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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现象学》第四章简述——绝对独立的辩证法运动

2023-01-03 16:29 作者:菟子耳朵顶着碗  | 我要投稿

本文主要内容来自弗里德里希·拜塞尔《黑格尔》一书,该书的内容要更丰富详尽得多,有其他很有意思的讨论 《精神现象学》第四章在哲学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其中关于欲望辩证法和主奴辩证法 的内容对后世影响深远。在开始讨论《精神现象学》第四章之前,有必要对该章节相关的一些问题加以说明以明晰该章内容的指向。 一、第四章在说明什么

对于黑格尔来说,费希特为解决康德哲学主客分离所作的努力提出的主客同一原则无疑是走入了另一个困境:费希特的自我陷入了意识的圆圈和一个不可知的物自体之间。费希特的自我的天职是无限的奋斗,为使自然符合它自己的活动的法则而进行的永不停止的斗争。就自我征服了自然而言,它认识它;但就自然保持着抵抗而言,它是一个不可认识的物自体。可以说,黑格尔想用绝对观念论加以克服的,正是这种困境:他试图向外打破意识的圆圈,把自我引向作为精神的主体间的自我觉察。黑格尔的策略本质上是简单明了的,他论证说,自我认识作为理性的存在者只有通过相互承认才能可能,这也是《精神现象学》第四章要说明的事情。 在前面的章节内容里,自我已经通过经验的好几个阶段——“感觉确定性”(第一章)、“知觉”(第二章)和“力与知性”(第三章),发现了对于一个对象的认识纯粹就是它的自我认识的外在化。从第四章开始自我想要确证这些经验的结果,即它旨在确认,在它的经验之中的任何事物都是它的自我意识而非对于外在对象的意识。这自然带来一个问题,或者说自我不得不去证明,尽管它的感官经验具有明显的被给予性,它仍然是一切实在;尽管它是在经验中的意识,它仍然是自我意识着的。于是在第四章的一开始,自我就进入了一个新的经验领域:它不再像从第一章到第三章那样直观、知觉或解释,它开始行动。简而言之,它从理论的领域移动到了实践的领域。因为行动是所有实在都在它的控制之下这一论题的决定性证明,如果它想要证明它是所有实在,那么它就必须指出,它是通过把世界变成符合它的意志而如此存在的。 二、自我的目标

在“自我意识”部分(即第四章)这个较早的阶段,自我只是通过为欲望所指导的行动才认识它自身。在这个层面上,自我仅仅把自身认识为是具有动物欲望的感性存在者,而不是具有意志的理性存在者。因此,首先是作为一个有生命物,或者通过它的动物性欲望,自我试图建立起它是一切实在这种主张,这就意味着,它试图通过消灭它们而证明它对于对象的有意识的控制。尽管在这个阶段自我没有完全意识到它的目标,但是可以知道自我的行动的目的是黑格尔所说的“绝对独立”。绝对独立意味着,自我不能依赖任何在它之外的事物,而且它有权力凌驾于整个世界之上。所以在它建立起对于一个外部客体的所有意识都仅仅是它的自我意识这一论点之时,自我也将意识到它的绝对独立。 我认为,理解第四章辩证法内容要牢记自我的持续不断的目标是绝对独立。自我经历好几个阶段才最终认识到它的绝对独立所需条件:作为精神的自我意识。只有当自我意识到自我是精神之时,它才知道它是绝对的,它是一切实在,它不是由任何它之外的东西决定的。也只有在这个时候,它才发现它始终在为什么而斗争:绝对独立。在这种独立中,它服从的只是自己强加给自己的法则,是自由的。 三、欲望的辩证法

