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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

2021-10-30 16:25 作者:天地虽大任我游  | 我要投稿

第七章诉讼法

第一节概述

一、 诉讼法的概念

诉讼俗称打官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 序,解决纠纷、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诉讼的实质是国家对解决社会成员之间争议的一种干 预,其目的在于制止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建立正常的社会秩序。

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是属于国家的司法活动。诉讼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 程序进行,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根据诉讼所要解决的争议的不同性 质,在诉讼制度上有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之分。

诉讼法是国家公安、司法机关和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时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由 于诉讼法的内容突出地表现为•系列的程序,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因此,诉讼法通常被称为 程序法。

诉讼与诉讼法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诉讼是诉讼法的调整对象,诉讼法 是调整诉讼的法律规范。诉讼法规范公安司法机关进行诉讼的活动,约束法院与诉讼参与人 之间的法律关系。

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是指依照法定职权进行诉讼活动的国家执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 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国家安全机关。

二、 诉讼法的种类

诉讼法可分为三种,即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保证民法、 经济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等民事实体法的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保证行政法在社会生活 中的实现;刑事诉讼法从司法程序方面保证刑法的正确执行。

三' 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分为两大类:-类是共有原则,是指三类诉讼所共同适用的基本 原则;另…类是特有原则,是指只适用于某一类诉讼的基本原则。

(一)共有炊则

共有原则一般有九项。

1.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它指国家司法权由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时只服从法律,依法进 行,不受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是指司法机关据以定案的事实,必须以收集到的证据所证实的案件事实 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司法机关应该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法律为唯一标准和 尺度来衡量和判断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节,按照法律的规定对案件做出正确处理。

3.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它指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处理案件时,对于一切公民不论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 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社会地位都要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拥有超越 法律之上的特权。

4. 两审终审原则

它指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即告终结。

5. 公开审判原则

它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必须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 年人犯罪案件,以及离婚案件的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和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案件除外。

6. 回避原则

它指司法工作人员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 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依照法定程序不能参与对该案所进行的诉讼活 动。

7. 实行合议原则

它指除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以及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以外,其他案件须由 审判员或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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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议庭?

合议庭,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由一定数量的审判人员,采取法定的形式所组成 的审理案件的组织。

合议庭的组成,按照案件的审级不同而有所区别。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 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组 成合议庭。上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理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 议庭。对案件评议时,一般先由陪审员、审判员发表意见,然后由审判长发言。如果合议 庭的成员意见不一致,应当开展讨论,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如实记录在案,少数人的 意见也如实记录,而不是由审判长或者哪一个人说了算。经过合议庭的重大疑难案件,院 长认为有必要,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有权改变合议庭的决定。

8.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它指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 机关应为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9, 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诉讼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法院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 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一)特有原则

特有原则,是指只适用于某些诉讼的基本原则。我国的三部诉讼法分别规定了一些只适 用于该种诉讼的特有原则:

1. 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1) 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原则。

(2) 辩论原则。

(3) 处分原则。

(4) 社会支持起诉原则。

2. 行政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1) 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

(2)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3) 辩论原则。

(4) 不适用调解的原则。

3.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1) 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2)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3)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为有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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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反诉?

被告针对原告所提诉讼清求,提出的独起的反请求,目的是抵销或吞并原告的诉讼请 求。

例如:某甲要求乙返还其走失的牲畜,乙提出反诉,要求甲赔偿乙在饲养该牲畜期间 的损失等。

反诉要注意以下四点:

1.反诉要以本诉为基础,没有本诉,就没有反诉。

2. 反诉必须与本诉有联系。

3. 反诉应在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作出裁决以前提出。

4. 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同一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节证据制度

一、证据的概念与特征

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客观事实。司 法机关要正确处理各种纠纷,切实做到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得当,首先必须掌握充分的证据 和足够的事实材料,做到情况明、事实清,了解纠纷的全部真相。证据有以下三个主要特 征:

1.客观性

是指切诉讼证据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真实情况。 

2. 关联性

是指诉讼证据必须与其所证明的案件事实有内在的必然联系。

3. 合法性

是指对诉讼证据必须依法加以收集和运用.

