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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勇主任律师带您解读:为什么要写“定金”而不是“订金”?

2022-04-18 14:31 作者:张先勇律师  | 我要投稿

张先勇律师带您解读:为什么要写“定金”而不是“订金”?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定金”与“订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的情形


案例:周先生与田女士在商谈租房事宜过程中,次日微信转账田女士1万元订金田女士同意并接受转账。后由于双方未签订租房协议,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庭审中,经当庭查看双方的微信、短信聊天记录,显示周先生在与田女士谈及该1万元的支付事宜时,两次使用“订金”字样,田女士对此均未提出异议;且双方未就该款项性质有过明确约定。

法院审理

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的张先勇主任律师认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作为债权担保的一种形式,其至少具有以下两方面特征:

第一,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定金的所有权自约定的定金处罚条件成就时,即发生转移或成为索赔的标准。

第二,定金所担保的是双方特定的行为。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或有其他合同约定的事由出现,均要招致相应的定金处罚。而本案中所涉的1万元并不满足以上两方面特征,田女士亦不能举证证明双方在款项交付时对该1万元的性质明确约定了定金处罚条件。故其主张的定金权利抗辩意见,在法律上并不能成立。

综合本案情况周先生向田女士转账支付1万元时,双方并未达成确定性的、在将来特定时间内要签署租赁合同的合意,因此谈不上有需要担保的特定行为。其次,在短信和微信里,周先生均将该1万元写作“订金”,而非“定金”,应当说,无论是从字面含义理解,还是从交易习惯解释,该两者的含义都是明显不同的。田女士从未就此提出过异议,且当即接收了该1万元。故在田女士不能举证证明双方在款项交付时,对该1万元的性质明确约定了定金处罚条件的情况下,其主张定金权利的抗辩意见,于法无据。现周先生要求田女士退还1万元订金之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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