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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学院成功举办商标法第五次修订专题研讨会

2023-03-06 08:52 作者:bili_35023386539  | 我要投稿

2023年1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向我校发出公函征求修改意见。此次公开的征求意见稿修法力度大,又被称为商标法的第五次修订,其中,“优化商标确权程序,完善注册审查制度”涉及新增和实质修改法条多达33条,不仅涉及程序规则,也有实体规则改变,凸显了该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为此,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于2023年2月25日举办了修法专题研讨会,邀请了国内商标法领域的专家学者、法官、代理机构代表、律师、中外企业等人员参会,线上线下深入讨论、献计献策,听取各方意见,将本次研讨会的成果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为《商标法》第五次修订贡献智力支持。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丛立先教授在大会致辞,希望通过本次专题研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有价值和深度的修改建议。丛院长指出,在商标法的修改中应当注意处理好三方面的关系:国际化与本土化的关系、市场化与权力化的关系、精准化与粗放式的关系。此次修法研讨会也是华政知识产权学院成立20周年的系列活动之一,丛院长高度赞赏了本次专题研讨会的组织和策划人王莲峰教授,感谢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中心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马翔律师对本次研讨会的大力支持。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于波副教授主持本次会议。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以林律师致欢迎词,预祝本次研讨会顺利举行。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商标法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王莲峰教授,王艳芳教授、尹腊梅副教授分别做了主题发言。王莲峰教授基于我国商标审查制度和确权程序的现状及困境,针对修订草案第36条、第39条,提出了取消商标相对事由的主动审查、商标异议程序后置并恢复三个月异议期限、增设异议纠纷自我和解机制、增设以商标使用为标准的快速审查渠道、提高商标注册申请费用等突破性的建议。王艳芳教授结合实务中法院处理商标共存协议的案件,提出了修订草案第42条的建议:商标是稀缺资源,为促进商业发展,应当尽可能尊重当事人共存协议的意思。尹腊梅副教授提出删除修订草案第22条的建议,该条下设的五项情形都可以被其他条款规制,应尽快对恶意内涵做出规定


(王莲峰教授线下发言)

本次大会邀请和发言的校外专家有: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院长、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孔祥俊,孔祥俊教授就商标法修订方向提出了三点建议:一是商标法应当坚持定位,不应改造成商标与品牌法;二是构建合理的、逻辑自洽的商标法体系,条文用语应多加斟酌,做到准确严谨;三是处理好商标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谨防权力滥用。中央财经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杜颖教授,就取消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完善商标异议程序进行发言。杜颖教授提出了我国商标法异议程序现存的问题,介绍了域外异议程序的经验,并分析《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36条将异议期限缩短为两个月,同时取消不予注册复审具有一定合理性。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邓宏光就规制商标重复注册的条文提出建议,为避免商标注册资源的浪费,应该在现有法条基础上进行完善,尽可能不新增条文,并将把握不准确的部分留给实施条例或其他规定具体化,简单改造现行法第30条就可以实现。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兼职研究员黄晖博士就商标撤销和无效裁决的生效时间及法律效力提出两点建议:一是在先商标如果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况,则没有效力阻止在后商标申请注册;二是《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48条第3款增加恶意条件,对保护在先权利增加了难度,应当再行斟酌,最好将“恶意”要件改为“懈怠”要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马翔律师提出了商标确权的司法审查由“行政诉讼”改为“民事诉讼”的构思,并给出了10点理由,包括商标权本质上是民事权利,由行政诉讼手段审查不合理,也容易导致行政资源的浪费等。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商标法》第三次修法精神和域外经验,将商标确权司法审查改为民事诉讼。

会议的下半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长、商标调研组组长、三级高级法官亓蕾主要分析了《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42条第2款之情势变更原则。亓蕾法官认为该条文可以解决法院裁决不稳定、诉讼程序冗长复杂的问题。但仍存在路径依赖问题,当事人习惯了通过情势变更获得注册,如何做出制度配套很重要。目前规定的中止审理,商标转让等制度都可以配套救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三级高级法官刘义军针对规制商标恶意注册和商标滥用的条款提出了三方面建议:首先,《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22条除了第五项兜底条款,前四个条款都和现行商标法有交叉重合的地方,导致法律适用出现困难。其次,第48条第2款会引向第74条第2款的行政处罚,但没有解决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在存续期间权利人主张赔偿的问题。最后,第45、46条规定的商标移转制度没有形成全链条全体系保护,建议程序前移,将未注册商标也纳入适用范围内。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中心主任姚冰从商标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角度,就线上线下专家未发表意见的条款提出进一步的修改建议,包括提高商标撤销申请人举证责任以避免撤销权被滥用的情形,商标转让中对近似商标不强制一并转让,对代理机构商标申请降低限制的观点等。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讲师刘润涛博士针对商标使用制度的修改变化提出以下建议:《商标法》总则增加立法宗旨促进商标使用,商标使用定义纳入总则;第5条承诺使用应该删除;第61条说明使用,每满五年改为十年到期续展时说明;在先注册人对在后商标申请提出异议或无效时提交使用证据;从商标不使用不赔偿原则更进一步,改为商标不使用则不保护。

在会议的自由交流阶段,与会企业、代理机构代表、律师等结合商标确权与维权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对此次商标法就驰名商标保护、免赔抗辩、说明商标使用情况、商标代理机构义务、共有商标续展条件等条款的修改,发表了诸多建议。会后学院将把本次研讨成果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商标法律保护制度贡献力量。

(知识产权学院部分参会老师和博士硕士研究生)


(线下与会成员合影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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