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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运法硕王振霞老师《唐律疏议》翻译汇总(一)

2022-08-10 09:45 作者:文运法硕培训  | 我要投稿

法制史是法硕考试大纲所规定的考试内容之一,而古代法律制度无疑是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的考试重点。古代部分中不同的朝代又有不同的侧重点,今天开始我们将为大家汇总文运法硕综合课王振霞老师整理翻译的《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是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亦为中国现存最古老、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共三十卷。《唐律疏议》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作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唐律疏议》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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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唐律疏议》 名例 凡七条(《名例律》序疏)

【疏】议曰:夫三才肇位,万象斯分。禀气含灵,人为称首。莫不凭黎元而树司宰,因政教而施刑法。其有情恣庸愚,识沈愆戾,大则乱其区宇,小则睽其品式,不立制度,则未之前闻。故曰:“以刑止刑,以杀止杀。”刑罚不可弛于国,笞捶不得废于家。时遇浇淳,用有众寡。于是结绳启路,盈坎疏源,轻刑明威,大礼崇敬。《易》曰:“天垂象,圣人则之。”观雷电而制威刑,睹秋霜而有肃杀,惩其未犯而防其未然,平其徽纆而存乎博爱,盖圣王不获已而用之。古者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其所由来,亦已尚矣!昔白龙、白云,则伏牺、轩辕之代;西火、西水,则炎帝、共工之年。爽鸠筮宾於少皞,金政策名于颛顼。咸有天秩,典司刑宪。大道之化,击壤无违。逮乎唐虞,化行事简,议刑以定其罪,画象以愧其心,所有条贯,良多简略,年代浸远,不可得而详焉。


翻译:【疏】议说:天、地、人三才开始形成定位,然后世界万物纷呈。其中得天地之气而具灵性者,以人为最高。历来之为治者莫不因百姓而设立职官,为实施政教而施行刑法。百姓中有性情放任而愚昧,识悟沉沦而犯罪者,大至危害整个国家,小至违犯规章制度,从未听说哪个朝代,不建立法律制度的。所以说:“用实行重刑的办法以求不用刑罚,用处死的办法以制止非法杀戮”。国家不得放弃刑罚,家庭不得废止责打。只是根据社会风气良恶之不同,使用有多少之区别罢了。于是上古用结绳记事开启文明之路,消解凶险从源头疏通,减轻刑罚提高法律的威严,强化礼教使人有崇敬在上之心。《易经》说:“上天有兆,圣人效法。”看到雷电之威猛而制定严刑峻法,看到秋霜之寒凛而实行杀戮,这是劝诫未犯者及预防犯罪在行为实施之前,以求不用刑罚以推广仁爱。总之,刑罚是古圣王不得已而用之。古时候最重的大刑是派军队征讨,其次是用斧腰斩;中刑是用刀锯割截,其次是用钻凿刻刺;轻刑是用鞭杖。这些刑种的由来,已很久远了。从前白龙、白云,做伏羲、轩辕的刑官,西火、西水,当炎帝与共工的刑官,爽鸠服务于少皞,金政效力于颛顼。他们都是顺天意而设置的职位,受命掌管刑罚。当时是大道推行的太平盛世,民生安乐,很少有违法犯罪。直到唐虞之时,仍是教化盛行,法律简约,有了犯罪临事才议罪处刑,甚至用画象之法象征性地处刑,以令犯人自己愧疚于心。当时所实行的制度条规,非常简单,因年代遥远,已不可能详细了解。


二、《唐律疏议》 名例 凡七条(《名例律》序疏)

尧舜时,理官则谓之为“士”,而皋陶为之;其法略存,而往往概见,则《风俗通》所云“《皋陶谟》:虞造律”是也。律者,训铨,训法也。《易》曰:“理财正辞,禁人为非曰义。”故铨量轻重,依义制律。《尚书•大传》曰:“丕天之大律。”注云:“奉天之大法。”法亦律也,故谓之为律。昔者,圣人制作谓之为经,传师所说则谓之为传,此则丘明、子夏于《春秋》、《礼经》作传是也。近代以来,兼经注而明之则谓之为义疏。疏之为字,本以疏阔、疏远立名。又,《广雅》云:“疏者,识也。”案疏训识,则书疏记识之道存焉。《史记》云:“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汉书》云:“削牍为疏。”故云疏也。


