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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学考研【知行法学丨新旧版《民法》教材对比系列(十二):债与合同部分】

2021-01-14 23:43 作者:知行法学  | 我要投稿
前 言

债与合同部分相当重要,请大家认真阅读,结合总则中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部分,重点掌握。

第三十章 债的一般原理

01债的概念及特征

(一)债的概念

掌握p4涉及的《民法典》第118条关于债权的定义即可。


(二)债的特征

比较简单,理解即可。


(三)债权与物权的区分

掌握p5-p6段首句即可,比较简单。


02债的要素

(一)债的主体

简单提及了多数人之债与其下的子分类,浏览即可。


(二)债的内容

1.债权:p7提示了合同编通则充当债法总则,使用“债”、“债权”、“债务”表述者,意味着该条文适用于所有的债,不限于意定之债。

p7-p8新增了对债权内容权利的介绍,作为基础知识掌握。

2.债务:注意p10提及的行为之债与结果之债,其他浏览即可,比较简单。


03债的分类

(一)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p11简单了解即可。


(二)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p11-p17重点掌握,特别是连带之债的涉他效力、追偿权等,结合增补讲义重点把握。


(三)选择之债与简单之债

注意选择权的移转以及第三人选择权的行使即可,其他比较简单。


(四)金钱之债与非金钱之债

比较简单,浏览即可。


(五)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

比较简单,注意风险负担转移需以标的物特定化为前提即可,作为基础知识掌握。


04债的法律适用

结合《民法典》第463条掌握法定之债的法律适用。

注意涉及的例子:(1)第三分编准合同将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纳入其中;(2)《民法典》第499条规定的悬赏广告也可受到合同编通则的调整。(注意p26使用单方行为表述,但其实存在争论,立法未明确表态。)(3)无因管理与委托合同关系密切,在无因管理无特别规定时可适用有关规定。结合《民法典》第984条掌握。(4)侵权损害赔偿之债可能有抵销、清偿抵充、保全、转让等问题。

注意结合增补讲义掌握合同编通则如何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

第三十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导论

01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1.掌握p31-p33身份协议与合同的关系,特别是结合《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把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如何参照适用合同编规定。

2.注意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依身份性强弱适用规则有变化:(1)纯粹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编规则;(2)基于身份关系作出的与财产有关的协议,可参照适用合同编规则;(3)纯粹的财产协议,适用合同编规则。

3.理解准用与参照适用


02 合同关系

重点掌握p34-p36关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和相对性的例外。


03合同的分类

(一)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掌握p37三类非典型合同的类型,结合《民法典》第467条把握非典型合同的法律适用。


(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注意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属于成立要件(《民法典》第668条第1款)还是生效要件(《民法典》第348条第1款)。


(三)本约合同与预约合同

掌握p41三点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区别。

结合增补讲义掌握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四)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结合增补讲义掌握利益第三人合同。掌握p42对利益第三人合同和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的区别。


04合同法的概念、特征与调整对象

(一)《民法典》合同编与债法的关系

掌握P44列举的三个方面的段首句。


(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掌握大标题即可。

第三十二章 合同的订立

01合同的成立和法律拘束力

(一)合同的法律拘束力

P51-P52了解即可。


02要约

(一)要约与要约邀请

掌握P55对要约邀请性质的讨论,明确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没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行为,不是意思表示,也不是意思通知(否则邀请人也需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是有一定法律意义的事实行为。

要约邀请的法律意义(P55-P56)了解。


(二)几种典型的要约邀请行为

P58新增了“债券募集办法”和“基金招募说明书”,对“商业广告和宣传”进行了修改。作为基础知识掌握。


(三)要约的法律效力

P61掌握要约的形式拘束力与承诺适格。


03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和要件

P64-P66对承诺的要件进行了修改和补充。新增了“(二)承诺是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但记住承诺性质上属于需受领的意思表示,承诺必须清楚明确,要包含明确的订约表示即可。