二、证据的种类

我国诉讼法是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来对证据进行分类的。三大诉讼法均规定的证据种类 有:

(一)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 文件和其他物品。

(1)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形状、质量、规格、受损坏的程度等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

(2) 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办案人员所作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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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员不能作为证人?

作证的证人必须具有作证资格。下列人员不得作为证人:

1. 因生理或精神原因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但有证据表明间歇性精神病 人作证时所被证明的事实发生当时其精神状态正常的除外;

2. 本案的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证人:

3. 本案的代理人,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证人:

4. 法律规定其他不得作为证人的人员。

证人应当如实作证,作伪证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四)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司法机关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专门人员进行分析、鉴别和 判断,从而得出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结论。

(五) 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和人身等进行查看检验时所 做的文字记载。

(六) 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将可以重现案件原始声响、形象的录音录像资料和 储存于电子计算机的有关资料及其他科技设备提供的信息,用来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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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录音能作为证据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6日法释(2001) 33号《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 定》从2002年4月1日起私下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此外,刑事诉讼证据还包括: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民事诉讼 和行政诉讼共有的证据是当事人陈述。

三、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人民法院对 有关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民事诉讼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行 政诉讼的被告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 据的规范性文件。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 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在刑事公诉案件中公安 司法机关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所主张的案件事实,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负有举证责任。

案例学习

鸿昌超市系一家个体超市,主要经营日常生活用品。2005年12月10日,有人向某区工 商分局举报,说鸿昌超市销售的“光明”牌奶粉、“青岛”牌听装啤酒均系假冒产品。该 区工商分局经济检查大队立即派人前往检查,并查封了超旧内尚存的“光明”牌奶粉32袋、“青岛”牌听装啤酒28箱,后又对鸿昌超市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鸿昌超市认 为自己的进货来源正当,所售“光明”牌奶粉和“青岛”牌听装啤酒不可能是假的,并对 区工商分后的查封行为和处罚决定不服,于是向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区人民法院 在审理此案过程中,要求区工商分局提供对昌超布所销售的“光明”牌奶粉和“青岛”牌 听装啤酒系假冒产品的证据,但区工商分局一直未能提供。区人民法院最终以判决撤销了 区工商分局的处罚决定。

评析

本案涉及到行政诉讼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即举证责任问题。

被告对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这是行政诉讼的一个重要特点。人民法院 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必须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确凿充分的证据,而此种证 据,亳无疑问应由被告提供,同时也只有被告才能提供。

本案中,被告区工商分局应对其作出的对鸿昌超市查封并罚款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承 担举证责任,但区工商分局在诉讼中一直未能提供。在此情况下,法院是否可以判决撤销 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呢?回答应当是肯定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笫54条的规定,主要证 据不足的,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基于上述分析,区工商分局势 必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其行政处罚决定是理所当然的。

第三节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中的管辖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 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人民法院受 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是确定人民法院与其他机关、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而管辖则是 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民事案件的分工。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 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 有规定以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第一审民事案件,在本辖区有重

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 影响的和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以地区来划分同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根据民事案 件的不同情况,地域管辖分为以下七种:

1. 一般地域管辖

是指民事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 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般地域管辖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但对特殊情况,法律 又规定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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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居住地是指什么地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 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己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 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 特殊地域管辖

是指依特定标准确定的管辖。如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 专属管辖

是指法律规定某些民事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如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 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继承遗产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辖。

 4. 共同管辖

是指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民事案件都有管辖权,如同案几个被告的住所地分别在几个 法院的辖区内,这几个法院都对这一案件有管辖权。

5. 选择管辖

是指原告在几个有管辖权的法院中选择一个法院为管辖法院。选择管辖是以共同管辖为 前提的。

6. 协议管辖

是指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以协议的方式来约定管辖法院。我国民事诉讼

法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某些案件适用协议管辖。协议管辖又称约定管辖。

7.合并管辖

是指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与此案有直接牵连的其他案件,故又称 为牵连管辖。

(三)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1. 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 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2. 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如因当事人申请回避等,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 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报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二、民事诉讼参加人

民事诉讼参加人是指参加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 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

