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件审判九步法-邹碧华


要件审判九步法
大前提
第一步:固定权利请求
理由:《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当事人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前提:权利保护体系
本权利 → 权利本身的归属发生争议:确认之诉
人格权
财产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
身份权
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
因合同关系产生的请求权
买卖合同标的物交付请求权
买卖合同价款交付请求权
买卖合同标的物受领请求权
承揽合同报酬给付请求权
违约金请求权
担保责任请求权
代偿请求权
代位权
因不当得利而发生的请求权
因无因管理而发生的请求权
因缔约过失而发生的请求权
返还请求权
物权上的返还请求权
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
盗赃物返还请求权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债权上的返还请求权
借用物返还请求权
租赁物返还请求权
解约后标的物返还请求权
基于占有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基于物权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
基于合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基于无权代理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基于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基于物权关系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基于无因管理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基于不当得利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基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基于身份关系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补偿及求偿请求权
代位请求权
让与请求权
不当得利上之代偿请求权
连带债务人之求偿权
分担请求权
支出费用偿还请求权
代理事务费用之偿还请求权
寄托物保管费用之偿还请求权
债权人受领迟延致扩大费用的赔偿请求权
无因管理人支出费用请求权
不作为请求权
债权上的不作为请求权
物权上的不作为请求权
基于物权的排除妨碍请求权
基于占有的排除妨碍请求权
基于地役权的排除妨碍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
停止侵害请求权
人身权请求权
停止侵害
消除影响
赔偿损失
其他请求权
形成权 = 设定、变更或消灭法律关系的权利
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而请求变更的权利
因欺诈、胁迫行为而产生的变更权
合同法上的抵销权
合同法上的撤销权
债的保全制度里的撤销权
因为重大误解而产生的撤销权
因为胁迫而产生的撤销权
公司决议撤销权
公司法上的优先购买权
合同法上的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物权法上的优先购买权
共有人优先购买权
合同解除权
约定解除权
法定解除权
分期付款合同的解除权
不安抗辩情形下的合同解除权
租赁合同中的合同解除权
终止权
抗辩权 = 请求权的反对权
第二步:找到权利请求基础规范
基础规范
确认之诉
请求确认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物权)
《物权法》第33条以及与具体物权种类相对应的条文
如:请求确认抵押权,还应当包括第187条或第188条等条文
请求确认股权
《公司法》第33条
我国《公司法》未直接规定权利人请求确权的权利
请求确认各类知识产权
商标法、专利法或者著作权法等相应法律中关于权利归属的条文
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52条
请求确认婚姻关系无效
《婚姻法》第10条
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无效
《劳动法》第18条
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法律关系(或不存在xx法律关系)
依被告提出存在的法律关系的类型确定基础规范
形成之诉
请求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
《合同法》第93条第1款
附条件解除
《合同法》第93条第2款
不可抗力
《合同法》第94条第(1)项
违约行为
《合同法》第94条第(2)、(3)、(4)项
请求撤销合同
基于显失公平
基于重大误解
《合同法》第54条
基于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基于债的保全
《合同法》第192条
赠与人撤销权
侵权
不履行抚养义务
《合同法》第192条
违反赠与合同义务
赠与人继承人的撤销权
《合同法》第193条
请求撤销公司决议
《公司法》第22条第2款
请求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法》第25条
请求恢复劳动关系
《劳动法》第29条
请求解除婚姻关系
《婚姻法》第7条、第10条、第11条
请求行使优先购买权
基于共有
《物权法》第101条
基于合伙
《合伙企业法》第23条、第42条、第47条
基于股权
《公司法》第72条、第73条
基于租赁
《公司法》第230条
请求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190条、第192条
请求解散合伙
《合伙企业法》第85条
基础规范的检索方法
Step One:确定基本权利类型
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身份权决定了寻找基础规范的大方向
Step Two:确定当事人的诉讼类型
确认之诉:确认实体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不包括对纯粹事实关系的确认)
积极确认之诉
消极确认之诉
形成之诉:设定、变更或撤销法律关系的诉
形成判决的设权效力或者权利变更效力并非出于法官的创设,而是必须基于法律的明示规定
给付之诉: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的诉
