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逻辑学》“定在”一节学习笔记
(1)定在(Dasein)
一个确定的(bestimmtes)存在,什么能被人识别到,什么就是定在。定在是“是(Sein)”与“不(Nichts)”的安静的联合,它更准确的翻译是字面直译“此是”,亦即“是此(sein da)”。
(2)质(Qualität)
“此是”所是的“此(da)”或“某某是什么”中的“什么(was)”,“此是”是“此是”,就在于它是此,假如“此是”不是此,那它也就不是“此是”了。例如,“桌子”是一个定在,“桌子性”便是桌子的规定性或质,桌子与桌子性是同一的,桌子之所以是桌子,就在于有桌子性,假如它丧失了桌子性,那它也就不是桌子了。切不可把“质”理解成“属性”(Attribut)或“特性”(Eigenschaft),因为“属性”附着在一个作为基底的“物(Ding)”之上,例如,桌子是红色的、是木制的、高80厘米等等,这些属性与桌子并不是同一的,假如桌子丧失了“红色”这个属性——譬如说桌子是绿色的,它仍不失为一张桌子,反之,假如红色丧失了“红色性”,那它就不再是红色了。定在和质或性质给人感受是,定在是比较凝实的东西,而性质则比较虚无缥缈(nichtig),它只是“某某性”,这是因为,质是定在偏重于非存在的那一方面。
(3)否定(Negation)
对于“某(例如桌子)“这个定在而言,它所衍生出的否定就是“非某性(非桌子性)”,它是质“某性”加上了一个否定词“非/不是(un)”,这个“非”就是黑格尔所说的“Verneinung”,——在1812年《逻辑学》中,黑格尔清楚地写道:Das Nichtdasein ist nicht reines Nichts; denn es ist ein Nichts als des Daseins. Und diese Verneinung ist aus dem Dasein selbst genommen; aber in diesem ist sie vereinigt mit dem Sein. 译文:非定在(即Nichtdasein,不是此)不是纯粹的“不(Nichts)”,因为它是定在(Dasein,此是)的不(Nichts)。这种否定是从定在自身中抽取出来的,而在定在中,它同存在是联合在一起的。——质中的“Verneinung”凸现出来,就变成了否定。否定同样是一种质,只不过是偏重于“不”这一方面的质。
(4)他在(Anderssein)或非定在(Nichtdasein)
——拥有“否定”这个质的定在,或者更准确地说,既然“否定”也是一种质,因此它直接地也是定在。黑格尔之所以在《逻辑学》中没有详述这个范畴的来历,我猜测,是因为黑格尔想把“此彼辩证法”留在“Etwas”一节讨论。
(5)实在性(Realität)
实在性其实就是质,只不过在否定凸现出来以后,它就从最初的“整全”降格为,或者说,被回溯性地构建为与“否定的质”相对的一个片面,即“存在着的质”。因此,实在性不是无条件存在的,用未明子的话说,“它不是免费的”,只有在“否定的质”出现以后,质才借助于否定,被反映为实在性,也就是说,否定是在先的,实在性反倒是在后的。
在黑格尔的术语体系中,实在性并不等于现实性(Wirklichkeit),现实性是很高的范畴,是本质论的最高阶段,而实在性虽然比“存在”具体,但仍然是非常抽象的肯定。
(6)者Etwas
实在性和否定固然是有区别的,但它们仍不可计数。任何规定性、任何质,都兼具实在性和否定,不存在一种纯粹的实在性或纯粹的否定。一方面,否定虽然相对于实在性而言是否定,但否定不是抽象独立的“不”,而是“不是”,因为“不”已经表明自己必然过渡进“是”中并与“是”稳定地联合在一起,因此,否定是一种质,而质是实在性,因此否定同样也是实在性。