(二)承诺的期限

1.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承诺期限应当理解为受要约人发出承诺的通知以后实际到达要约人的期限,而不是指则受要约人发出承诺的期限。(p66)

P67对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受要约人应当即时作出承诺。注意本页提到的《民法典》第481条规定,没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举的例子其实属于第481条第1款约定了承诺期限的情形,本就不应适用第2款。


(三)承诺的迟延

1.承诺的通常迟延

2.承诺的特殊迟延

P69新增,注意结合《民法典》第487条掌握特殊迟延的三个构成要件。

掌握承诺的特殊迟延与承诺的通常迟延的区别。


(四)承诺的生效

注意P70区分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的具体方式,设置了不同的生效规则,不同于蓝皮书一律归为到达主义,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的生效采了解主义,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的生效采到达主义。


04特殊形式的要约与承诺

(一)确认书及其性质

结合《民法典》第491条第1款把握即可。


(二)网上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时合同的成立时间

结合《民法典》第491条第2款把握即可。


(三)交叉要约

把握交叉要约的概念、典型例子(上市公司股票买卖、期货交易市场上的期货商品买卖)、交叉要约的特点及如何在交叉要约中使一方仍享有撤回、撤销的权利。


(四)悬赏广告

重点掌握p75认为悬赏广告应采单方行为说的3点理由。对p76悬赏人义务支付部分,简单了解即可。


05强制缔约

(一)强制缔约的概念和特征

注意强制缔约仍然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p77-p78浏览即可。


(二)根据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签订合同

掌握根据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签订合同是强制缔约的典型形态即可,p78-p79浏览即可。


(三)强制要约

记住例子:《证券法》第65条第1款,也即上市公司收购超过30%时必须采取要约收购方式。


(四)强制承诺

记住例子:(1)《电力法》第26条第1款供电营业机构对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供电;(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对强制责任保险,保险公司负有强制缔约义务,无故拖延或者拒绝的,投保人可直接想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与其订立保险合同,法院可直接判决合同已经成立。如果保险公司无故拖延或者拒绝投保给投保人造成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06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07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1.p83增加了一段关于合同订立过程中如何判断,了解即可。

2.p83新增了一段,了解一方负缔约过失的原因不限于违反附随义务,还可能包括要约人违反其发出的有效要约。

3.“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部分无修改。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类型3“泄漏或者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p86,注意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对商业秘密的定义修改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改为“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p87新增一段,强调信赖利益赔偿不得超过履行利益,其他可以略看,无变化。

第三十三章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01合同的内容概述

1.了解p89对合同义务来源多样性的介绍即可。

2.重点把握p94对格式条款控制3规则的简单介绍,必要条款和非必要条款作为基础知识把握即可。其他浏览即可。


02格式条款

(一)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征

1.p94-p95格式条款的特征把握每段的段首句即可。

注意蓝皮书认为《民法典》第496条第1款中的“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是指“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格式条款仅限于不能协商的条款。

2.p96提示了格式条款与示范文本的区别,了解即可。


(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负有遵循公平原则、提请注意或者说明的义务

1.注意《民法典》第496条第2款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的后果规定为“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也即可以主张有关条款未订入合同。

2.注意说明义务并非格式条款提供方主动作为的义务,而是按照对方要求应当履行的义务。


(三)格式条款的无效

1.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注意对情形的增补。结合《民法典》第497条掌握即可,具体展开都比较简单,浏览即可。

