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协议后续,让你们理解一下当前亲子鉴定情况
昨天唐山那条里,很多人对于亲子鉴定部分有疑问,觉得我说的夸张了,还有认真的小伙伴查询了法条。
我想说你们说的其实都对,能够学会查询法律法条是非常好的。
但是,但是啊,很多时候,实际案例中,法律没你们想的这么简单。
比如,咱们先看第一个案例,2022年6月的上海男子案。
李先生与周女士有一个十岁孩子,八年前两人离婚,但李先生一直支付抚养费。
可伴随着孩子长大,李先生发现儿子和自己不太像,于是起疑心要求做亲子鉴定。
周女士认为对方就是不想付抚养费,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
李先生由此告上法庭。
猜一下,结果怎样?
按照大家的理解,一方提出另一方拒绝时,应该直接推定不成立对吧?
事实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先生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并且,法官觉得简单的一纸判决无法解决李先生和周女士的心病,两人矛盾更将影响一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于是又给追加了金山法院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今后半年时间内,将每月对李先生、周女士对儿子的家庭教育情况进行回访跟踪。
这个案例被认为是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先进案例示范的

——我觉得不是亲生的
——拿出证据
——我要先去亲子鉴定才能有证据!
——你得有证据才能做亲子鉴定!
不是我不让你做,是你自己没证据!!!
。
但这还是最厉害的,下面来看一个更厉害的。
大名鼎鼎的九岁女孩不同意案。
2010年张姓男子与李姓女子结婚。同年9月女儿小娜出生。
2013年8月,夫妻因感情不和离婚,小娜随母亲李某生活。
2019年7月,张某在上海某三甲医院体检时发现未见明确精子,符合唯支持细胞综合征,从而认为自己与小娜之间并不存在亲子关系。
2020年2月,张某以李某为被告提起诉讼。
相比上一个案例,这一次有了医院的不孕证明,张先生的主张可以说有证据支持了吧?
而且张某还比较懂法律,他直接拿出了法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已提供必要证据,而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
你猜结果怎么样?
女方李某同意了,但是
但是
女儿小娜认为张某就是自己的父亲,并通过信函向法院明确表示拒绝配合亲子鉴定。

于是最终法院审理结果是
首先,李某同意做亲子鉴定,所以你看,本案并不存在夫或妻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嘛。
但是,由于女儿反对,出于保障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则,所以不予做亲子鉴定。
你说不可能她才九岁怎么做到给法院投递信函拒绝鉴定的
别问,问就是保障未成年人利益。
这个案例也是被视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先进案例而宣传的

所以我昨天已经提醒你们了,“不要以为法条能保护你”
我说的看起来可能不对,但绝对都是实际案例来的心得,
就婚烟法这个领域,请各位牢牢记住一个道理
“可怕的不是魔法,而是掌握魔法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