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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权力·性别» 千禧年间学者对妇女回家论的批驳

2023-07-13 22:32 作者:上吉一颗橘  | 我要投稿

原文:

有男性提出,“妇女回家相夫教子是光荣的,是发挥妇女的特长”“可以给妇女家务劳动计酬”。那么,是谁将给女性家务劳动付酬?是她的丈夫?当这种报酬只能从丈夫手中得到,妇女在家庭中已经是二等成员了。因为她们的报酬是侍候丈夫和孩子的所得,这种所得可多可少,可有可无,常常是要看丈夫的脸色、心情的好坏而定。丈夫的工资越高,妻子的地位就越低,“回家”了的妇女就越处于被男性支配的地位。(注:徐明:《妇女是否参加工作与男女平等没有必然联系吗?》,《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再说,假设国家能为女性的家务劳动支付薪酬,那么,我们再来看一下薪酬所包含的内容。美国学者特鲁普曼(John E.Tropman)曾在《薪酬方案》(Compensation Scheme)中将薪酬分为5大类10份,包括工资、福利、工作用品补贴、额外津贴、晋升机会、发展机会、心理收入、生活质量和个人特殊需求等。可见,薪酬已不仅局限于经济收入,还有精神收入(晋升机会)、心理收入和个人特殊需求。针对某些男性“女人要解放观念,要认识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女人从事家务劳动,也是一种合理的资源配置”的观点,有学者指出,家务劳动的认可不是女人自己认可就行的,它更多还是依赖于男性和社会的认可。在一个男性明显居于优势地位的社会里,有多少男人肯承认自己太太的家务工作同自己的社会工作具有同等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如果女人获得不了社会的认同以及自我实现的价值感,那么,仅仅为她们的家务工作“付薪”又有多大意义?(冯雪梅:《缺乏物质保障谈何女性利益》,《中国青年报》,2001-03-19。)换句话说,即使女性家务劳动能够获得经济收入,谁又能补偿她的精神收入和心理收入呢?进一步说,就算女性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得到了全体社会的承认,那也不等于妇女就可以“回家”。在社会性别理论中,“承认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和“尊重并保障妇女的社会参与权利”是不能等同的两个概念。认可家务劳动的社会性,同时支持、尊重妇女参与社会劳动的选择权,是国际妇女运动一直以来的追求。以“认可家务劳动”为由让妇女回家,并得出“妇女就应在家里劳动”的结论,仍然是以旧的社会性别分工为出发点,剥夺妇女参与社会劳动权利的主张。(注:蒋永萍:《世纪之交关于“阶段就业”、“妇女回家”大讨论》,《妇女研究论丛》,200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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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蕾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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