自我的第一个经验是,它不能在动物性欲望的层面上达到绝对独立。欲望的目标是“否定”它的对象;欲望通过消灭它的对象来毁灭它,迫使它符合它的生命过程(消费、排泄)。自我感觉到,只要它通过它的欲望毁灭对象,它就显示出对于它的经验的控制。但是,不久它就认识到,如果仅仅透过一块黑色的玻璃,这绝不足以达到绝对独立。 欲望陷入到两种不舒服的极端之间。一方面,它依然依赖于某个独立的对象,这个对象完全外在于它自身,因为欲望依其本性而言是对一个它并不拥有的某物的欲望。另一方面,尽管自我并不依赖于对象,但是它消灭了它,随后便返回到了它作为个体的空洞的自我同一性,因为自我还没有证明它是一切实在,因为它只是使一个对象符合它的个体本性。因此,自我要么遭遇某种完全外在于它自身的某物,要么仅仅遭遇它自身;之所以是某种外在于它自身的某物,是因为对象作为独立于它自身的东西,仅仅是可以否定的某物;之所以是它自身,是因为对象被毁灭和被消灭了,而它返回到它的自我同一性。换句话说,存在的要么是同一性要么是非同一性。自我意识在这里的困境也正是前面提到的费希特的自我面对的困境。 由此可以说,这种绝对独立的完成需要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非同一性:对象独立于个体,而且它不仅仅是为个体所否定和毁灭的。这就必然可以避免重新陷入个体的自我同一性,这种自我同一性是抽象的,违反了所有经验的规定性。第二个条件是同一性:自我在它的对象中看到它的同一性,因此,它不可能完全外在于对象。这个条件是必需的,只有这样,自我才没有失去它的绝对独立而依赖于它之外的其它某物;否则,主客二元论就会重新发生,自我就不能声称是一切实在。这两个条件需要结合在一起,即意识寻求同一性和非同一性的同一性。它的目标因此是悖论式的:自我意识在某个他者之中。 黑格尔对于满足绝对独立的条件有着不一样的思路,它引入了一个新的因素:另一个自我,另一个有着自我意识的行动者。他的回答是:只有在平等而独立的个人之间的相互承认才是绝对独立的条件。相互承认满足了非同一性的条件,因为两个人都是平等而相互独立的;依其本性而言,这种承认的前提是自我和他者承认他们平等而独立的身份。相互承认也满足了同一性的条件,因为自我只有通过它的他者才是自我意识的;它看见自我在他者之中,而他者也在自我之中看见它自身。这种相互承认无非是作为精神的自我意识,因为精神是从平等而独立的个人之见的相互承认中产生的。这种相互承认无非就是作为精神的自我意识,因为精神是从平等而独立的个人之见的相互承认中产生的。因此,现在黑格尔站在一个立场上得出结论说,自我只有通过它那作为精神的自我意识才意识到它的绝对独立。 四、主奴辩证法

第四章A部分紧接着前面的内容。主体旨在证明它的绝对独立,它凌驾于世界之上的权力。然而,现在它承认,它不能达到那样一种对于强迫对象满足它的生理需求的欲望的控制。它被迫承认,在它自身之外有某种对象,某种在它有意识地控制之时抵抗它的努力的东西。这些对象首先以其它有生命物的形式和它相对抗,因为这些对象是它能够消灭的那种类型的东西。主体依然拒绝赋予任何其它有机生命物甚至是那些和它自己一样看起来具有同样的有机结构物和生理外观的有生命物以平等而独立的身份;它拒绝承认在它们之中,有一些他者具有它的理性存在者的身份。总之,为了建立起它的独立性,它要试图显示它对于他者的控制和凌驾于它们之上的权力,它想方设法让它们服从。 自我建立起它的独立性的尝试就是即将到来的辩证法的主要源泉。在它发现它的真正独立存在于哪里之前,自我将不得不经历经验的几个阶段——对承认的需要,生死斗争,主奴冲突。通过这种辩证法,自我终于向外打破了它的唯我论的外壳。最终它将意识到,它的独立的前提是赋予他者以平等而独立的身份,它的独立就在于通过一个他者而达到的对于平等而独立的他者的自我觉察之中。 (一)第一个阶段:承认的需要

如果自我想要证明它的独立,它就必须赢得他者的承认,而它把他者仅仅看作有生命物。只有在它获得对于世界的控制之时,它才能赢得它的独立,而只有在它能够使这些存在者服从它的命令之时,它才能获得那种控制。 这种承认的需要似乎已经预设了其它有理性的存在者的存在。然而,重要的是要看到,在论证的这个阶段,自我还没有同意他者平等而独立的存在。它并不需要来自另一个它认为像它自身一样站着走路的理性的行动者的承认。在它要求承认时它所寻求的东西是,无论他者可能是什么都要服从它的命令,或者至少他者不要干涉它的行动。 (二)第二个阶段:生死斗争

