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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葬内容;白皮书出版;涉民族宗教问题出版物问题管理相关规定

2023-08-04 10:32 作者:potentialzy  | 我要投稿

出版物中严禁刊登天葬内容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天葬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藏正办发[2005]94号)规定:

第四条:天葬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

(四)通过报纸、杂志、图书、广播、影视、网络等媒体刊登、播放、刻录、转载渲染天葬活动有关的文字、图片、报道等。


“白皮书”出版相关规定

《关于不得擅自出版政府白皮书的通知》(新闻出版署,新出图[1998]1069号)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出版单位不得擅自出版政府白皮书,也不得以“白皮书”作为图书书名。


涉民族宗教问题出版物出版管理相关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涉及民族宗教问题出版物管理的通知》(新闻出版总署,新出报刊[2003]1489号)规定:

二、各新闻出版单位要加强对出版物的审读,切实把是否违反民族宗教政策、危害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作为审读工作的重点。对出版物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的审读,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宗教观,以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问题的政策、法律为准绳;对涉及少数民族宗教信仰、禁忌、风俗习惯,以及宗教历史、人物、事件等问题,要慎重对待;必要时应及时征求当地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和统战部门的意见。同时,各新闻出版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和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也要加强对涉及民族、宗教出版物的监督和管理。

三、严格执行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制度和编辑责任制度。凡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选题,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管理部门备案。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出版,新闻出版单位要严格执行编辑责任制度和审核程序,加强内部管理,责任到人,层层把关,认真执行新闻出版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防止因管理松弛、工作疏忽而出现错误。

五、新闻出版单位必须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一旦出版物出现违反民族宗教政策的问题,出版单位必须及时向上级机关和新闻出版总署报告,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积极配合统战、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妥善解决,消除影响。新闻出版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必须端正态度,正确对待错误,主动承担责任,做出深刻检查,努力挽回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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