(一)当事人

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而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 人。狭义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广义的当事人还包括共同诉讼人和诉讼第三人,它们可 以是公民、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

1. 原告和被告

原告是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人;被告是指被诉侵害了他人民事权益或与之发生民事权益争议,被人民法院通知 应诉的人。原告、被告在不同诉讼阶段有不同的称谓:在第一审程序中称原告、被告;在第 二审程序中称上诉人、被上诉人;在执行程序中称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

2. 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共同诉讼人是指诉讼中共同起诉或

共同应诉的人,如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等。当事人…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即集团诉讼,可 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3.诉讼第三人

诉讼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他人之间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 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诉讼第三人可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 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前者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认为具有全部或部分独立请 求权,以实体权利人的资格参加到诉讼中来的人;后者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虽无独立请 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人。有独立请求 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既非原告也非被告,而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既可 以自己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而参加诉讼。

(二)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权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进行诉讼活 动的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分为三种: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

1.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指依据法律规定代替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无 诉讼行为能力的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如未成年人由其父母为法定代理人;精神 病患者由其父母、配偶、成年子女为其法定代理人等。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享有行使被代理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承担被代理当事人的诉讼义务,其诉讼行为的法律后果属于被代理人。

2.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是指依据被代理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为诉讼的人。当事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等可以委托一至: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 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 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记明委托 事项,明确代理权限。委托代理人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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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律师事务所

律帅,是指受当事人委托或法院指定,帮助、与事人进行诉讼,或处理其他法律折务的

专业人员。

律师同工程师、教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一样,在社会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己经成为整个社会生活不可缺少的-部分。律师的职责是:接受聘请或委托,用自己的法 律知识,帮助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当事人处理有关法律事务或参加诉 讼,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令合法权益。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目前有属于国家事业单位的律师事务所, 也有律师个人合作开办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前者与法律顾问处的性质相同,只是名称不 同而己。后者是在改革开放中新出现的,实行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它们从事的法律服务 内容没有什么区别。

3.指定代理人

指定代理人是指受人民法院指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担 任指定代理人的范围不受限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律师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指定适合做代 理人的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o

三 民事诉讼审判程序

民事诉讼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 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一)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审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通常适用的最基本的程序。

1.起诉和受理

(1) 起诉

起诉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行为。起诉必须具备四个条件:原告是与本案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 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 受理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对起诉的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予以立案审理的诉讼行为。

人民法院经过对起诉的审查,认为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 人。法院决定受理后,诉讼即告成立,诉讼法律关系随之产生,人民法院和诉讼参加人都必

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诉讼活动=

人民法院通过对起诉的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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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由谁来交诉讼费

人氏法院受理民事诉讼后,一般由提起诉讼的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自接到人民 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被告提出反诉的,由反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 反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由上诉的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当事人预交案 件受理费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术预交受理 费、上诉费,又不提出缓交中清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诉讼费用具体由谁负担,要待案件审理结束后,根据审理情况决定。 

1. 一般情况下,诉讼费应由败诉的一方当事人负担;

2. 原告、被告各有胜败时,诉讼费由人民法院决定双方当事人共同分担,原则上是按 胜诉、败诉的比例分担:

3. 败诉的败方是多人共同诉讼时,诉讼费用可由法院按他们的人数和各自与诉讼标的 的利害关系大小,确定各自负担多少,其如有专为自己利益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应 由该当事人负担;

4. 撤诉的案件,诉讼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

5.由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负担,协商不成的,由 人民法院决定;

6. 第一审和第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二审调解结案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负 担,协商不成的,由笫二审法院决定;

7. 离婚案件的诉讼费负担,不能简单地按胜诉、败诉确定费用负担,而要由人民法院 根据案情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决定负担办法:

8. 如原告胜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法院责成被告负责偿付;

9. 作为当事人的公民,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中清缓、减、免交,由人民法 院审查决定。

2. 审理前的准备

审理前的准备,是人民法院受理起诉以后为开庭审理所做的准备工作,人民法院受理起 诉后5日内应当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告知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审判人员 必须认真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

3. 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庭上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活动,包括开庭准备、法庭 调查、法庭辩论、评议与宣判4个阶段。

