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来了,我们还能“放肆”地去街拍吗?

2021年,摄影圈的头等大事或许不在于有多少新相机和新镜头的发布,而是即将在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什么影响2021年摄影圈的会是一部法律呢?因为《民法典》里对“肖像权”有了新的阐述,这将影响很多摄影师和摄影爱好者未来的拍摄!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这个问题,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提到摄影与肖像权,主要表现在摄影师在拍摄时对画面中人物形象的记录和反映上。尤其是在纪实摄影领域。1904年,美国纪实摄影家多萝西娅·兰格,首次提出了“纪实摄影”概念,并确定了理论意涵,即“纪实摄影反映的是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主要记录人的活动;描绘人类社会生活中的制度、习俗等;揭示影响人类行为的生活方式。”我们发现,纪实摄影最主要的拍摄对象就是“人”。

近些年兴起的“街头摄影”,让很多摄影师或摄影爱好者走上街头,在真实环境中观察,寻找有趣并值得记录的画面。而在众多的街头摄影作品中,以陌生人为表现记录对象的占有很大的比例。所以,街头摄影作为一种摄影流派,与纪实摄影中以表现“人”的追求,完全一致。这因为有着“人”强烈的关注,才能诞生很多经典的街头摄影作品,以及很多被后人顶礼膜拜的纪实摄影师。



既然是拍“人”,那么就会涉及到“肖像权”。即将实行的《民法典》对很多法律条款进行了修改,其中就包括了肖像权的新定义,对肖像权保护、肖像权合理使用、肖像许可使用等做了明确规定,在进一步保障公民肖像权的同时,也给每个摄影人,尤其涉及人物摄影的行为,制定了更明确的法律规范。而街头摄影创作,无疑会受到影响并发生改变。
《民法典》第1018条里是这样定义肖像权的: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这里有几个关键词,第一,“自然人”。《民法典》明确规定享有肖像权的权利主体是自然人,也就是具有自然生物属性的人,也就是像你我这样的具有真实肉体和灵魂的人。所以,游戏动漫中的虚拟人物、动物是没有肖像权的。


第二,“可被识别的外部形象”。在我们的摄影作品中,呈现自然人的外部形象,并且可以使他人清楚识别出这个外部特征属于某个特定的自然人,那么这种外部形象就属于肖像。比如拍摄模特的美腿,如果一般人看到这张美腿图片,就能辨识出是这个模特,那么这条腿就可以构成“肖像”,所以,“肖像”不等于只有“脸”,人身体的某个局部、甚至给脸打上马赛克,只要能被一般人辨认出来并且确定是某个人,就是肖像,就要获得许可。


另外,除了个人的肖像外,还有集体肖像。当我们在街拍时,照片中出现了多个人物形象,这时,就要判断哪些人有肖像。如果只是出现在背景中,或者在焦外虚化掉的,就不需要得到当事人许可。如果照片中的人物形象非常突出,甚至是以他的形象为主的,那么一般要取得当事人的许可。

《民法典》第1019条中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民法典》与之前《民法通则》相比,删除了“以营利为目的”这个前提条件。按照《民法典》里的规定,只要没有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就不能使用或公开他的肖像。比如摄影师未经同意,把含有人家肖像的摄影或视频作品发表在个人的微博、微信和其他的网络账号上,或者拿来展览、参赛,都是构成侵权的。所以,《民法典》实施后,侵权的门槛比以前低很多。今后,获得肖像权人的许可变得特别重要,这个变化需要摄影人非常注意。比如以下的这些照片,如果放在2021年后的中国,摄影师如果打算发表、展览、出书、参赛,那就必须要获得照片中人物的肖像使用许可。



那么,为什么人们越来越重视肖像权了呢?在2020年发生的富士解约作为X-photographyer的日本摄影师铃木达夫事件就很能说明问题。作为一名以充满冲击力的黑白影像作品而为人熟知的纪实摄影师,铃木达夫常以出其不意的方式拍摄街头的路人,这些原生态的照片看起来相当震撼。尤其是他的《东京日记》,记录了东京街头来往的各色人群,通过黑白照片,展示了人生百态,仿佛就是社会的缩影。