2.格式条款无效的后果:《民法典》第157条


(四)格式条款的解释

3项解释规则作为基础规则掌握。

注意本部分可能作为案例中的一个小点考察,注意格式条款有无订入合同、格式条款内容控制效力判断的思考顺序。


03免责条款

(一)免责条款的概念与特征

1.p101注意第1点,也即免责条款必须是合同条款,企图援引免责条款者必须先证明该条款构成合同的一部分。和格式条款订入合同部分结合起来掌握。

2.责任产生后,当事人为了减轻责任而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属于免责条款。


(二)免责条款的生效和无效

掌握《民法典》第506条无效免责条款2种情形即可,其他可以简单浏览。


04合同的形式

掌握p106对《民法典》第490条对实际履行补正书面形式瑕疵的规定,其他浏览即可,都比较简单。

第三十四章 合同的履行

01合同的履行概述

(一)概述

区分p108履行和清偿:清偿重视给付结果的发生,而履行则侧重于债务内容的实现。


(二)履行的原则

p109掌握大标题即可,具体展开内容都比较简单。


02履行的具体规则

(一)履行人

掌握p110-p111涉及的第三人代为履行。


03涉他合同

结合增补讲义重点掌握本部分。


04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概述:掌握p118双务合同发生、存续、功能上的牵连性。

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1)p118增加“如果履行请求权已转化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也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注意此种情形中也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2)p120注意依瑕疵肌肤能否实现合同目的为标准,判断债权人是得就全部还是部分的履行请求提出拒绝。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及其扩张:

(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否适用于合伙合同:应当根据合伙合同的非交换性合伙人的具体利益状态予以判断。

(2)注意其他可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例子:利益第三人合同、债权转让通知(《民法典》第548条)、债务承担(《民法典》第553条)。

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1)实体效力:同时履行抗辩权存在,无须当事人主张即排除履行迟延;若一方当事人有意使对方陷于违约,则必须依合同本旨提出履行,否则他方当事人构成违约。

(2)程序效力:p120“先履行抗辩权”改为“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先履行抗辩权

p121删除“如果被告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则法院应当作出同时履行的判决,即附条件的给付判决。”


(三)不安抗辩权

注意p122提及的《民法典》第528条新做修改: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衔接,结合增补讲义掌握。

注意p122底部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未通知对方的法律效果的观点展示:(1)未通知,则不发生抗辩权行使的效力,课本采此观点。(2)未通知仅使抗辩权人负损害赔偿责任,不影响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第三十五章 合同的保全

01合同保全的概念

“合同的保全”依其《民法典》第468条(法定之债先适用其特别规定;无规定时,可适用合同编通则的规定,但是根据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合同保全规则实际上构成债的保全的一般性规则,适用于所有债权,而不局限于合同债权。


02债权人的代位权

1.注意p125新增的保全行为。

2.注意p125对“怠于行使”的解释:所谓的怠于行使,是指其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相对人主张权利。

3.代位权的客体:

(1)不局限于金钱债权,实践中有扩张到特定物的债权;

(2)不局限于狭义债之关系的从权利,也包括广义债之关系的从权利,如与合同有关的解除权等形成权,但为防止过度干涉债务人自由,可以通过“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和“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这两个要件更为实质性的考量予以解决。

(3)不能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新增了《民法典》第975条的规定,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依照“合伙合同”章规定和合伙合同享有的权利,但是合伙人享有的利益分配请求权除外。

4.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1)行使方式:代位权需以诉讼方式行使,以次债务人(债务人的相对人)为被告,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但是保存行为无需以诉讼方式行使。

5.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1)直接受偿效力:《民法典》对代位权行使的效力:未采“入库规则”,而采取了“直接受偿规则”(“简易债权回收规则”)。

(2)非优先受偿效力:否定了保全、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中代位权行使的优先受偿效力。

但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不排除《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适用,也即管理人仍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清偿行为。

注意:该部分在增补讲义有详尽补充,非常非常重要,务必认真细致把握新修部分。


03债权人的撤销权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

p128涉及债权人撤销权与通谋虚伪行为、恶意串通行为的辨析。注意此处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又采取了相对无效的观点。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

债权人撤销权不要求债权人的债权一定要到期。

注意仅影响债权人给付特定物的债权的,不得以此为由行使撤销权。如一物二卖中,先买受人不得主张撤销后买受人与出卖人间的买卖合同。

2.债务人实施了财产行为:

(1)事实行为不生撤销问题;关涉债务人基本权利的非财产行为不得撤销;债务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权利应受尊重,该行为不得撤销。

