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硕律师事务所:用人单位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
【案例故事】
张三2000年入职北京一家公司,2017年因其拒绝参加公司培训、私自对客户报低价、私自安排外协转换公司产品被公司严重警告3次。
2018年年初,公司依据《员工手册》以三份严重警告为由解除与张三的劳动关系。
张三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60万元,仲裁委支持了张三的请求,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员工手册》未履行民主程序和告知程序,属违法解除,支持张三的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并提交新证据,证明张三任职期间在外私自开办公司,经营同类业务,违反竞业禁止,依据《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关系。
二审判决:未经民主程序制定和未履行告知程序的《员工手册》,无法成为公司解除的制度依据,公司解除行为构成违法解除,新增解除理由,不予认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敲黑板,知识点来啦】
用人单位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规章制度的制定要履行民主程序,即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二是要履行告知程序。用人单位在未履行相应民主程序的基础上,以公司单方规定对劳动者做出任何决定均不符合程序正义。
用人单位据以解除劳动关系的事由,一经作出并确定后,该劳动争议即围绕该事由是否合法正当展开,不能随意于事后增加解除事由以说明当时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