另一方面,实在性自身也是否定,虽然从字面上看,“非某性”是对“某性”的公然的否定,而“某性”则是一个单纯的实在性,它本身似乎并不包含否定。康德就曾提出过肯定判断、否定判断和无限判断的区分,例如,“生命有意义”是一个肯定判断,“生命没有意义”是一个否定判断,“生命是荒谬的”则是一个无限判断,“荒谬”就是把“意义”和“对意义的否定”两者熔铸在一个肯定的规定当中,用纯然肯定的方式说出的“无意义”,就叫作“荒谬”。但黑格尔指出,其实所有的判断都是无限判断,任何形式上肯定的规定性都是用肯定的方式说出的否定。这是因为,存在只有与“不”联合并且包容“不”,才能获得自己的确定性,然而,它由以获得确定性的这种“质”,本身却是不确定的、不可被进一步言说的、直接的或不可中介的(unmittelbar),这就是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二律背反。任何确定的存在,其内核都是一个“不存在”、一种激进的否定性,这就为它是有限者、它终将走向灭亡埋下了祸根。正如谢林在《世界时代》所说:“同样的一个本原,在没有发挥作用的时候承载并保守着我们,而在发挥作用的时候却会将我们吞噬和毁灭。这种震惊的感觉,就好像人们突然发现,原来他们的舒适小窝是搭建在一团古老大火的灶头上面。(先刚译)”。
所以,作为实在性的“某性”,同样也是否定——它也是一种“非(某性)”,即“非(非某性)”。实在性是对否定的否定,但尚不是否定之否定,也就是说,它最多也只是单次否定,而尚未被明确地设定为双重否定,而“者”则是“非非(某性)”。庸人把世界想象为一切实在性的总和,而由于实在性并不包含否定,因此,世界本身,作为实在性之大全,也不包含否定。这就是神正论和大棋党的逻辑——你们只要把眼光提升到全局,就会发现根本没有矛盾。对此,黑格尔在注释中写道,既然实在性同时是否定,那么,世界作为一切实在性的总和,也就同时是一切否定、一切矛盾的总和,所以,我们如果把眼光提升到总体和全局,所发现的恰恰不是最平和的肯定性,而是最激烈的斗争和最激化的矛盾,因为任何一种存在,要想维持自己的确定性,就一定要都斗争,正如黑格尔所说,“只有在斗争中,质才能生产和维持自己”。在此我们终于得到了黑格尔主义的著名论断——任何确定存在都通过不是其所不是而是其所是。
定在非非定在,定在就是定在,定在因而是定在者。“者”是通过否定之否定而达到的自身同一性。例如,从定在(例如红色)开端,经过否定之否定(非非红),又回到定在(就是红色),这样就形成了一个首尾相接的逻辑闭环,正如未明子所说,红色“俨然具有了一种存在论纵深”,或者按照黑格尔的术语,定在通过“不是其所不是”而达到了自相关联(Beziehung auf sich)或自我中介(Vermittlung mit sich)或己内存在(Insichsein)——这就是“者”。杨一之把它翻译为“某物”,着实欠妥;先刚翻译为“某东西”,优于“某物”,但一来“某东西”和“他者(Anderes)”不能对应,二来它和“某物”一样,都太具体了。因为说起“物”或者“东西”,人们往往会把它表象成一个有长宽高的空间性存在,例如,“红色”是一个定在,但当你说“红东西/红色东西”时,想到的却是“一个东西,它有红色这种属性,还有其他的属性”,这就与黑格尔的本意相悖了,因此,梁志学先生坚持使用“某某东西”而非“某某的东西”,以免徒增误解,因为这里并不想表达领属关系。定在和定在者的关系,就像定在和质的关系一样紧密,“红”这种性质直接地“凝实”为“红者”,“红者”与“红”是同一的,并不是说“红者”丧失了“红”这种性质,仍不失为一个有其他属性的东西。在文言文中,判断句的格式是“某者,某某也”,当我们说“某者”时,所表达的正是这种最低限度的、最抽象的自相关联,因而它能够直接地把形容词名词化,例如老——老者、前——前者,而英语似乎没有这样一种表达,英译者只能勉强用“something”来翻译。
回顾从定在到某者的展开过程(Entwicklung),我们发现,黑格尔遵循着一个固定的节奏,即有和无这两个规定交替出现。首先是“定在”,它是“非存在”与“存在”的“一体存在(Einssein)”中偏向于1存在的一方面,即“存在着的非存在”;其次,以2无的角度观察它,即“存在着的非存在”,这个非存在就是定在的规定性;接着,又从3存在的角度考察规定性,作为“存在着的规定性”,就是质;然后,从4无的方面观察质,发现质是“否定”;于是,原本的质就被反映性地(与否定相对照地)区别为“实在性”,即侧重5存在的质;当质被把握为“否定之否定(6无)”时,就自相关联起来,重新恢复了肯定(7存在),这就是“者”;而否定(8无)同样自相关联形成了“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