但是,随着一条富士X-100V的宣传视频的发表,人们发现,铃木达夫几乎可以说是“毫无忌惮”的使用相机直接对着路人拍摄!用网友的话说,他的表情“冷酷无情、毫无礼貌”,甚至可以说是对人的一种冒犯。虽然我们不能否认他的这些街头摄影作品非常优秀并且深入人心,画面中人物的表情往往是惊恐的,甚至是愤怒的。这样的形象被摄影师记录并公之于众,作为肖像权人,定是不能接受的。


当然,马格南摄影师布鲁斯·吉尔登是这种“侵略式”街拍的代表人物,但在相对开放的美国,这种拍摄方式并没有引起不适,而是作为新奇和有趣的行为被看待的。

说了这么多《民法典》对肖像权的新规定,那么作为摄影师,未来我们该如何进行街拍呢?我们总结了下面的四点,供大家参考。
第一,转变你的摄影师身份。
《民法典》第1020条规定了五项不经过肖像权人同意,可以合理实施、合理利用照片的行为。其中之一就是“为了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也就是说,如果摄影师的身份是新闻记者,那拍摄的用于新闻报道的照片可以不经画面中人物的肖像权使用许可。这里要提示各位的,记者的认定要看是否持有“新闻记者证”,而新闻记者证只发给新闻机构的专职采编人员。我们所说的新闻机构包括新闻性报社、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等。所以,改变你的身份,供职于某个新闻机构,就不用担心侵权的问题了。要注意的,如果你只是某个摄影网站、平台论坛、图片图库的“签约摄影师”,并不能表示你是新闻记者。



第二,改变拍摄题材。既然拍人会涉及到侵权,那我们可以由拍人转为拍摄风光、静物、动物,或者改为用拍摄环境作为纪实摄影的主要创作对象。因为并非拍人才是纪实摄影嘛。比如森山大道就有很多通过拍摄动物、静物来表现的主题。
第三,改变拍摄技巧。纪实摄影或者说街头摄影的拍摄题材往往是突发性、即时性的。当我们还在为对焦、构图、曝光上遇到的困难和不确定性发愁时,不如慢慢习惯和接受这种画面风格。一定程度上的虚焦、欠曝,可以很好的避免产生肖像权的纠纷。




另外,我们还可以在拍摄角度和拍摄方向上入手,比如逆光拍摄的剪影、借助视觉错位、遮挡进行拍摄,既避免了侵权的可能,没准儿还能得到意想不到的画面效果。
第四,完善拍摄流程。如果我们不可避免要拍摄带有明确肖像的摄影作品,那么就要在拍摄流程上进行更周全的准备了。比如,我们在拍摄前,尽量能征得被摄者的同意。但在很多情况下,为了追求时效性,先拍摄,事后再获得肖像权人许可能不能免责呢?如果是这样的话,最好这种事后的补救措施赶在侵权之前完成,如果已经发生了侵权再进行补救,那么侵权认定是不会改变的。所以,作为摄影人应该尽可能地在事前取得许可,这样事后会减少很多麻烦。
那么,如何获得肖像权人的许可呢?口头上的约定是一种方式,但并不牢靠。最好的方式就是与拍摄者签订一个简易的《肖像许可使用合同》或者《同意书》,这里提供给大家这份合同里必要的一些内容:
第一,授权人和被授权人是谁;
第二,肖像的使用目的和形式,比如摄影师得到授权后,是用来发表、参赛还是盈利,形式上是发表在互联网上、报刊杂志上还是展览会上等等;
第三,使用的地域范围和期限,是国外还是国内?是一年还是永久?
第四,肖像的价格,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第五,肖像的使用限制,要写清获得许可后,肖像不能用来做什么;
最后,这份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我们可以将一式两份合同印在一张A4纸上,从2021年开始,如果我们在去街拍,摄影包里最好装着几张《肖像许可使用合同》,征求许可后,可以很快的进行签署。

另外,我们之前也做了一期视频节目,如果你感兴趣,欢迎点击观看哦!还能街拍吗?聊聊《民法典》里的肖像权:2021年中国摄影圈的“头等大事”
如果你对《民法典》实施后,摄影师如何更好的进行街拍有更多想法和更好的方法,欢迎你在下方评论留言,让我们为让摄影师更好的拍摄和创作一起出谋划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