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身体不适7次举手示意后身亡,只因老师在上课让孩子忍一忍
近日,一位家长在网络上发帖称,2020年11月,其8岁的儿子郭某在福州市鼓楼区某小学上课期间,感到身体不适,10分钟内举手示意7次,但任课老师没有带他离开教室。下课后,孩子由老师搀扶着走下楼梯。孩子下楼梯时摔倒在楼梯拐角处。随后,孩子的父亲赶到现场拨打了120,将其送往医院。在医院里,孩子深度昏迷后不幸离世。
根据教室监控画面显示,2020年11月5日,从10点21分至10点31分,大约10分钟的时间里,一名身穿蓝色衣服的男孩举手7次,但任课老师没有带他离开教室。第7次举手后,老师与男孩简单交流了几句,男孩便伏在课桌上休息。
随后的监控画面显示,任课老师继续上课,男孩则伏在桌子上20分钟,直到10点53分下课。10点56分,楼梯处的监控画面显示,孩子们排队放学,身着蓝衣的孩子由老师搀扶着,艰难地走下楼梯。
家长称,她从同学处了解到,当时老师让孩子忍一忍,先趴在桌子上休息。
家长认为,事发时,任课老师的态度和处理方式冷漠,对郭某不够关心,没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悲剧发生,对郭某的去世负有责任,并质疑学校隐藏完整监控。没有让家长看到录下孩子摔倒过程的视频画面。
(来源:红星新闻)
不少网友就说,孩子身体难受,10分钟内举手示意7次,走路都很困难了,为什么校方人员不及时拔打120呢?如果老师当时打120,孩子的生命是不是有可能挽回?这次的事件,学校和老师该不该承担责任呢?如果承担责任的话,该承担多少责任呢?
@叨叨说法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教育与管理的关系,学校既有对学生进行教育的职责,也有依法依章程对学生进行管理的权利。学校对学生有保护的职责,对受到伤害的学生负有立即救助的义务,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负有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义务。
学生郭某年仅8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学生在校疾病死亡,学校只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法律责任,一般学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但在本案中,郭某在校期间突发疾病并连续7次举手适宜,授课老师应当已经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最终致使郭某身亡,可以认为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们并不知道这位任课老师是在讲什么内容,如此抢时间,生怕内容讲不完,甚至无视郭某的7次举手,作为一名教师,应该时刻关注每一个学生的情况,不能因为自己的任课压力就忽视了学生的个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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