(2)无偿处分财产不限于《民法典》第538条明确列举的情形;债务人对数个债权人之一清偿债务致使其他债权人无法获得清偿,原则上不构成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因为债务人总体上的责任财产并未变动。债务人以等值的物代物清偿,也不构成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p130提示:在债务人为无偿财产行为情形下,不要求债务人的相对人对此明知或者应知。

债务人为他人既存债务提供担保,且他人未支付任何对价的,则属于纯粹的无偿财产行为,同样不要求相对人对此明知或者应知。

(3)债务人的有偿财产行为:要求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影响债权实现的行为


(三)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p131-p132讨论了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基本是对龙俊老师论文的复制与摘抄,记住结论:形成权说即可。

第三十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01合同的变更

(一)合同变更的概念

1.p134区分合同的变更与债权转让、债务转移。

2.注意p134-p135提及的合同的变更的三种情形:(1)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民事法律关系;(2)情势变更情形中通过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决实现;(3)当事人单方在符合法律规定情形下变更合同。如《民法典》第777条规定的定作人单方变更、第805条规定的发包人变更、第829条规定的托运人变更和第922条规定的受托人在情况紧急的恶情形下的单方变更委托人指示。

3.区分合同变更与合同更新:前者未使合同关系丧失同一性,后者使合同关系丧失同一性。记住区分关键。


(二)合同变更的要件

1.存在已成立的合同关系:注意对《民法典》第586条第2款“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的解释。


(三)合同变更的法律后果

把握p136最后一段涉及的法条,注意《民法典》第422条只强调最高额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变更最高额抵押权确定期间、债权范围、债权额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第695条才要求保证人书面同意;第765强调的是应收账款债务人在受债权转让通知后,与债权人无正当理由协商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关系对保理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因此p136最后一段表述并不是完全准确。


02债的移转

(一)债的移转概述

浏览即可。


(二)债权转让

非常非常重要,本部分要重点掌握。

1.债权转让的要件

(1)要求有效债权的存在:将来债权也可以转让的论证理由要掌握。

(2)要求所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p138,了解3种类型。2)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权利:了解《民法典》第545条第2款的规范意旨,见p139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权利

(3)有效的债权转让合意

2.债权转让的效力:本部分要重点掌握,特别是:(1)p141抵押权、质权等从权利随主债权转让而转让,受让人对从权利的取得不以办理移转登记手续或者移转占有为前提。具体说明见增补讲义中对债权转让中的受让人地位保护规则的介绍。(2)p143债权多重转让时的优先顺位规则;

p142注意倒数第一、二段有个错误:独立抵销和非独立抵销应互换。


(三)债务移转

按照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掌握。


(四)债务加入

1.重点把握债务加入和连带保证的区别:p147

2.结合增补讲义把握并存的债务承担:p148-p149


(五)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


第三十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01债的消灭的一般原因

(一)概述

1.合同之债消灭的概念:p151注意分别把握《民法典》第557条第1款和第2款,第1款仅涉及单个债权债务的终止,不仅适用于合同债权债务,还适用于法定债权债务。而第2款仅适用于合同债权债务关系,解除将导致合同整体债权债务关系的终止。

2.合同之债消灭的效力:作为基础知识掌握。


(二)债务已经履行

1.债务已经履行的含义及类型:

清偿重视的是给付结果的发生,履行更重视债务内容的实现过程和行为。

包括第三人代为清偿、第三人接受履行、代物清偿等类型。

p154-p155有关于履行期届满后债权人和债务人关于以物抵债的债权的效力的讨论,但初试无需在意。

2.履行抵充:结合《民法典》第560条和第561条把握清偿抵充顺序即可。


(三)抵销

1.抵销概述:抵销的两种分类作为基础知识掌握,功能了解即可。

2.法定抵销:

(1)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

1)双方当事人互负有效的债务、互享有效的债权:当事人应当对用以抵销的债权具有处分权;附有抗辩权的债权,也不得作为主动债权用以抵销,否则剥夺了相对人的抗辩权。

2)被抵销一方的债务已经到期;

