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族诉某游戏公司侵害少年三国志2著作权、索赔300万

近日,上海游族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游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小熊零花科技有限公司、侯某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裁定书公开。

原告上海游族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游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全球领先的网络游戏开发商与运营商,其原创的《少年三国志2》(以下简称“《少三2》”)是一款以三国题材为背景的大型卡牌类移动端网络游戏。该游戏上线后,在国内游戏圈中获得了极高的关注度与美誉度。
两原告诉称,《少三2》中的游戏角色,如“赵云”“关羽”“诸葛亮”等赫赫有名的三国名将经两原告的原创设计,拥有了意气风发、英姿飒爽的少年形象。而被告在未经两原告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以《少三2》中“赵云”的人物形象作为其应用程序《召唤三国:乱斗桃园》的图标,并在《召唤三国:乱斗桃园》的宣传广告中盗用《少三2》中“关羽”“吕布”“诸葛亮”等人物形象,使公众误认为《召唤三国:乱斗桃园》与《少三2》存在特定联系。被告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两原告的著作权,其混淆行为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原告对此提出了索赔300万元的诉讼请求。


对于原告的起诉,被告小熊零花公司对管辖权提出了异议。被告认为,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首先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然后才是原告发现地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本案应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移送至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上海是徐汇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最终裁定案件移送北京互联网法院处理。
威理扬简评: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游戏中创造的虚拟人物的外观形象具有直观性,可以作为美术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及主张权利,相关的保护边界和实质性相似的判定标准也按照美术作品的相关规则确定。
与本案案情类似的案件有:2020年度版权十大热点案件之一的《拳皇》与《三流女侠》著作权侵权案。该案中,被告方将《拳皇》游戏中的四个角色形象是以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乐玩公司享有权利的上述美术作品固定在了相应载体上,后又通过网站进行传播,法院认定该行为构成对原告作品摄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在将四个涉案游戏角色形象用于电影人物的基础上,被告又以“不知火舞重操旧业”对电影进行宣传,并利用“陈国汉”“蔡宝奇”“二阶堂红丸”的角色名称或形象特征将其电影人物命名为相近的“陈胖子”“蔡主任”“唐唐”,系擅自使用与具有一定影响的涉案游戏角色相同或近似的名称,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足以引人误认为与涉案游戏及其角色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另外,在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与北京妙趣横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中,针对四月星空公司等在游戏《十万个冷笑话》和《十万个冷笑话》(番剧版)中使用的改编自美影厂就作品《葫芦兄弟》动画片及中六个葫芦娃角色的六个福禄娃角色形象的行为,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四月星空公司侵害了美影厂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改编权。
本期编辑: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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