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一) 明确 7 条基本条件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
2.具备《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
3.具备从事教育教学的身体和心理素质条件。
4.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基本原理,自觉运用教育新观念新技术和新理念,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5.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并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6.任现职以来,近 5 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或“称职等次以上。任职不足 5 年的,每年考核均为“合格”或“称职等次以上。
7.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中小学专任教师近 5 年平均课时量应达到省定周最低课时量标准;任现职不足 5 年的每年平均课时量须达到省定周最低课时量标准。不同学段周最低课时量标准。
(二)不同学段周最低课时量标准
幼儿园:不低于 4个“半日活动”或累计带班时间不低于 16 小时。
小学:不低于 12-18 节;初 中:不低于 10一16 节;高 中:不低于 10-14 节
各学科周课时标准由县级教育部门确定。
专职教研员每学期听评课应不低于 36 节,讲授公开课、示范课应不低于 2 节。
(三)职称评聘办法
明确提出教师可以跨校申报,允许任教学科与所学专业或教师资格证标注的专业不一致的教师申报职称评审,以此促进教师流动,缓解学科间师资余缺配置矛盾明确要求学校依据《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制定或修订教师职称评审推荐办法,在校内广泛征求意见,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会议表决通过,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存档备查。推荐办法应保持一定时期内的稳定。
进一步明确了评审专家组成、评审工作基本程序核准公布等要求。要求学校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管理人员、一线教师组成的职杯评审推荐委员会。规模较小的教学点可由乡镇学区统筹组织成立评审推荐委员。
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与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期年限、课时量、教育教学业绩等基本要求。
明确要求聘期期满后应当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受聘人员与岗位的适用情况,调整或低聘岗位直至解除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