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是如何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执行的前提和基础是德国法院对该外国判决的承认
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28条、第722条和第723条对于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同时德国法院在长期的司法实务中也形成了一些操作规则。除此之外,欧盟通过区际立法建立了在欧盟成员国之间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制度。本文将简要介绍德国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一些法律制度,以期借鉴。

外国判决在德国得以执行的前提和基础是德国法院对该外国判决的承认。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722条第1款的规定,承认外国判决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该民事判决的实体性内容是由外国法院而非其他机构作出的;二是该民事判决的内容必须具有可供执行的内容(如支付义务);三是外国判决的强制执行需由德国法院作出决定方可进行。
在通常情况下,只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外国法院的判决才可以获得德国法院的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必须具备一定的确定性和终局性,即败诉方不可能再依据外国的程序规则提起上诉。在具备上述先决条件的前提下,在简易程序(禁止令程序、临时命令和扣押程序)中作出的判决也可以获得承认。
同时,如果当事人在终审后申请再审或根据特权令状(如提起合宪性审查的申请)提出上诉,这些行为并不影响德国法院对该终审判决的承认。即使因为情况变化而可能导致判决内容发生改变,这也不会影响德国法院对外国判决的承认。
在德国法院作出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决定时,应当注意以下程序问题:一是当事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722条第2款的规定,通常是债务人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或地区法院拥有管辖权。二是作出关于承认和执行的决定时,无须审查外国民事判决内容的合法性。

影响承认的情况规定在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28条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外国法院没有相应的诉讼标的管辖权;
第二,被告在诉讼程序中拒不出庭,启动诉讼程序的文件未能合法送达;
第三,该判决与德国法院作出的判决相抵触;
第四,承认该判决将明显违反德国法律的基本原则,特别是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五,外国法院与德国法院之间尚未建立互惠关系。
德国的强制执行制度主要体现在德国《民事诉讼法》和《公开拍卖和接管法》中。可以执行的判决包括:不能上诉的具有可执行内容的终审判决,临时命令以及德国《民事诉讼法》第794条中列举的其他具有执行内容的文件(如在仲裁之前达成的和解协议或由双方律师达成的和解协议)。
扣押债务人持有的债权和其他资产,以及根据《公开拍卖和接管法》强制执行不动产的,需由法院发布命令。具体而言,扣押债务人持有的债权,由债务人居住地的地方法院下达执行命令;强制出售和进行破产管理,由财产所在地的地方法院下达执行命令。
负责执行该外国民事判决的人是法警,而法警在履行执行职责时属于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司法官员。对于法警所采取的措施和拟定的成本报表,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如果法警拒不执行法院的命令,当事人也可以提出异议进行救济。当事人的异议由负责执行该外国民事判决的法院审理。对于法警来说,他应当确保及时有效地完成执行程序。为此,他可以要求债务人出具一份经过宣誓的资产声明。
执行对象包括债务人的动产、不动产、债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但是,债务人的收入所得和某些不能扣押的特定动产用以保障债务人及其家庭的最低生活需要和营业必要条件的,不属于执行对象。
德国的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制度当然在欧盟立法的约束范围之内,即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2012年12月12日颁布的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和判决执行的第1215/2012号(欧盟)条例,即《重订布鲁塞尔规则》。该规则适用于欧盟成员国法院对民商事案件的判决,但不包括税收、海关或行政行为的判决在内。民法中的一些特殊领域也不在适用范围之内,如自然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能力、婚姻家事、遗嘱、继承或破产等。

根据《重订布鲁塞尔规则》第36条的规定,在欧盟其他成员国作出的判决原则上可以在德国得到承认,只有在极少数例外情况下才会驳回申请。即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可以不予承认外国法院判决:一是承认该外国法院判决明显违反所涉成员国的公共政策(公共秩序);二是在被告未能出庭的缺席判决中,由于诉讼文件、其他司法文件未能及时、合法送达给被告人,致使其未能进行答辩;三是该判决与专属管辖权规则相冲突,或者与保险、消费合同相关事项的特别规则相冲突。
在其他所有情形下,德国法院都必须接受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关于管辖权的事实认定,且不得对该法院的管辖权进行审查。《重订布鲁塞尔规则》第36条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审查外国判决的实体内容。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存在拒绝承认该判决的理由的,可以申请法院作出相应裁定。反对承认该判决的当事人以及反对执行该判决的债务人,也可以向欧洲委员会指定的法院提出申请。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只能涉及判决的执行,而不得涉及判决的实体内容。对于驳回执行申请的裁定,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
根据《重订布鲁塞尔规则》的规定,一个成员国的法院作出的判决可以在另一个成员国直接执行,德国也不例外,但前提是债权人必须出示相应的执行依据。判决中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原审法院签发一份证明书,用以确认判决的可执行性并记载该判决的详细内容。凭借这份证明书和判决书的副本,便可以在德国申请执行了。该判决不仅可以像由德国法院根据德国法律作出的判决一样获得执行,而且还可以动用德国法律规定的所有临时措施(包括各种保全措施)。
声明: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王云诗作者单位:同济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