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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三评“套娃会员”

2023-08-03 10:36 作者:少歌能有什么坏心思呢  | 我要投稿

人民网三评“套娃会员”之一:连环收费“坑”用户

        这个兔年春节,“看个电视太费劲了”的话题依然很热。有消费者惊讶地发现,在自家互联网电视上甚至连收看新闻联播也要付费。“不买各种会员付费,电视就是一个摆设,什么内容也看不了,还不如买个投影仪。”“电视要一个会员,APP的会员另外再开,搞得非常迷茫。”“开机太复杂了,老人都调不到电视频道,孩子们不在,老人看不了电视。”“一台电视要充不同的会员才能看,要不就是片头片尾片中的插播广告,没人管管吗?”……网民们的吐槽虽然在内容上各有不同,但在情绪上却殊途同归,即“天下苦智能电视久矣”。

        智能电视,以其出色的屏幕表现力,依托互联网的海量内容资源和可以自主选择观看内容的个性化优势,已被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作为必不可少的家电来购买。常言道:科技让生活更美好。人们不禁要问:为何智能电视时代,看电视反而更麻烦了?导致麻烦的缘由有很多,首当其冲者当属“套娃式充会员”让看电视变得复杂且闹心。所谓“套娃会员”模式,是指商家利用智能终端的差异化和霸王条款,对消费者进行半诱导半逼迫的重复消费行为。具体而言:电视里安装不同的视频APP,而用户想看的内容又不集中在一个APP里,只能不断下载APP不断开通会员才能顺利观看;但同时,同一个APP的电视端与手机端会员二者又不兼容,手机上能看的电视上看不了,电视端价格还要高出许多;此外,电影会员看不了电视剧,电视剧会员看不了体育节目,体育会员看不了动画片。如此种种,连环收费套路名目繁多,就像“套娃”,总有下一个等着你。

        智能电视主要有3种场景让消费者陷入“套娃会员”的陷阱一是不同平台的会员充值,二是同一平台的不同端口会员充值,三是区分内容的会员充值。这些会员充值系统相互交织,甚至互斥,直让用户“抓狂”,让电视机由一个单纯的影视作品呈现窗口,沦为一个充满算计的“充值窗口”。

        总之,渠道不同要充会员,内容不同要充会员,权限不同还要充会员,真是“一充再充”、应充尽充,让人无可奈何。细究可知,“套娃会员”的商业伎俩,本质上是一种变相的加价,这比直接一次性会员提价要隐蔽,但它产生的影响和后果肯定会招致消费者的反感和声讨,乃至“用脚投票”,最终将导致市场和口碑的“双输”,乃至影响到内容付费市场和互联网电视行业的良性发展。

人民网三评“套娃会员”之二:竭泽而渔毁前途

        会员套会员、付费再付费,无尽的广告、无尽的套路……近一段时间以来,智能电视的“套娃会员”问题引发了大量吐槽。究其根源,恰是智能电视的嵌入式平台多、收费形式繁杂、兼顾保护内容、监管力度不足等等。

        智能电视,是连接互联网资源与受众的终端载体,也是与内容版权方共享利益分成的合作者。作为智能电视厂商,本身往往会随机提供一部分内容资源供消费者观看,这既是吸引消费者的重要服务项目之一,也是与其他品牌的竞争利器。同时,为满足消费者需求并弥补自身视频资源的不足,电视厂商也会向相关视频平台开放端口,让消费者可以有更多选择。这当中涉及了智能电视厂商、视频平台和内容版权方等多方权利义务的纠葛,也正是在这一过程中,“套娃会员”现象形成了对消费者的围堵和收割。

        具体来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明确指出,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事实上,消费者为视频平台一次性充值后,往往都以为能观看全部、至少大部分内容,实际观看时才发现还有大量内容需要继续或单独充值。可见,“套娃会员”是一种典型的利用宣传信息不明确对消费者付费行为的误导,是一种披着“勾选格式条款信息”外衣的变相强制交易,是一种涉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新型隐蔽违法行为。

        知识产权的付费与保护,当然有必要;价格竞争的自主与灵活,须臾不可少。但这一切都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更不能披上法律外衣去干非法勾当、侵犯合法权益。保护知识产权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二者之间并不存在矛盾。从《价格法》的规范来看,第十四条枚举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中,包括“(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智能电视本身的特点,注定其在使用过程中会涉及大量的互联网应用和产品。在消费者普遍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和信息的情况下,出品方有义务在售前向消费者做出显著、明确、清晰的提示,让消费者充分知情,按需选择。而当下存在的以终端不兼容、内容拆分等手段巧立名目,以版权保护名义“温水煮青蛙”、遮遮掩掩的捆绑消费,就属于非典型的虚假、诱骗交易。