Step Three:根据当事人的诉讼类型来确定可能的权利类型
Step Four:根据当事人提出的权利类型的指引,寻找到可能支持的法律条文
Step Five:结合当事人起诉所依据的基本事实,确定具体的请求权
请求权竞合(违约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的基础规范检索方法
Step One:根据《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如果不能证明被告的行为构成了违约并造成损害,原告就没有满足选择请求权的前提条件
如果原告选择基于违约请求权,原告要对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是否造成损害进行举证
如果原告选择基于侵权的请求权,原告要对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是否造成损害先予举证
Step Two:根据《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受损害方只能在基于违约的请求权和基于侵权的请求权之中选择其一
第三步:寻找抗辩权基础规范
抗辩权的分类
分类一(以作用时间和范围)
永久性抗辩(权)
= 请求权人提出的给付之诉会被认为无理由而被驳回
时效抗辩(权)
诉讼时效抗辩
除斥期间届满抗辩
债权无效抗辩(权)
权利消灭抗辩(权)
暂时性抗辩权→ 法律不允许暂时性抗辩权的永久存在,待特定情形消失后,暂时性抗辩权势必发生转化
= 请求权人提出的给付之诉会被认为暂时性无理而被驳回
先履行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限制性抗辩权
限制性抗辩权并不能阻止法院执行请求权,但能导致一个逐步接受抗辩权人应为给付的给付判决
限制性抗辩权的前提是承认对方的请求权
限制性抗辩权的法律效果就是导致法院的给付判决,但此种给付判决仅能够支持权利人有限地行使其请求权
留置抗辩权
双务合同不履行抗辩权
限定继承
分类二(以作用程度)
权利妨碍抗辩
无行为能力抗辩
法律行为因系无行为能力人所为而不能发生效力
限制行为能力未经追认抗辩
法律行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所为,因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而不能发生效力
合同内容违法抗辩
合同内容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合同内容违反公序良俗抗辩
合同内容因为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无权代理抗辩
合同系无权代理人所为,因未被被代理人追认而不能发生效力
合同不成立抗辩
合同因为未成立而当然不发生效力
自始客观给付不能抗辩
自始客观给付不能导致合同归于无效
先诉抗辩
对方未完成行为之前不能对自己提出起诉
同时履行抗辩
以请求权人未同时履行义务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先履行抗辩
以请求权人未履行义务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不安抗辩
以对方出现经济状况恶化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为由拒绝先履行债务
遗产债务限额抗辩
继承遗产应当缴纳的税款和清偿的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时效抗辩
请求权因为时效经过而不能发生胜诉效力
权利消灭抗辩
债务清偿抗辩
债权因为债务人 的清偿行为 而消灭
债务免除抗辩
债务因为债权人的免除行为而消灭
债务混同抗辩
债务因为混同而消灭
给付不能抗辩
债务因为给付不能而消灭
提存抗辩
债务因为提存而消灭
抵销抗辩
债务因为抵销而消灭
寻找抗辩权及其基础规范的方法
Step One:审查被告的答辩主张或理由是否明确
答辩的种类分为两种:
① 含抗辩的答辩
② 不含抗辩的答辩
如:仅仅针对原告请求权所依据的事实要件作出的否认
Step Two:识别被告在答辩中是否提出抗辩(权)或是否有抗辩之意
在被告未提出抗辩的情况下(如被告只是单纯否认),就不存在寻找抗辩(权)规范的问题
在被告的答辩包含抗辩(包括在否认的答辩中,经法官释明后被告提出的抗辩),则需进行抗辩以及抗辩(权)的审查与基础规范检索
Step Three:抗辩(权)特定化
注意①:识别被告提出的抗辩(权)到底是什么,这些抗辩(权)的性质和内容是什么,其目的是使抗辩(权)特定化
注意②:识别被告提出了哪些抗辩(权),具体有几个
Step Four:检索抗辩(权)所指向的具体法律规范
在审查被告提出的抗辩(权)时,应以抗辩(权)的分类为基础,分别找到抗辩所从属的抗辩(权)类别,再依据此抗辩(权)种类找到抗辩(权)所指向的法律条文,审查此种法律条文是否与对方的请求权基础规范相对立,是否能够永久或者暂时的排除对方的请求权,或者能够有效地限制对方请求权的行使,以确定被告的抗辩是否成立,是否形成针对原告请求的有效抗辩
Step Five:注意抗辩(权)基础规范的基本形态
① 独立形态 = 表现为独立的法律条文
② 分散形态 = 抗辩(权)基础规范以多个规范性条文存在,且不局限于同一部法律文件中
③ 混合形态 = 抗辩(权)基础规范与请求权基础规范以直接的对抗性同时出现在同一法律条文中,以“但书”、“除……之外”等条款形式体现
第四步:基础规范构成要件分解 = 对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及被告提出的抗辩(权)理由的基础规范进行分析,从中梳理出法律条文构成要件的过程
分析基础法律规范构成要件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完全性法条
假设+法律效果
结构一:M1+M2+M3+……=R
结构二:M1或M2或M3或……=R
不完全性法条
注意:完全性法条和不完全性法条都存在隐含性要件,需要通过法律补充方法加以补充
小前提
第五步:检索诉讼主张
事实分类
要件事实 = 法律构成要件的事实
原因事实 = 当事人提出的生活事实
审查诉讼主张的方法
依要件审查原则 → 按照要件清单逐一进行对照或审核
及时审查原则 → 目的:促进当事人尽早固定好诉讼主张
特定化原则 → 法官一定要明确告诉当事人应当提出的诉讼主张到底是什么
释明原则
第六步:整理诉讼争点
争点 = 当事人存在争议的具体事项,包括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的事项
整理诉讼争点的方法
Step One:应当正确发现、固定争点
法官应当基于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从当事人诉辩主张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出发,发现、固定直接影响法律规范各项要件成立或满足的事实争点,以及争议法律规范是否适用的法律争点,并及时组织当事人确认,记录在案
