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乡非遗鹰猎是弘扬传统文化?还是宣传非法捕猎?| 志愿者反映
2021年12月30日,绿会研究室收到安阳志愿者反映,称河南广播电视台新闻广播非遗《传承》节目中,详细介绍了当地的鹰猎文化,播放的视频中完整、清晰地向公众展现了鹰猎文化中捕鹰(拉鹰)、驯鹰、鹰猎、放鹰的四个过程。
捕鹰——用拉网法、成网法、拍网法、套鹰法等方法设网捕捉鹰隼类等猛禽;
驯鹰——将捕捉到的苍鹰、隼等猛禽经过一系列驯化,让其成为人类捕猎工具的过程;
鹰猎——驯鹰人架鹰隼到野兔、野鸡等野生动物出没的地方,用棍子打草轰出猎物,然后将鹰隼放飞,捕获猎物,通常是十拿九稳;
放鹰——依照祖训,将秋天捕捉的猎鹰,到次年的2、3月份,或者在春节前都必须要被放归山林。
(相关链接:鹰猎 | 河南广播电视台新闻广播非遗《传承》节目,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03499662244000419&wfr=spider&for=pc )



2021年河南非遗《传承》视频中,鹰隼捕猎 图源/网络视频
据了解,早在2012年,也就是10年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在《关于公布第三批新乡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名录的通知》中,已将传统技艺——鹰猎新乡市(28Ⅷ-017)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相关链接: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新乡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名录的通知,http://www.xinxiang.gov.cn/sitesources/xxsrmzf/page_pc/zwgk/zfwj/xzw/articled605c0b9f77c4c8cab966e606245383c.html )。


然而,显而易见,这些进行鹰猎活动的鹰隼类猛禽,几乎全部是直接从自然界捕获得野生动物,与违法猎捕有着千丝万缕的密切联系。同时,利用鹰隼捕获野生动物,也可能构成了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第二十一至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
1)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2)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3)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4)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在鹰猎文化中的鹰隼类,一般是指日行性猛禽,也就是属于鹰形目和隼形目的各种鸟类,比较常见的包括:苍鹰、雀鹰、松雀鹰、日本松雀鹰、矛隼、猎隼、游隼、灰背隼等。这些猛禽为国家Ⅰ、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据我国林业部门提供的反馈,我国各级政府迄今未向民间颁发过任何一次对国家Ⅰ、Ⅱ级保护动物的狩猎许可。这意味着,鹰猎文化中捕鹰(拉鹰)、驯鹰、鹰猎得行为几乎全部违法,且已构成犯罪。如果想猎捕野生猛禽、驯养猛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得到相关许可。
鹰猎作为一种技艺,是我国古代的一种生产方式,同时也是一种传统文化活动,对人类历史与生活产生过深远影响。但古代鹰猎活动的社会背景,与现代生活的社会背景,已有了天壤之别:毕竟随着时代发展,人类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今天的人们早已不再需要依靠狩猎为生,而是已经进入全面的生态保护时代。
要知道,今天的全球生态,在人类社会的高速发展和活动边界不断的扩张下,已经极大干扰甚至破坏了猛禽的栖息和繁殖生境,猛禽数量大为减少,保护野生动物,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已成为当下时代发展的必然。而鹰猎文化的本质,是人类驯鹰狩猎,是对天性自由猛禽生存的一种严重干扰,甚至伤害,切不能打着保护它们、保护文化的旗号,来满足人类自身的私欲。
客观讲,今天的鹰猎活动已处在与法律现实相冲突的矛盾之中,对待鹰猎这一传统文化,我们认为应该秉承“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态度,进行舍弃,而不是提倡和发扬!
稿源/泽平
整理/露尔 审核/老夏、橡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