3)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4)无禁止抵销的情形:非根据债务性质不得抵销;非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如果当事人之一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则此种不得抵销的特约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非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

(2)抵销权的行使:注意抵销权是形成权,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3)法定抵销的法律效果:双方互负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如发生抵充问题,参照适用《民法典》第560条、561条的履行抵充规则;诉讼时效中断;抵销的溯及力。

3.约定抵销:

(1)约定抵销概述;

(2)约定抵销的构成要件;

(3)约定抵销的法律后果。

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作为基础知识掌握。


(四)提存

结合增补讲义和《合同法解释(二)》重点把握。


(五)免除

结合增补讲义把握即可,其余部分简单浏览即可。


(六)混同

掌握混同的两大类原因,重点把握混同的法律效果。


02合同解除

(一)概述

1.合同解除的概念及制度目的

p169区分了解除和终止,了解即可。

2.合同解除的类型:合同解除的3种类型作为基础知识掌握,答题时可与后续知识点串联。


(二)合意解除

浏览一遍即可,注意p170强调”只要双方合意解除的意思表示是明确的,推定构成合意解除,除非合意解除的意思表示以对解除后果形成一致意见为前提。


03行使解除权的解除

(一)约定解除

注意区分约定解除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合意解除和约定解除:p170-p171

且为更清晰区分约定解除权和附解除条件的不同,《民法典》第562条第2款将原《合同法》第93条第2款“解除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修改为“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法定解除

1.掌握p172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介绍。

2.具体的法定解除事由:

(1)不可抗力;

(2)预期违约:掌握p173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的衔接。

(3)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仍未履行。

(4)其他根本违约行为。

3.不定期继续性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结合增补讲义重点掌握。


(三)解除权的行使

首先,必须享有解除权。注意结合增补讲义中涉及合同解除的规定把握。

其次,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行使解除权。结合《民法典》第564条把握解除权行使的3种类型的具体期限。p176第二行第152条第1款第3项引用法条种的“解除权”删掉,改为“撤销权”。


(四)合同解除的时间

1.概述:结合法条浏览即可。

2.相对人的异议和确认解除:本部分需重点把握。p177介绍了《民法典》第565条第1款对《合同法》第96条第1款的修改(将“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修改为“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04申请司法解除:情势变更

(一)情势变更的含义

掌握p177对情势变更原则的定义即可。


(二)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

1.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

2.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如果合同成立前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基础条件发生误解的,可以适用重大误解的规则予以解决;如果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了情势变更,可参照适用《民法典》第390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即不允许当事人主张情势变更。

3.该重大变化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如果当事人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可通过意思表示瑕疵规则处理。

4.这种重大变化不能属于商业风险

5.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


(三)情势变更的法律效果

记住大标题。


05合同解除的效力

(一)合同解除的溯及力

结合增补讲义重点把握合同解除的溯及力。


(二)恢复原状和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作为基础知识掌握。


(三)赔偿损失

p181肯定合同解除与赔偿损失可以并存,毕竟两者的功能是不同的,两者并非互斥。


(四)解除后的担保


(五)合同解除后的结算和清理条款

结合《民法典》第567条把握。注意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与合同无效并不相同。

第三十八章 违约责任

01违约责任概述

(一)违约责任的含义

英美法中,违约责任被作为违约救济的具体方式之一;大陆法系,违约责任被作为债务不履行责任的具体形态。债务不履行的救济方式还包括抗辩权、解除。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英美法系以无过错责任为出发点,在债务人不应承担的风险情形,会限缩债务人的责任,使无过错责任不等于绝对责任。大陆法系以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为出发点,但是在实践中会通过过错的范围和过错的标准扩展扩错可能性,并对一些情形采取无过错归责原则。

《民法典》违约责任的构成一般不考虑过错。

1.违约责任的免除和减轻:

掌握p184列举的不可抗力、减损规则、与有过失。

2.具体合同类型中的特殊归责和免责事由:了解p184-p185列举的例子;

3.允许当事人约定免责或者限制责任

记住《民法典》第506条免责条款无效的规定以及《民法典》第618条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免除条款的效力。