(1) 开庭准备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出庭通知,发出公开审理公告。开庭前 要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时还要核对当事人,宣布案 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其诉讼权利和义务。

(2) 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围绕案件事实及有关证据进行,包括询问当事人和听取当事人陈述;询问证 人,宣读证人证言;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出示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宣读勘验笔 录。

(3) 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由当事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围绕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进行。先由原告及其诉 讼代理人发言,再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然后双方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 长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4) 评议与宣判

法庭辩论终结后,可以再行调解,若调解未达成协议,审判人员则退庭评议,对案件作 出处理决定。然后,当庭或定期宣告判决,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宣判时,要告知当事人 有关上诉问题,告诉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离婚判决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

(一)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所谓简单 民事案件,是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的简单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及 其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争议,受诉人民法院和法庭可以当即审理,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

当事人、证人。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三)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上诉必须由法定的上诉人在法定 期限内以上诉状的形式提出。法定的上诉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 理人须经被代理人特别授权才能提起上诉。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对裁定提起上诉 的期限为10日。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第 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上诉案件进行开庭审理,经过审理,按照不同情形分别作 出处理。

(四) 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法定的特殊案件所适用的程序。这里的特殊案件是指:选民资 格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五)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己发生法律效力又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再一次 审理所适用的程序,亦称再审程序。人民法院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案件, 原为第一审的,依第一审程序;原为第二审的,依第二审程序;上级法院提审的,依第二审 程序。

(六) 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是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督促债务人履行定给付义务的程序。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在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并且支付令 能够送达债务人的条件下,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受理申请 后,经审查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在法定期限 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债务人依法向人民 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收到异议后,应当裁定终止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七) 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丧失票据的当事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催促不明确 的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间内申报权利、提出票据,否则将判决宣告利害关系人持有的票据无效的一种程序。

(八)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 其他企业法人的破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四、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和强制措施

(一)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对民事、经济案件,为保证将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得到全部执行,而对当事 人的财产或争执的标的物采取-定的强制性措施,称之为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一般是依据原告当事人的申请而作出的。但法律规定,即使 没有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 先予执行

人民法院审理请求给付财物的案件,在作出判决交付执行之前,因权利人难以甚至无法 维持生活、工作和生产,及时裁定义务人先行给付一定款项或特定物,立即交付执行,这种 制度称之为先予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当事人之间就有关先予执行部分的权利义务关系须是明确肯定的。

(2) 原告当事人有先予执行的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确有先予执行的迫切必要(例如原 告生活或生产经营上确有困难,以及损失有明显扩大的危险)o

(3) 被告有先予执行的能力。

(三) 强制措施

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为了排除干扰,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对 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人所采取的强制手段。从性质上讲,它是一种排除妨害的强制性手 段,是对行为人的一种教育手段;从目的上讲,是为了维护民事诉讼秩序;从直接功能上 说,是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予以排除。

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

1.拘传

拘传是指在法定情况下强制被告到庭的一种措施。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适用拘传措施,应由本案合议庭或者独任审 判员提出意见,报经院长批准,然后填写拘传票,交司法警察直接送达给被拘传人。如果被 拘传人拒绝随票到庭的,司法警察可以使用械具强制其到庭。

2. 训诫

训诫是指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较轻的人予以口头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适用 训诫的对象是违反法庭规则的人。适用训诫措施,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决定,以口头方式 指出行为人的错误事实、性质及危害后果,并当庭责令妨害者立即改正。训诫的内容应记入 庭审笔录,并由被训诫人签名或盖章。

3. 责令退出法庭

责令退出法庭是指在开庭审理中,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诉讼参与人及其他人所采取的命令 其离开法庭的强制措施。适用责令退出法庭,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决定,由审判长或独任 审判员口头宣布,责令行为人退出法庭。作出责令退出法庭的决定后,行为人应主动退出法 庭,否则,司法警察可以强制其退出法庭。

4. 罚款

罚款是指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内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一种措施。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 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5. 拘留

拘留是指对妨害民事诉讼情节严重的行为人予以看管,在定的期限内限制其人身自由 的一种强制措施。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拘留期限为15日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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