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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居住权的一方若严重妨碍他人使用能否被要求排除妨碍?

2023-08-16 07:41 作者:sarse  | 我要投稿

当婚姻中的一方在离婚后,因没有住房被法院判令仍暂住于原先的房屋中。若拥有居住权的一方与该房屋的利害关系人发生矛盾且无法调和,利害关系人能否主张其搬离房屋?

 

王某与丈夫在某村建有民房一栋,两位老人家一直居住于该房屋,后王某的丈夫病亡。王某的儿子王某甲与贺某结婚,王某、王某甲和贺某一直生活在案涉房屋内。

后因发生矛盾,贺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甲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王某甲与贺某离婚,贺某暂时居住于案涉房屋内。

在王某甲与贺某婚姻存续期间,王某甲曾与贺某多次发生肢体冲突,贺某也因此迁怒王某。人民法院遂作出民事裁定书,禁止贺某骚扰、跟踪、接触王某。

贺某在离婚后,贺某在居住于案涉房屋期间,仍多次与王某发生冲突,导致王某不得不居住于他处。王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贺某搬离案涉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经办法院认为,贺某与王某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常暴力相向,屡次发生打架,而贺某时常迁怒于王某,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禁止贺某贺某某骚扰、跟踪、接触王某王某某。贺某贺暂时居住在案涉房屋内。

王某作为案涉房屋所有人依法享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离婚后贺某暂时居住在案涉房内,因贺某与王某甲离婚后矛盾加剧,同时王某年老体弱,贺某又因与王某甲之间的矛盾时常迁怒于王某,导致王某无法与贺某共同居住生活,无奈借住于其胞弟王某乙家中已近2年。现贺某已经不宜与王某以及王某甲共同生活,贺某现居住的案涉房屋系王某所建,王某要求贺某迁出,合情合理合法。最终,经办法院判令贺某搬离案涉房屋。

 

根据《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设立居住权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通过签订合同,二是通过订立遗属,三是通过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四条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本案中,贺某在诉讼中提出离婚后暂无住房,因此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贺某可暂住于案涉房屋中,贺某因此拥有了该房屋的暂住权。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居住权的灭失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约定的居住权到期,二是居住权人死亡,三是其他原因。本案中,贺某在暂住于案涉房屋期间,与案涉房屋的所有人王某爆发了较大的矛盾,导致王某无法继续在案涉房屋居住,并使王某不得不居住于胞弟家中,严重侵害了王某对于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因此,经办法院判令贺某搬离案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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