如果自我想要获得他者的承认,它必须进入到和他们之间的生死斗争之中。它必须通过斗争反对他者,因为他们也想方设法实现他们的独立。如果自我要求他者的服从,那么他者也要求来自自我的服从。那么,如果自我不反对他者而捍卫自身并且防止他者统治它的话,自我就不能建立起它的独立。 这场斗争不是霍布斯式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斗争。自我是为了承认自己是一个理性的存在者而斗争,而且不像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它并不和他者竞争以满足它的欲望或赢得权力以满足它的欲望。依照霍布斯的分析,人类主要的冲突是自我保存,而和霍布斯相反,黑格尔说,比起自我保存,自由是更重要的目的,一个人愿意冒着生命危险去获得它即取得他者的承认就证明了这一点。 (三)第三个阶段:对敌人的仁慈

如果自我想要通过生死斗争获得承认,那么它就不能杀死敌对者。因为杀死敌对者意味着,它就没有一个人会去承认它。一具尸体是不会致敬的,因此它必须给予它的敌人以最起码的生命。 (四)第四个阶段:主人与奴隶的对立 如果为了获得承认,胜利者不能杀死它所征服的敌人,而如果为了保护它自身不受到攻击,它也不能给予它的敌人以自由。那么,胜利者别无选择:它必须使它的敌人成为奴隶,使它服从它的命令。胜利者和被征服者变成了主人和奴隶。尽管主人给予奴隶生命,但它依然不会认为奴隶和他平等或者是理性的存在者——奴隶只是作为主人达成目的的一种工具。主人也有理由把奴隶当作动物,毕竟在为承认的斗争中,奴隶爱生命胜过爱死亡。因此奴隶也并不能证明自己是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配享和主人同样的尊重。 主奴关系是朝向相互承认的道路中的关键步骤。主人承认奴隶的独立生命,这是一个比欲望的极端更重要的对于独立实在的经验。尽管欲望经验了它的对象的独立性,但是那只是因为它陷入到了无限后退之中;任何对象总要被另一个所战胜,但仍存在着不能被消灭的有限对象。自我承认存在着一个它不能消灭的有限对象:它所征服的敌人——奴隶,意味着自我在约束它的欲望,而这种约束是朝向作为一个理性存在者的方向前进的重要步骤。因此主人对于奴隶的承认是走出意识圆圈的关键一步。在那个圆圈中存在着的仅仅是这种自我的意识控制之中的东西,然而自我现在发现,有一个有生命物存在于它的意识控制之外。 (五)第五个阶段:主奴关系的坍塌

如果自我和他者相互之间将要变成主人和奴隶,那么主人就不能获得关于他自身是自律的和独立的必需承认。主人把奴隶贬为动物,因此主人获得的不是另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的自由的承认,而是一个动物的低声下气的顺从。如果承认来自统治或者强制,那么它就失去了它的全部价值。只有当承认来自于另一个人的自由的选择和判断之时,它才是有价值的。被强制的奴隶的服从不能给予主人有价值的承认。 主奴关系不仅没有给主人所需要的承认,而且还贬低了他作为一个有理性存在者的身份,主人退回到了他的动物欲望阶段。因为它仅仅消费奴隶劳动的产品,在奴隶通过劳动而获得凌驾于对象之上的独立时,主人为了享受还依赖着奴隶的劳动。因此,如果奴隶不值得被给予承认,主人也不值得接受它。 (六)第六个阶段:奴隶的解放

如果主人想要赢得作为自由存在者的承认,那么它就必须承认奴隶是自由的存在者。因为主人需要的肯定,不是来自于一个下属的服从性的承认,而是平等者的承认。如果主人承认奴隶是自由的存在者,他也就不会再把他自己贬低到动物的水平。 自我认识到,它之所以是理性的,是因为另一个理性存在者承认它的自律,同时它也认识到,它之所以是理性的,也是因为它承认另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的自律。这里其实蕴含这一个康德式的或者卢梭式的主题:自我证明了,只有当它依照自我添加的普遍法则时,它才是理性的,这种法则同样强迫着它和他者。这无非就是它那作为精神的自我觉察,因为精神就是从自由的理性存在者的相互承认当中产生出来的自我觉察的统一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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