翻译:尧舜时,法官称为“士”,皋陶担任过此职。他制订的法律只略有流传,常常看到一些概述性的记载,如《风俗通》中所说的“皋陶谋划,虞帝造律”,就反映了这种情况。律,是“铨”的意思,也是“法”的意思。《易经》说:“理其资财,正其法令,禁止人们为非作歹是为义”。所以,权量罪行轻重,依据义的价值标准来制订律。《尚书•大传》说:“遵守天下之律”。注解说是“奉行天之大法”。所以,法也是律,因此,把这种性质的规范称为律。从前,圣人的著作称之为“经”,后人传授解释先师的经义称之为“传”,这就是孔子的《春秋》与《礼仪》分别有左丘明及子夏作《传》的原因。近代以来,对圣人之《经》及后人之《注》同时作解释的文字则称之为“义疏”。“疏”字,原以“疏阔”、“疏远”为其本义。另外,《广雅》说:“疏,识的意思”。根据“疏”解释为“识”,那么“疏”就有了书写记载的意义。《史记》说:“前代君主把自己肯定的东西著为律,后代君主又把自己肯定的东西解释为令”。汉书说:“书写作文为疏”。所以本律典的解释部分也就称“疏”。


三、《唐律疏议》 名例 凡七条(《名例律》序疏)

昔者,三王始用肉刑。赭衣难嗣,皇风更远,朴散淳离,伤肌犯骨。《尚书•大传》曰:“夏刑三千条。”《周礼》“司刑掌五刑”,其属二千五百。穆王度时制法,五刑之属三千。周衰刑重,战国异制,魏文侯师于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商鞅传授,改法为律。汉相萧何,更加悝所造《户》、《兴》、《厩》三篇,谓《九章之律》。魏因汉律为一十八篇,改汉具律为《刑名第一》。晋命贾充等,增损汉、魏律为二十篇,于魏《刑名律》中分为《法例律》。宋齐梁及后魏,因而不改。爰至北齐,并《刑名》、《法例》为《名例》。后周复为《刑名》。隋因北齐,更为《名例》。唐因于隋,相承不改。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名训为命,例训为比,命诸篇之刑名,比诸篇之法例。但名因罪立,事由犯生,命名即刑应,比例即事表,故以名例为首篇。第者,训居,训次,则次第之义,可得言矣。一者,“太极之气,函三为一,”黄钟之一,数所生焉。《名例》冠十二篇之首,故云“《名例第一》”。


翻译:从前古代,三王开始用肉刑。之后刑罚加重,大批囚犯的产生标志圣人的传统不再能继承,国家离圣皇的风范更远,民俗不再纯朴,刑罚损伤人的肌肤与肢体。《尚书•大传》说:“夏朝的刑有三千条。”《周礼》记载“司刑执掌五刑”,刑有二千五百条。周穆王根据当时的社会情势制定法度,五刑总共三千条。周朝衰落时刑罚加重,战国变革法制,魏文侯以李悝为国相,李悝参考各国刑典,制定《法经》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商鞅把《法经》带到秦国,改法为律,加以推行。汉朝丞相萧何,在李悝六篇的基础上,新加《户律》《厩律》《兴律》三篇,称为《九章律》。曹魏根据《汉律》定为十八篇,把《汉律》的《具律》改为《刑名第一》。晋朝令贾充等对《汉律》、《魏律》作修改制律二十篇,从魏朝的《刑名律》中分出《法例律》一篇。南朝宋、齐、梁及北魏制律都沿袭这种做法不变。直到北齐制律时,把从前《刑名》《法例》两篇又并为《名例》一篇。后周制律时又把此篇恢复《刑名》旧称。隋朝沿袭北齐的做法,重新称为《名例》。唐朝沿袭隋朝之名而不改。名,是五刑的名称与等级;例,五刑适用的凡例。“名”解释为“命名”,“例”解释为“比例”,是命各篇刑罚志名称,确定各篇刑罚适用之凡例。只因刑罚由犯罪而确定,犯罪事实因犯罪行为而产生,刑罚等级一旦确立,就随之施加相应的刑罚,设置凡例,就有了处置罪犯的标志,所以把《名例》列为全典的第一篇。“第”,解释为“居”,指所处之地位,也解释为“次”,指排列之次序,那么“第”表示次序排列的意义得以体现。一,是指太极之元气,合天、地、人三位而一体,它也是乐律中黄钟居一的地位,其他的声数由它而生发。《名例》位于律典十二篇的首位,所以称说“名例第一”。


