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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疫情期间刻意隐瞒行程,造成社会面传播风险,这承担什么责任?

2022-04-14 17:03 作者: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  | 我要投稿

4月6日13:18,杭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消息, 4月5日,宁某某、党某某从省外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来杭,接受防疫工作人员调查期间刻意隐瞒行程,造成社会面传播风险,已被上城区公安分局依法立案调查。


涉及杭州市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如下:


4月5日,K1805次列车(2号车厢,无座)。

4月5日,6时35分、9时25分分别进入铁道大厦负一楼核酸检测点附近公厕(女) 厕),7时31分进入城站广场平价超市,7时37分进入城站广场世纪华联超市,10时09分进入1号线城站地铁站,经近江地铁站转4号线至江锦路地铁站,于11时12分出站,11时17分进入杭州万象城(上城区富春路),11时40分-21时在杭州来福士中心(上城区新业路)。


杭州新增:

4月6日0-11时,杭州新增1例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该名人员为外省协查人员,经追踪纳入集中隔离,经检测核酸阳性。

杭州新增1例无症状感染者,乘坐K1805次列车抵杭,轨迹涉及万象城、来福士等。因涉案两人活动范围广,且涉及的万象城、来福士、地铁等公共场所人流量巨大,对于杭州部分民众的日常生活造成了较大影响。


能否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上海二人定罪处罚,从法律上需明确三点:

一、二人是否为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新冠肺炎疑似病人;

二、二人是否具有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的故意;

三、在客观行为上,需满足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相关法律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2、如果上海二人明知自身已经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是出于报复社会等主观故意,恶意向不特定多数人传播病毒,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的,将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上海二人不知道自己存在阳性感染,仅隐瞒从疫情高发地区的旅居史或行踪轨迹,在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情况下,即使无法构成相关涉疫犯罪,也属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可予以治安处罚。


《量刑》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犯此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此外,对于其他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则可能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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