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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证意见”和“法庭辩论意见”的显著区别

2023-08-08 16:51 作者:大法师杨  | 我要投稿

        法官:“辩护人,现在是质证环节,没有让你发表辩论意见!”


        有时候在法庭上,我们会见到类似这样法官打断律师发言的情况。


        这种现象往往引发人们对于法官行为的质疑,认为法官应该尊重律师的发言权。然而我们必须认识到,法官的打断律师发言的行为并非是为了阻碍辩护,而是为了维护庭审秩序和保证公正审判的原则。


        分析其更深层次的原因,很多时候是因为律师没有认识到“质证意见”以及“法庭辩论意见”的区别,也就没有在正确的时间表述正确的意见。


        为了更好地理解两种意见表述的本质,今天我们就来聊一下法庭上“质证意见”与“辩论意见”的区别。


一、目的不同

  • 质证表述的目的是为了评价某一份或一组证据能否使用、如何使用,以及使用该证据的效果等因素。

  • 法庭辩论表述的目的是评价全案是否应该定罪、如何定罪、主从犯的认定、犯罪形态的认定、量刑轻重等因素。


二、使用的分析工具不同

  • 质证表述使用的分析工具是质证规则、证据法的理论、刑事诉讼法(偏重于程序法)。

  • 法庭辩论表述使用的分析工具主要是刑法(偏重于实体法),辅之以刑事诉讼法(偏重于程序法)。

三、所得的结论不同

  • 质证表述所得出的结论是“如何处理该被质证的证据”。

  • 法庭辩论所得出的结论是案件是否够罪,不够罪的原因。


四、针对的对象不同

  • 质证表述针对的对象是公诉人举出证据的证据能力(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证明力及证明标准等。

  • 法庭辩论针对的对象是全案的法律适用、事实认定作出评价。


五、律师给出的建议不同

  • 质证表述后应当给出排除非法证据、瑕疵证据、效力待定、等待补强、不得采信等建议。

  • 法庭辩论表述后应当给出无罪、证据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不当、从犯、轻罪、减等量刑、从轻处罚等建议。


        可见,“质证意见”和“辩论意见”作为庭审中的两个不可或缺的要素,律师需要在开庭前做好充分的案头工作,至少得针对个案,预先把两者所对应的文案准备出来。其原因就在于控方拥有足够的主动性,检察机关的举证内容以及举证顺序往往出其不意,以下为常见的控方举证类型模式

  • 按装卷顺序举证

  • 按证据类型举证

  • 按要件事实举证

  • 按每起事实举证

  • 按罪名顺序举证

  • 按被告人序列举证

  • 按主次事实举证

  • 按争议大小、证据充分与否举证

  • 按定罪量刑事实举证

  • 自由奔放式举证

        面对数目繁多的案卷以及长时间的庭审辩论过程,律师要在庞杂的证据中精准地寻找纰漏、排非质疑已属不易,因此更要做好充分的准备,掌握“质证意见”及“法庭辩论意见”的差别,把握发言时机,避免因发言不当,而被法官打断,进而被打乱辩护节奏、错失良机,给法官及当事人留下不专业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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