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22法考民事诉讼法精讲笔记总结

上次的笔记我们对民事诉讼主管和管辖的基本概念和分类进行了梳理,管辖是各级法院在一审民事案件审理中的权限划分,今天整理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相关内容,本次笔记内容在客观题考试中较为重要,判断管辖地及管辖类型的时候应注意细节。更多笔记内容整理、法考资料参照本人公众号【不器法考】
民事诉讼法基本框架:

第三节 级别管辖
一、级别管辖的概念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
1、按照性质:海事案件均有海事法院管辖(相当于中院),知识产权案件。
2、案件影响大小(法定标准)
3、案件的标的额大小(实践标准)
三、各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一审
(二)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民诉解释》第1条:民事诉讼法第18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较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院管辖的案件
(三)高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最高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四节 地域管辖
一、地域管辖的概念
又称土地管辖或区域管辖,指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是按照法院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确定的管辖。
二、地域管辖的确定标准
1、诉讼当事人的所在地(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
2、诉讼标的物或法律事实与法院的辖区之间的联系
三、一般地域管辖
(一)概念:即普通管辖,指以当事人住所地为根据确定的管辖。公民所在地包括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其中经常居住地优先于住所地;法人所在地即法人的住所地。
注意1: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起】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注意经常居住地的判断把握两个要素:起诉时居住+连续居住1年以上)
(二)原则规定——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例外规定——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3条)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注意监禁的特殊适用:
《民诉解释》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1)仅被告被监禁,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优先住所地)
(2)双方都被监禁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3)双方都被监禁,被告被监禁(实际关押)一年以上,由被监禁地法院管辖
四、特殊地域管辖
概念:指以当事人住所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扩大管辖的连接点,更有利于争议的解决)
(一)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1、确定规律:(1)被告住所地有法定管辖权(2)合同履行地确定
①《解释》第18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信息网络方订立合同(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解释》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总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