四、《唐律疏议》 名例 凡七条(《名例律》序疏)

大唐皇帝以上圣凝图,英声嗣武,润春云于品物,缓秋官于黎庶。今之典宪,前圣规模,章程靡失,鸿纤备举,而刑宪之司执行殊异:大理当其死坐,刑部处以流刑;一州断以徒年,一县将为杖罚。不有解释,触涂睽误。皇帝彝宪在怀,纳隍兴轸。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是以降纶言於台铉,挥折简于髦彦,爰造《律疏》,大明典式。远则皇王妙旨,近则萧、贾遗文,沿波讨源,自枝穷叶,甄表宽大,裁成简久。譬权衡之知轻重,若规矩之得方圆。迈彼三章,同符画一者矣。


翻译:大唐皇帝凭先皇巩固的基业,英明的声威践行先圣踪迹,施恩泽于万物,宽刑罚于百姓。现行之刑典是先皇定下的规模,典章法式毫无 缺失,无论巨细都完备齐全,但是审判断罪的官吏适用法律却是悬殊很大。如大理寺判为死罪,刑部却定为流刑;州官定为徒刑,县官却判为杖罪。刑律若不作统一解释,一涉及审判,就会违背律义造成错误。当今皇帝法度在胸,宽宏大量,悲慈为怀。把德礼作为推行政教的根本,刑罚用作推行政教的手段,就如黑夜与白天,春季与秋季相对而又相成。因此,皇帝下诏令给宰辅台省,一批代秀的士人挥毫于简策,于是制作《律疏 》,使律典之法义得到明确的阐述。远承上古皇、王的奥妙思想,近继萧何、贾充所制法律的精华,顺波流而求其渊源,从主干探至枝叶,明白地显示皇恩的宽大,修撰成简约而又能长久施行的法典。其作用正如凭权衡而知轻重,依规矩而得方圆。超过了汉祖刘邦的约法 三章,而有萧何为法整齐划一的功效。


五、《唐律疏议》 名例 凡七条  笞刑五

笞刑五:笞一十。(赎铜一斤。)笞二十。(赎铜二斤。)笞三十。(赎铜三斤。)笞四十。(赎铜四斤。)笞五十。(赎铜五斤。)
【疏】议曰:笞者,击也,又训为耻。言人有小愆,法须惩诫,故加捶挞以耻之。汉时笞则用竹,今时则用楚。故《书》云“扑作教刑”,即其义也。汉文帝十三年,太仓令淳于意女缇萦上书,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帝悲其意,遂改肉刑:当黥者髡钳为城奴令舂,当劓者笞三百。此即笞、杖之目,未有区分。笞击之刑,刑之薄者也。随时沿革,轻重不同,俱期无刑,义唯必措。《孝经援神契》云:“圣人制五刑,以法五行。”礼云:“刑者,侀也,成也。一成而不可变,故君子尽心焉。”《孝经钩命决》云:“刑者,侀也,质罪示终。”然杀人者死,伤人者刑,百王之所同,其所由来尚矣。从笞十至五十,其数有五,故曰“笞刑五”。徒、杖之数,亦准此。