(三)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成立违约责任需满足以下要件:

第一,要求合同义务有效存在。

第二,要求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第三,不存在法定或者约定的免责事由。


(四)违约行为形态

1.违约行为形态概述:

我国在违约责任上放弃了从“原因”进路出发构建履行障碍法的规则和理论体系,转而采取“救济”进路,《民法典》以不区分债务不履行的各种类型为起点,统一采取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这种合同义务违反的救济进路。因此,《民法典》将违约行为形态区分为不履行合同义务和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2.预期违约

结合增补讲义掌握p187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衔接。

3.届期违约

比较简单,理解不履行合同义务及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下的子分类一般情形即可。

4.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结合增补讲义了解债权人受领迟延。


02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

(一)继续履行

1.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简单浏览教材内容即可。

2.非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

(1)继续履行与其他责任形式间的关系:了解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前者以继续履行为原则,以赔偿损失为例外,而后者以赔偿损失为原则,以继续履行为例外。

(2)不能请求继续履行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一物二卖中,出卖人在法律上已无处分权,其对后手买受人负有的移转房屋所有权的合同义务不能履行,属于基于法律规定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该段,删去“或者执行费用过高”。记住2大类型(基于高度的人身依赖关系而产生的合同;许多提供服务、劳务或者不作为的合同)。

履行费用过高,判断时需要对比履行的费用和债权人通过履行所可能获得的利益、履行的费用和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费用,还要考量债权人从其他渠道获得履行进行替代交易的合理性和可能性。

如果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费用过高,债权人请求继续履行的,债务人享有拒绝履行的抗辩权。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注意:合同解除和请求继续履行是互斥的。《民法典》第566条第2款规定中的“违约责任”不包括继续履行,合同被依法解除后,债权人不能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

3.不能请求继续履行情形中的申请终止合同关系

(1)司法机关终止合同关系的要件和效果:

本部分写得比较简略。可参考增补讲义掌握要件和效果。

注意《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并未规定当事人的终止权或者形成诉权,而是司法的终止权。

4.替代履行

把握《民法典》第581条规定。

注意替代履行请求权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以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为前提,同时不以进入执行程序为前提,因此不同于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执行措施。


(二)采取补救措施

了解可能的具体补救措施。


03法定赔偿损失

(一)概念和要件

掌握p195违约赔偿损失责任的4个构成要件。


(二)完全赔偿原则

掌握p195-p196依完全赔偿原则确定下来的赔偿范围。


(三)赔偿数额的计算

掌握我国在计算方法上以客观计算方法为主,但也适当考虑主观方法。

p197条涉及的《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注意结合增补讲义掌握哪些以精神上满足为目的的特殊类型合同中精神损害因为具有可预见性,计算违约损害赔偿数额时也可考虑在内。(增补讲义p11-p12)


(四)赔偿数额的限制

5大规则作为基础知识掌握。

1.可预见性规则:不仅适用于对可得利益损失的限制,还适用于对实际损失的限制。

可预见性规则适用的注意点:(1)主体是违约方;(2)预见标准是客观理性人标准;(3)订立合同时;(4)预见的内容是损失的类型或者种类,而无须预见到损失的具体范围。

2.减损规则:减损义务是一种不真正义务。

3.与有过错规则;

4.损益相抵规则;

5.免除规则;


04约定赔偿损失:违约金

(一)违约金的概念与类型

1.《民法典》第588条仅规定了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主要适用于合同之债,但就法定之债也不妨约定违约金。

2.根据约定违约金的目的,可以将违约金区分为赔偿性违约金、赔偿性违约金和责任限制性违约金。《民法典》第588条规定的违约金以赔偿性的违约金为原则,当事人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推定为赔偿性的违约金。


(二)约定违约金的调整

1.司法酌增

司法酌增规则的适用前提:(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注意不同于司法酌减规则,未使用“过分”一词,体现了对债权人(守约方)的更强保护;(2)债权人提出申请,并应当对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予以举证。