Step Two:应当围绕争点进行审理
庭审开始阶段,法官应在原、被告陈述之后,简述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宣布案件的争点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以便为后续审理打下基础
在实施调查阶段,法官应要求当事人按事实争点逐一举证、质证
在法庭辩论阶段,法官应当引导当事人围绕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展开辩论
Step Three:争点整理要以要件为基本元素
在争点整理过程中,其基本元素应当是基础规范的构成要件
Step Four:争点整理过程中争点的多层次性
根本原因:基础规范的多层次性
不完全性法条必须依靠补充性法条来进行补充,这样才能构成完整的基础规范
完全性法条需补充性法条来进行解释或补充
比较独立的完全性法条,不需要其他法条补充而课成为法律基础规范
Step Five:争点整理的随机性和灵活性
把争点整理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
在立案阶段,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根据与当事人谈话的内容初步帮助当事人整理一下争点,让当事人对案件基本走向有个基本了解
在证据交换阶段,法官可以帮助当事人梳理一下请求权及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整理出有争议事实和无争议事实,并确立证据与争点之间的对应关系,尤其是要让当事人对每个争点证据的充分性有一定程度的了解
在诉讼指导及其他庭前准备活动中,法官更应进行争点整理,让当事人明确知道自己在诉讼中的基本思路、案件的主要争执所在
在庭审阶段,法官应当在当事人开庭陈词、质证、辩论及一些特殊情形发生时进行全面的争点整理
在案件讨论、文书制作等过程中也应当进行一些争点整理,以便理清思路
第七步:证明要件事实
法官必须把案件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双方当事人
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问题,主要涉及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败诉风险的承担问题
行为意义的举证责任问题,主要涉及案件的相关证据应当由谁提供的问题
法官必须说明证据提交责任
《证据法》第75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的,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法官应当尽早分配举证责任
第八步:认定要件事实
Step One:自认事实的直接认定 = 无争议事实的认定
当事人对事实的自认,一般会产生两个方面的效力
对对方当事人的免证效力
对法院的拘束力
法院应当以自认的事实作为裁判的基础,不必进行审查,不得作相反的认定
Step Two:举证、质证充分性的评估
举证充分性的评估
法官要根据自己的审判经验,先大致估计一下,当事人是否已经把自己的证据比较充分的提出来了
质证充分性的评估
质证充分性是进行事实认定的基本前提 → 在未经法庭质证的情况下,不得进入事实认定
Step Three:证据“三性”的判断
证据合法性判断
证据合法性 = 要求证据的形式以及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则被认为不符合证据能力要求而丧失证据资格
证据合法性从两个方面进行审查
形式合法性审查 = 审查证据的形式是否合法,包括证据类型合法性、书面合法性、签章合法性等
程序合法性审查 = 审查证据的收集程序是否合法,主要是审查证据收集的手段、方式是否合法
违反程序合法性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范畴,应当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予以排除
证据关联性判断
证据关联性 = 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联系的性质
一项证据具有关联性,就表明该项证据对证明待证事实具有意义
证据真实性和证明力判断
证据的来源
证据的来源经常会影响到我们对证据的判断
动机因素
比如:提供证据的人或证人是否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往往会影响其作证的动机
认知因素
比如:当事人或证人的理解能力、记忆能力、年龄、心理、表达等因素会较大影响认知因素
细节因素
比如:证据产生的场所、过程等
证据的内容及其与其他证据的协调性
注意:
对每个要件事实的认定又分为两个层面
单个证据 的认定:主要解决证据“三性”的认定问题
各项证据的综合优势判断:主要解决证据证明力大小的判断,亦即证据的优势判断
证明对象 ≠ 待证要件事实
Step Four:事实认定中的心证问题
逻辑方法
如:归谬法、矛盾律等方法
证明力规则
如: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的证明力通常要低于没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
必要的主观判断
理由公开规则
= 对某一证据、证人证言是否采信,法官应当把理由公开,并写入裁判文书之中
Step Five:事实真伪不明情况下的举证责任适用
法官不能以事实不清为由拒绝裁判
适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时,法官必须把因为案件事实真伪不明而致的败诉风险明确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结论
准确把握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原告提出的请求权及除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就是原告的举证责任
被告原因的抗辩权基础法律规范构成要件,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结论
第九步:要件归入并作出裁判
完成归入的要求
案件事实必须是经过法律认定的事实,
= 案件事实与构成要件的基本要素的要求相一致,亦可称之为成形化
与构成要件的事实要素相一致的事实
= 不仅单个的法律构成要件事实都能够得到满足,而且必须是所有的要件都能够得到满足
对方的抗辩不成立
= 必须对抗辩(权)不成立,才能适用法律基础规范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要件归入的方法
→ 将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与认定的事实进行对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