尔反尔,这个不叫做自由。所以必须在他物中实现自身,主客体应该达到一种完美的统一。前面两个阶段都没有达到,一个太主观,一个太执着于经验的客观效果。那么,主观上要一贯,客观上要体现为一个相对稳定的制度。这就叫具体的自由,具体的自由不是你为所欲为,你想否定什么就否定什么,你想肯定什么就肯定什么。而是你肯定也好,否定也好,你必须为你肯定和否定的事情负责,你要有这种承担能力,那才体现出一种更高的自由。
所以,法哲学里面讲的法,它本身体现为一个自由概念从抽象到具体的发展过程。这个过程分为三个阶段,抽象法,道德和伦理。这是他法哲学的三个大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