2.司法酌减

司法酌减规则的适用前提:(1)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超过30%)造成的损失;(2)债务人提出申请,并就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进行举证。
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在无特别约定时,也包括主债务人所应承担的违约金,因此担保人可提出违约金酌减的申请,参照适用《民法典》第701条。


(三)迟延履行违约金和继续履行间的关系

掌握《民法典》第585条第3款。


05约定赔偿损失:定金

重点掌握“(四)定金与违约金、法定赔偿损失之间适用关系”。

第三十九章 买卖合同

01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02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及标的物

1.p208删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


03买卖合同的内容

p210包装方式进行了扩写。


04买卖合同的效力

(一)出卖人的合同义务

1.p212条新增一段关于电子合同交付时间的介绍,了解《民法典》第512条即可。

2.p213对所有权保留制度进行了扩写。吸收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增补了《民法典》第641条、第641条、第643条的相关内容。

3.p215新增一小句,是对《民法典》新增的第618条的介绍。

4.p216新增一段对《民法典》第625条的出卖人旧物回收义务的介绍。


05特种买卖合同

(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p221底部新增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9条第1款。


(二)样品买卖合同

p222删除了依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40条

第四十二章 借款合同

01金融机构借款合同

1.p233根据《民法典》将“自然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改为“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四十三章 保证合同

整章都很重要,结合强化讲义和增补讲义学习。

第四十四章 租赁合同

01租赁合同的分类

动产租赁与不动产租赁:p245新增最后一句“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备案登记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民法典》第706条)。”


02租赁合同的效力

p249新增了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03租赁合同的终止

p250新增《民法典》第724条规定的租赁合同终止情形: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或者租赁物权属有争议,或者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适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非因承租人原因而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四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01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1.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所订立的融资性租赁合同

p254出租人得享有的特殊法律利益新增第三点”在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出租人无须负担维修租赁物的义务。”

2.p254新增一段《民法典》第748条的规定。


02融资租赁合同的终止

1.p256新增一段对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情形下租赁物归属的介绍,结合《民法典》第760条浏览一遍。

第四十六章 保理合同

结合法考知识掌握即可。

第五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结合法考知识掌握即可,后续推送朱虎老师强调物业服务合同集体合同属性的论文主旨概括。

第五十七章 合伙合同

01合伙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合伙企业法》预设规范的对象是形成组织的合伙,而《民法典》的合伙合同以未形成组织的合伙为规范重心,形成了合伙规范的双轨格局。

2.特征:

(1)2个以上合伙人;(2)共同的事业目的;(3)共享利益,利益不一定是利润;(4)共担风险;(5)不要式合同。


02合伙人的出资义务

结合《民法典》第968条简单浏览即可。


03合伙财产

1.《民法典》第969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2.合伙财产仅包括积极财产,不包括消极财产。

3.合伙财产属于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共有基础为合伙合同,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04合伙事务的决定和执行

和《合伙企业法》规定一致,浏览即可。


05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报酬

《民法典》第971条规定,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06合伙的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民法典》第972条明确规定了合伙的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的比例确定顺序。注意p341强调,如果合伙人仅确定了利润分配比例或者亏损分担比例的,有疑义时,推定该比例同时适用于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07合伙人的债务承担

《民法典》第973条规定。

p341作为基础知识掌握。

第五十八章 准合同

01无因管理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性质

1.p344新增第一段对无因管理制度理念的介绍:平衡了两个冲突的生活准则,也即不得随意干涉他人事务与互助生活。

(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1.p346-p347新增了《民法典》第980条规定:管理人管理事务未满足法定条件,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补偿因管理事务而受到的损失。

(三)无因管理的效力

1.管理人的义务:“适当管理义务”p347新增了最后一句“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2.管理人的权利:p348新增最后一句,来自《民法典》第984条规定。


02不当得利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p348新增一段不当得利的制度理念与历史的简单介绍,浏览即可。

(二)不当得利的效力

p352新增关于《民法典》第988条规定: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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