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游开具3%的发票,给下游开13%,如何解决这腹背受敌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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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企业都会遇到类似的问题,那就是企业的上游是小规模纳税人,最多也就只能开具出3%的专票。打算更换能够开具更高专票的上游,但是由于各种客观原因,没有找到合适的上游供应商,又得给下游开具13%的专票,简直是腹背受敌。
这样一来企业又该如何应对呢?
大家都知道增值税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是被写进刑法的税种。金税四期系统的上线,对于发票的控制更加严格透明,企业千万不能再进行买卖发票等极端的避税手段。税务部门的监管指挥越来越严格化,规范化。企业必须通过合理合规的手段进行税务的筹划,合理减负。
出现3%的专票进来,13%的专票出去的情况之后,企业可以利用延长业务链条进行应对。
在主体公司和上游的业务链条之中设立一个新的采购公司,将主体公司的这部分税收压力转移到新设立的采购公司上。此时,新的采购公司的设立就非常重要,需要多方面考量,将注册地址设立在税收优惠园区。在税收优惠园区正常经营纳税还能够享受到地方的税收优惠政策。

此政策会对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进行奖励,奖励基础为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的部分,增值税地方留存50%,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40%,奖励比例为70%—90%。
企业就能够得到这部分业务的税收奖励返还,就能够降低企业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相关压力,然后主体公司再和新设立的采购公司建立业务关系,就能够得到相匹配的进销项税率,建立出13%进13%出的平衡局面。
举个例子说明一下:
企业需要缴纳300万的增值税,200万的企业所得税,能够得到奖励为:
增值税:300万×50%×80%=120万
企业所得税:200万×40%×80%=64万
企业能够得到一半左右的奖励扶持政策,奖励按月发放,当月就能够得到上月缴纳的相关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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