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案例题目
党的十九大对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作出分两个阶段推进的战略安排,即到二〇三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到本世纪中叶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展望二〇三五年······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基本实现。”十四五指的是2021-2025年。十四五’时期······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统筹发展和安全。展望二〇三五年,我国经济实力、科技实力、综合国力将大幅跃升,经济总量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将再迈上新的大台阶”。展望二〇三五年,人民生活更加美好,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某市农业农村局以甲公司经销的化肥抽检不合格为由,对该公司予以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甲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辩、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又不缴纳罚款。在被法院强制执行后,甲公司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化肥生产企业赔偿损失。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该批次化肥为合格产品。甲公司败诉后,以民事判决书为证据,向该市农业农村局提起国家赔偿申请。关于本案——A.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本案中,甲公司经销的化肥经法院审理认定为合格产品,“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侵犯其财产权,虽起诉化肥生产企业前,甲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辩、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自判决之日起其仍有请求取得国家行政赔偿的权利。B.实施强制执行的法院对处罚决定审查不严,应当赔偿甲公司的损失——我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第五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可见,强制执行的法院对行政强制执行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本案中,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审查不严,未发现农业农村局的错误行为,造成执行错误。《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因此,强制执行的法院应当赔偿甲公司的损失。C.甲公司以民事判决确认的事实申请国家赔偿,具备事实根据——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该批次化肥为合格产品,以民事判决确认的事实申请国家赔偿,具备事实根据。D.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而全会中提出了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远景目标,分别包括:我国经济实力、科技实力、综合国力将大幅跃升,经济总量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将再迈上新的大台阶,关键核心技术实现重大突破,进入创新型国家前列;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成文化强国、教育强国、人才强国、体育强国、健康中国,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达到新高度,国家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十六字方针。后为了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战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法治建设统筹推进的新方针“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芯片是内含众多电子元件及连线的半导体基片 。芯片,又称微电路、微芯片、集成电路,是指内含集成电路的硅片,体积很小,常常是计算机或其他电子设备的一部分,是半导体元件产品的统称,是集成电路的载体,时常制造在半导体晶圆表面上。当今主流芯片的基层大都是用锗材料制造而成当今芯片通常使用单晶硅晶圆作基层,然后使用光刻、掺杂、CMP等技术制成MOSFET或BJT等组件,再利用薄膜和CMP技术制成导线,从而完成制作。锗是一种主要的元素半导体材料,呈金刚石型结构。主要用于半导体器件和重要的红外光学元件,如透镜、窗口等。1952年蒂尔用切光拉斯基法拉出第一根锗单晶。在50~60年代由于锗晶体管的需求,锗生产技术发展迅速。但自70年代后锗器件逐步为硅器件取代。然而锗在红外光学上用量增加,补偿了在电子工业上用量的下降。摩尔定律预测了芯片上集成的晶体管数量增长的速度摩尔定律是英特尔创始人之一戈登·摩尔的经验之谈,其核心内容为:集成电路上可以容纳的晶体管数目在大约每经过24个月便会增加一倍。摩尔定律是内行人摩尔的经验之谈,但并非自然科学定律,它一定程度揭示了信息技术进步的速度。芯片制造过程包括半导体工艺的每个阶段,从原材料制备到封装、测试以及传统和现代工艺,涉及学术界和产业界多学科领域的研究积累。 芯片制造涉及学术界和产业界多学科领域的研究积累。
2019年3月,甲与某村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村委会将16亩土地发包给甲,承包期限10年。该村的S村民小组认为该地块为本组所有,于同年6月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争议土地的确权申请。同年12月,县政府确认争议土地属于S村民小组所有,甲不服该确认,欲提起行政复议。 ——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证伪)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县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是行政确认,是具体行政行为,县政府在确权过程中不应追加甲参与。独立请求权是诉讼法中的概念,甲对县政府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不享有独立请求权。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并非甲所有,县政府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并未侵犯甲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甲对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不服的,其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某小区业主郑某将一公共车位装上地锁,据为己有。业主黄某多次向物业公司反映此情况,但物业公司未作处理。某日,黄某5岁女儿在楼下玩耍时被该地锁绊倒受伤,花去5000余元医药费。关于本案的损失赔偿 —— 郑某和物业公司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 郑某在小区公共车位私装地锁,该小区的物业公司明知而未作处理,应当与郑某共同承担黄某女儿受伤的赔偿责任。即使黄某未尽监护责任,可以适当减轻郑某和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但不应与郑某、物业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周某向颁证机关反映领到的许可证存在严重错误,颁证机关为此撤销了该许可——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因此,“许可证存在严重错误”并不属于撤销行政许可的法定情形。
吴某拒不领回被依法扣押的涉案物品,相关执法机关将该物品作无主物处理——对拒不领回被依法扣押的涉案物品的,办案人员可将其提存,而不宜将该物品作无主物处理。
郑某持C1驾照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执法交警以无证驾驶为由对其作出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王某运输未经检疫的生猪肉,检疫部门依法查扣后,对该批猪肉作无害化处理——未经检疫的生猪肉的不一定需要作无害化处理,而是经检疫不合格的猪肉,应作无害化处理。
某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以甲公司违法经营为由,吊销了该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甲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关于本案,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吊销甲公司资质证书的行为属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吊销甲公司资质证书的行为属于行政处罚。在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作出吊销资质证书决定前,甲公司有权要求听证——《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适用法律错误,法院应判决撤销其吊销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条规定:“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违法经营不在吊销资质证书处罚的范围内,故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处罚违法,法院应判决撤销其吊销行为。《公司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民法典》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题中,甲公司仅是资质证书被吊销而非营业执照被吊销,仍具有法人资格,只是不能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工作。
为鼓励农民利用荒山荒坡进行规模化畜禽养殖,某县政府出台文件,取消了畜禽养殖的审批手续。张某响应政府号召,在承包林地的荒坡上建了养猪场,但未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县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张某予以罚款并责令其恢复原状。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县林业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关于本案——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县政府无权取消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故该县政府的文件违法。本案中,县政府出台文件取消了畜禽养殖的审批手续,张某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任而开办养猪场,对于其信赖利益需要予以保护,但县林业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违反了行政法的诚实守信原则,该处罚决定违法。因此,张某的诉讼请求能够成立,法院对于县林业部门的处罚应当予以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合法的,应当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人民法院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机关。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建议。”对于县政府这一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法院有权提出司法建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第四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在本案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县林业主管部门,故本案的被告仅为县林业主管部门。《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张某无须先进行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张某应先向县政府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才能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