        如果说“套娃会员”的路数让观众们很烦还是个商业道德问题,大不了被“用脚投票”失去市场罢了,那么“套来套去”则涉嫌触碰法律底线、侵犯公共利益,也从根本上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平等要求

        “套娃会员”们的逐利忘本,非一日之寒,是在一点点尝试犯规、反复割消费者韭菜的博弈中愈演愈烈。治理之道同样要正本清源,在加强监管、出手惩戒同时优化政策设计,引导相关平台企业守法经营、改良经营模式。

        有依法依规保护消费者权益,有法治监管斩断牟利者黑手,有科学政策平衡经济利润与社会责任,我们有信心杜绝“套娃”等形形色色的套路。对企业而言,只有坚持沿着法治化监管的正轨发展,才能赢得观众的好口碑,在良性、有序的竞争中赢得合理的利润、赢得光明的前景。

人民网三评“套娃会员”之三:删繁就简方可致远

        针对滥用科技手段强迫消费、误导消费的行为,市场监管利剑应当该出手时就出手,及时、依法、高效维护消费者权益、呵护公平竞争秩序。同时,相对互联网领域的技术与市场变化,政策和监管都有缺失、模糊之处,都要精准甄别和补位,尽快校正盈利模式走偏,让企业回归文化为民的“本”,推动互联网电视行业健康发展。

        提供海量影视资源、垂直细分观看领域、服务不同用户群体,是互联网电视的一大特色和优势。创新盈利模式,借由会员制等方式赚钱,本身无可厚非。然而,营收需有道,盈利要有度。倘若打开电视后鲜见电视节目,而是层出不穷的收费单、充值卡,只会消磨掉用户信任和耐心。因此,电视厂商应认清服务属性,秉持公开透明、自主自愿的原则,收费莫任性、条款别霸道,在营收发展与服务用户中找到共识点,实现经营方式可持续、平台用户能共赢的长远目标。

        内容始终是电视留住用户的根本。当下,会员收费现象也多存在于一些平台自制节目、超前点映等环节。这是内容付费市场的新现象,也要辩证看待、协调解决。事实上,有些收费情况是完全可以“删繁就简”的。比如同一内容平台的会员用户,应有权使用全频道内容,而不必区分“大人”与“少儿”、“小屏”与“投屏”。收费样式越多、环节越多,看似内容制作平台获利了,实则会吓跑用户。这需要内容版权方在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内容生产上,与市场接受度、用户体验度找到平衡点。呼吁各方共同探索建立行业规范,明确收费的标准、限度、时效、范围等,让内容生产者有积极性,也让电视用户有获得感。

        保障平台利益,维护用户权益,不是一道非此即彼的选择题,而是要协同共商的必答题。这离不开相关主体的持续努力,更需要监管部门、监管机制发挥应有作用。当前,围绕内容付费、电视付费、会员付费等现象的讨论越来越多,问题表现也各有不同,尚处于模式探索阶段的市场行为,亟须外部监管力量的参与。特别是对那些明显不合理、不正当的乱收费、乱设限行为,及早发现、及早制止。这对相关厂商、平台是警醒,对消费者是保护。未来,监管部门有必要就内容付费制定规章规范,探索常态化、跨部门的提醒机制、监管机制。相信,监管有强度,警醒有力度,平台就能真正拿出行动、整改到位。

        其实,互联网电视收费现象,是互联网经济发展的一个缩影。收费及如何收费,是商业模式的探索;用户权益及如何保障用户,则关乎市场秩序的健康。无论商业方式如何创新变革,消费者始终认准的是内容品质、服务水平、用户体验,这也是消费升级的必然需求。从这个意义上说,通过优化服务,满足消费者美好生活需要,进而增强用户黏性、提振消费信心,才是互联网平台及相关市场主体的努力方向。广而论之,繁荣互联网经济,是在激发内需潜力、增强内需活力,对推动经济实现整体好转、形成强大国内市场大有裨益。

        互联网电视以网络为引擎,智能观看以智慧化为特色,代表了发展方向,应珍惜赛道、把握机遇。始终坚持以用户为中心,做好优化、变革、创新的文章,实现服务、品质、潮流的引领,包括互联网电视在内的经济业态必定能不断开辟发展新领域、塑造发展新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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