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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学奠基人陈光中

2023-09-26 14:18 作者:法律之光官方账号  | 我要投稿


一、半生岁月的历练

1930年4月23日,我出生于浙江省永嘉县白泉村。

相传白泉村内有井,水白如玉,因而得名。但我儿时未曾见过有此泉。

少时,我天赋聪颖,学习成绩常名列前茅。少年时代,我性格开朗,爱好广泛。

在抗战时期的穷乡僻壤,除了学习外,我的业余爱好是读《水浒传》《西游记》等古典小说,还喜欢下象棋、游泳、打乒乓球、拉胡琴。这些少年时代的爱好,有的保留至今。

我少年志高,认为一个人不应当庸庸碌碌虚度一生,应当在“立功、立德、立言”上有所建树。

根据个人的性格、爱好,我决定报考文科,走教授、学者的道路。我所报的专业多数是法律,因为我立志从学术上为国家的法治做出贡献。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了,国家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我开始了人生道路上崭新的历程。

这时期,我心情舒畅、精神焕发,夜以继日地工作,恨不得把前20年蹉跎的岁月都弥补回来。我个人的才能和学识积累也得到了充分发挥,从而使我在事业成就上登上了巅峰,也使我立言之梦成真。

1978年,在国家恢复职称评定之初,我被广西大学评为副教授。这时,我已当了22年的讲师。同年,我调回北京,任职于直属教育部的人民教育出版社,编写中学的中国历史教材。

1981年7月,我加入了中国共产党。

1982年秋,我调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任刑法室主任。1983年,中国政法大学在北京政法学院基础上成立。

我于是年秋调回中国政法大学任研究生院副院长,后被评为教授,并在1986年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成为全国第一位诉讼法学博士生导师。

我于1988年任中国政法大学常务副校长;1992年,任校长;1994年,卸职,继续担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1995年,我创建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并担任主任。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至20世纪末的20年中,我还先后担任了多种社会兼职。

在我担任研究生院和学校领导10年来,肩负重任,不敢稍有怠慢,在改革教学、破格晋升青年教师职称、引进人才、开展对外学术交流、提高学校声誉和建设昌平新校区等方面均有所建树,并因作风平实被誉为“平民校长”。

同时,我曾多次参加各种立法咨询和征求意见的座谈会,如《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其中,我在立法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一次是参与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工作。

1993年10月,我受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委托,牵头组织了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该小组在进行国内调查、国外考察的基础上,于1994年7月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报送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供参考。

次年,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征求政法实践部门意见并参考我们的修改建议稿的基础上,经反复讨论修改,提出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于1996年3月被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顺利通过。就我个人来说,适遇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盛事并能尽绵薄之力,实为荣幸之至。

由于我主持参与的一些学术活动对社会做出一定贡献,国家和人民给我以厚报,不仅让我承担了一些重要行政职务和学术兼职工作,而且1991年我还荣获国务院对有突出贡献专家的政府特殊津贴。

事业上的点滴成就使我感悟到:一个人在事业上要有所成就, 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天赋、勤奋加机遇。

但是,天赋不由个人决定,机遇变数很大,只有勤奋完全取决于自己。

一个人只要珍惜时间、勤于积累,一旦机遇到来,就必然有所成就。如果平时没有积累,即使机遇来了,也没有可施展的才能,只能让机遇擦肩而过。


二、古稀壮心不已

2001年10月,中国政法大学聘我为终身教授。

这既是一份殊荣,更是一种鞭策。正因如此,这十年(2001至2010年)来,我在工作上加鞭奋蹄,为国家民主法治事业再做出一些贡献。

我活跃在法学科研第一线,学术成果较为丰硕。作为负责人和首席专家主持完成的科研项目大小共12项,出版了专著17部、教材6部(主编、合著)。

在这段期间的科研工作中,我既注意与时俱进、为革故鼎新呐喊,又坚持求真务实,不对西方的“学术新潮”随波逐流。

同时,我力主构建刑事和解、附条件不起诉、非法证据排除等多项制度、规则;对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与再审程序进行正当化改造等。

这些学术观点和改革主张在理论界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也受到了立法、司法实务部门的重视和较大程度的认同,有的已体现在中央政法部门文件或司法解释之中。

随着刑事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证据立法滞后的问题日益凸显,难以满足司法实践的要求。

于是在 21 世纪初,我组织部分国内知名专家对我国刑事证据立法问题展开专门研究,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证据法专家拟制稿(条文、释义与论证)》。

此拟制稿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在证据方面长期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提出了中肯的立法建议,对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完善起着推动作用。

2003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列入立法规划。

我意识到自身肩负的社会责任,不顾年迈而主动请缨,成立了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课题组,组织了国内20多位专家学者,马不停蹄地又开始了新一轮的研究和探讨。

历时四载,出版了专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家建议稿与论证》。该书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影响,并引起立法、司法部门和法学界的重视。

作为司法部《律师法》修改专家顾问小组成员,我多次参与了《律师法》前期修改的座谈会和研讨会。

2007年10月通过的新《律师法》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有创新性的突破和发展,其中有的内容就吸收了我的观点和意见。

新《律师法》颁布后,实施遇到很大阻力,我又大声疾呼,力主排除,哪怕得罪权贵,在所不顾。

近年来,为适应我国民主法治发展的现实需要,立法部门着手修改《国家赔偿法》。2007年7月,应国家立法部门邀请,在国家赔偿法修改座谈会上,我阐明了自己的诸多看法。

心系国家立法和司法进步是我“学以致用”治学方针的集中表现,我的科研成果都直接或间接地服务于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伟大事业。


三、耄耋续写新篇章

我曾吟过一首诗:“风雨阳光八十秋,未敢辜负少年头。伏生九旬传经学,法治前行终生求。”

以诗明志,尚冀老树新芽。

作为一名终身教授,我仍然站在教学第一线,为学子们传道解惑。

至今,由我培养出的博士和博士后已达100人。

除了“陈光中诉讼法学奖学金基金会”,我也在老家浙江永嘉县成立“陈光中教育基金会”,以此帮助家乡的中小学教育事业,为家乡教育事业尽绵薄之力。

2017年8月28日,永嘉县陈光中教育基金会荣获第三届“温州慈善奖”机构捐赠奖。这也是一件值得欣慰的事。

80岁高龄以来,我仍然积极开拓对刑事诉讼基础理论的研究。同时,我也将关注的视野扩展至国家民主与法治的总体改革,形成了自具特色的法学思想。

刑事诉讼是个矛盾的集合体,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这些矛盾事关重大。我很早就认识到这一问题,并提出平衡应当成为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理念。

经过近几年的反复思考,我在以往学术主张的基础上创新性地提出更为系统的平衡观念,即动态平衡诉讼观,作为多年来我学术思想的名片。

刑事诉讼法学上的“动态平衡观”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相平衡。二、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平衡。三、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相结合。四、诉讼结构上,控辩对抗和控辩和合相统一。五、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之间的合理平衡。

总体而言,矛盾双方是相对平衡的;但在不同情况下,侧重点可以有所不同。

之所以提“动态”,是因为刑事司法不仅要考虑时空等因素,而且必须有现代化的多元诉讼机制。“

动态平衡诉讼观”可以说是我一生学术研究成就的哲理性概括,是我一以贯之的基本理念和思想标志,具有相当的创新精神。

头上茎茎白发,心底片片青山;

矢志追求民主,鞠躬尽瘁法治。

倘若米寿之后,能再为国为民做最后一点儿贡献,则此生我愿足矣!


一 END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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