翻译:笞刑五等:笞打十下(当赎赎铜一斤)。笞打二十下(赎铜二斤)。笞打三十下(赎铜三斤)。笞打四十下(赎铜四斤)。笞打五十下(赎铜五斤)。
【疏】议曰:笞,是击打,又解释为羞辱。是说人有小过错,依法必须惩诫,所以用杖捶打使其蒙受羞辱。汉代笞杖用竹制,今日是用荆条。所以《尚书》说:“杖打作为训教之刑”,就是这种意思。汉文帝十三年,太仓令淳于意的女儿缇萦上书皇帝,愿自己没入官府为奴,以抵父亲的刑罚。文帝同情她的心意,就对刑制加以改变。改变的办法包括:罪当处黥刑的,改为剪发、颈上加铁钳,令分男女服筑城或舂米等苦役;罪当割鼻子的,改为笞打三百下。这就是笞、杖刑罚名目的由来,但当时没有区分等级之轻重。用笞杖击打之刑,是刑罚中之轻刑。各朝随情况的变异有沿袭,有改变,轻重各有不同,都是希望杜绝犯罪,不用刑罚,意在最后达到弃置所有的刑罚。《孝经援神契》说:“圣人制定五刑,用以对应五行。”《礼记》说:“刑,是型,是成。一成而不可变,因此审判量刑的官员要尽心尽力地处理好刑罚。”《孝经钩命决》说:“刑,是型,是以受刑抵罪作为犯罪的最后结果。”所以,犯杀人罪处死,犯伤人罪受刑,千百年来的帝王都这样做,其由来已很久远了。笞刑从笞十到笞五十,有五个等级,所以说“笞刑五等”。徒刑、杖刑的等级,也依五等分轻重。


六、《唐律疏议》 名例 凡七条  杖刑五

杖刑五:杖六十。(赎铜六斤。)杖七十。(赎铜七斤。)杖八十。(赎铜八斤。)杖九十。(赎铜九斤。)杖一百。(赎铜十斤。)

【疏】议曰:《说文》云“杖者持也”,而可以击人者欤?《家语》云:“舜之事父,小杖则受,大杖则走。”《国语》云:“薄刑用鞭扑。”《书》云:“鞭作官刑。”犹今之杖刑者也。又蚩尤作五虐之刑,亦用鞭扑。源其滥觞,所从来远矣。汉景帝以笞者已死而笞未毕,改三百曰二百,二百曰一百。奕代沿流,曾微增损。爰洎随室,以杖易鞭。今律云“累决笞、杖者,不得过二百”,盖循汉制也。


翻译:杖刑五等:杖打六十下(当赎赎铜六斤)。杖打七十下(赎铜七斤)。杖打八十下(赎铜八斤)。杖打九十下(赎铜九斤)。杖打一百下(赎铜十斤)。

【疏】议说:《说文解字》说“杖是持握的意思”,这不应是握了可用它打人吗?《孔子家语》说:“虞舜侍候父亲,小杖打来就接受,如是大杖就逃走。”《国语》说:“轻刑用鞭杖。”《尚书》说:“鞭打用作治官之刑。”这就如今天的杖刑。又有记载说蚩尤制作五种残酷的刑罚,也同时用鞭杖之刑。探其起始的情形,该是很久远的了 。汉景帝鉴于当时受笞打的,人已被打死而笞数还未执行完毕的情况,于是把原来规定的三百下改为二百下,原二百下改为一百下。之后,世代沿用此制,数額增减不多。及至隋朝,用杖代鞭。今天的《律疏》说“累加决打笞、杖的,总数不得过二百下”,那是因袭汉朝的制度。


七、《唐律疏议》 名例 凡七条  徒刑五

徒刑五:一年。(赎铜二十斤。)一年半。(赎铜三十斤。)二年。(赎铜四十斤。)二年半。(赎铜五十斤。)三年。(赎铜六十斤。)

【疏】议曰:徒者,奴也,盖奴辱之。《周礼》云“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又“任之以事,置以圜土而收教之。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此并徒刑也。盖始于周。


翻译:徒刑五等:一年徒刑(当赎赎铜二十斤)。一年半(赎铜三十斤)。二年(赎铜四十斤)。二年半(赎铜五十斤)。三年(赎铜六十斤)。

【疏】议说:徒,是奴,其用意是奴役羞辱。《周礼》说:“男子因罪没入官奴隶”,又说“命令他们劳作,置于圜土中教化。有重罪的,三年释放;中罪的,二年释放;轻罪的,一年释放”,这些都是徒刑。徒刑制度始于西周。


