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出让方式的变迁,西藏矿权评估公司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经历了从计划走向市场,从行政审批到公开竞争出让的过程。矿业权出让方式改革历程自1986年我国颁布实施《矿产资源法》以来,我国矿业权在出让方式上大概历经了从无偿行政审批,到以有偿行政审批为主、招拍挂市场竞争方式出让为辅,再到以招拍挂市场竞争方式出让为主、协议出让和行政审批为辅三个阶段。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矿业权出让方式的变迁过程。
——无偿行政审批方式出让。根据1986年颁布实施的《矿产资源法》和1994年颁布实施的《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登记制度,矿产资源开采实行审批制度,重要背景是当时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主体是国有企业。所以在1996年修改《矿产资源法》之前,并不存在矿产资源有偿取得的概念,矿业权的取得全部通过申请方式获得行政机关审批。

——有偿行政审批出让为主,竞争性方式出让为辅。由于实行矿业权无偿取得,矿产资源由行政权进行配置,矿业权人在开采过程中浪费矿产资源的现象比较严重,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人的权益受到了损害。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矿业权的有偿取得和以竞争方式出让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
——竞争性出让方式为主,申请在先、协议出让为辅。针对矿业权出让领域存在的问题,在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工作的基础上,原国土资源部于2006年1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以下简称12号文),明确了矿业权出让分为申请在先、招拍挂、协议方式三种,并且根据矿种和勘查开发风险程度,具体规定了每种出让方式适用的情形。协议出让相比较申请在先,要求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必须通过集体会审,从严掌握。协议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不得低于类似条件下的市场价。协议出让和招拍挂方式出让相比,协议出让有严格的适用条件,的是为特殊主体或者特殊条件的开发项目定向配置矿业权。

2006年9月,国务院批复同意的《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国函﹝2006﹞102号)明确规定:实施方案发布之日起,试点省(区)出让新设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除特别规定的以外,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有偿取得。
2006年10月,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规定探矿权、采矿权全面实行有偿取得制度。国家出让新设探矿权、采矿权,除按规定允许以申请在先方式或以协议方式出让的以外,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
2012年,原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以下简称80号文),进一步规范了协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具体情形、批准权限和办理程序。准许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包括下列五种情形:一是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二是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三是为列入国家专项的老矿山(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四是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五是已设探矿权需要整合或因整体勘查扩大勘查范围涉及周边零星资源的。
2015年原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3号),其中关于协议出让矿业权的范围和80号文件没有原则性变化自2006年12号文件出台以来,以市场竞争性方式出让成为矿业权出让的主要内容,申请在先方式和协议出让方式受到限制,通过市场配置矿产资源的局面基本形成。按照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部署。

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作为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的指导性文件。《改革方案》提出,要坚持市场竞争取向,遵循矿业发展规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扩大市场竞争出让范围。从两个方面规定矿业权出让方式改革:一是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改革方案》规定,除特殊情形外,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由市场判断勘查开采风险,决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矿产勘查工作由国家出资完成,商业性地质找矿项目设置探矿权后出让,这也符合地质找矿投资的基本规律,而竞争性方式出让矿业权并不会影响矿产资源对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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