八、《唐律疏议》 名例 凡七条 流刑三

流刑三:二千里。(赎铜八十斤。)二千五百里。(赎铜九十斤。)三千里。(赎铜一百斤。)

【疏】议曰:《书》云:“流宥五刑。”谓不忍刑杀,宥之于远也。又曰:“五流有宅,五宅三居。”大罪投之四裔,或流之于海外,次九州之外,次中国之外。盖始于唐虞。今之三流,即其义也。


翻译:流刑三等:二千里(当赎赎铜八十斤)。二千五百里(赎铜九十斤)。三千里(赎铜一百斤)。

【疏】议说:《尚书》说:“用流放来宽宥替代五刑。”是说不忍心施加肉刑与杀戮,宽宥令去远处。《尚书》又说:“五刑宽宥处流,各有其去处,五刑作流之处,分为三等。”重罪流放到四边极地,或者流放到四海之外,次重的流放九州之外,再次的流放于中土之外。这种办法始于唐尧、虞舜之时。今天的三等流刑,就是这种用意。


九、《唐律疏议》 名例 凡七条  死刑二


死刑二:绞。斩。(赎铜一百二十斤。)

【疏】议曰:古先哲王,则天垂法,辅政助化,禁暴防奸,本欲生之,义期止杀。绞、斩之坐,刑之极也。死者魂气归于天,形魄归于地,与万化冥然,故郑注礼云:“死者,澌也。消尽为澌。”《春秋元命包》云:“黄帝斩蚩尤于涿鹿之野。”《礼》云:“公族有死罪,罄之于甸人。”故知斩自轩辕,绞兴周代。二者法阴数也,阴主杀罚,因而则之,即古“大辟”之刑是也。

问曰:笞以上、死以下,皆有赎法。未知赎刑起自何代?

答曰:《书》云:“金作赎刑。”注云:“误而入罪,出金以赎之。”甫侯训夏赎刑云:“墨辟疑赦,其罚百锾;劓辟疑赦,其罚唯倍;剕辟疑赦,其罚倍差;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大辟疑赦,其罚千锾。”注云:“六两曰锾。锾,黄铁也。晋律:“应八议以上,皆留官收赎,勿髡、钳、笞也。”今古赎刑,轻重异制,品目区别,备有章程,不假胜条,无烦缕说。


翻译:死刑二等。绞。斩。(当赎铜一 百二十斤)

【疏】议曰:古代圣明之王,根据天象制订法律,以辅助政事与教化,禁止凶暴与奸邪,本意是希望令人安生,以停止使用杀戮。绞、斩之刑,是刑罚最高的等级。处死的人灵魂返回于天,形体回归于地,与万物共同化之于不见,所以郑玄注《礼记》说:“死,就是澌。澌就是消失散尽。”《春秋元命包》记载:“黄帝在涿鹿之野斩杀蚩尤。”《礼记》说:“国君的族人犯死罪,交由甸师执行”。故可知斩刑始行于黄帝,绞刑始于周代。这两种刑罚都属阴数,阴主杀戮之罚,因而以绞、斩效法,这是古代所称的大辟之刑。

问说:从笞刑以上到死刑为止,都规定有赎的制度。不知这赎刑之制起始于哪一代?

答说:《尚书》说:“用金赎刑。”注文说:“因过误犯罪,交金赎罪。”周朝甫侯解释夏朝的赎刑时说:“墨刑有疑,宽赦用赎,罚铜一百锾;劓刑有疑,宽赦用赎,依墨刑之赎数加倍;剕刑有疑,宽赦用赎,依劓刑之赎数增加一倍半;宫刑有疑,宽赦用赎,赎铜六百锾;死刑有疑,宽赦用赎,赎铜一千锾。”注文说:“六两为一锾。锾是指罚铜的单位。”晋律说:“有‘八议’资格以及品级更高的人,有刑可使用赎法而保留官职,不施加髡、钳、笞的刑罚。”今天和古代的赎刑之法,轻重之制及种类名目都不相同,有完备的规章制度,条目不胜枚举,不必详细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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