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散文网 会员登陆 & 注册

婚姻期间购买的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主要考虑出资和结婚时间

2022-12-11 11:45 作者:大山的vlog  | 我要投稿

提示:本案属于夫妻离婚诉讼过程关于房产分割的案例,争议房产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但是购房款系男方卖掉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子购买,也就是说购房款主要是男方个人财产支付,男方因此主张房子属于其个人财产,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法院没有支持,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但在房子分割问题上,主要考虑了出资贡献和婚姻存续时间为依据在双方之间进行了平衡。

【原告王某诉称】:

王某与赵某于2012年在网上认识并确认恋爱关系,于2013年7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争吵不断,赵某不懂得化解矛盾,反而多次辱骂王某及其父母,后来更是转化为家庭暴力,而且有酗酒恶习。

王某于2020年1月起诉离婚,现已超六个月,双方感情没有任何改善,双方感情已破裂,婚姻基础已不存在,故再次诉至法院,双方婚后购买位于朝阳区某街2号院9号楼1层0109号房屋一套,应依法分割。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某与赵某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诉讼费由赵某负担。

【被告赵某辩称】:

同意离婚,不同意分割朝阳区某街2号院9号楼1层0109号房屋,该房屋是赵某婚前个人的房产出售后借用王某名义购买,系赵某婚前个人财产。


【人民法院查明事实】:

王某与赵某于2013年7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2013年9月20日,赵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登记于其名下的位于朝阳区望京园402号楼10层1105号房屋出售,房屋价款2085000元。

2013年9月24日,王某作为买受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位于朝阳区某街2号院9号楼1层0109号房屋(以下简称109号房屋),房屋价款1968000元,2016年2月,109号房屋登记至王某名下。

王某主张109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应平分。赵某主张109号房屋的购房款系赵某婚前个人房屋出售所得房款支付,故该房屋系赵某婚前个人财产转化所得,应系赵某个人财产。王某主张其对109号房屋出资20万元,该20万元系于2015年取现存入赵某账户,其中16.8万元用于支付109号房屋尾款,其余用于房屋装修。赵某对王某该主张不认可。

双方就109号房屋价值不能达成一致,经王某申请,本院委托摇号随机确定的鉴定机构北京中鼎联合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109号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1795600元。双方均认可评估报告,王某预付评估费6990元。

另查,109号房屋现由赵某居住使用。

庭审中,王某、赵某均表示各自存款归各自所有,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均不要求法院分割和处理,除上述109号房屋外,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需要法院分割。另,双方均表示,如要分割109号房屋,则均同意109号房屋归赵某所有,赵某给付王某折价款。

再查,2020年1月6日,王某曾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赵某离婚,后撤诉。


【法院认为】:

良好的感情是婚姻维系的基础。王某、赵某均认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本院不持异议,依法准予离婚。

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双方均表示除109号房屋外,无其他共同财产需要法院分割,本院不持异议。109号房屋系双方婚后购买并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赵某主张109号房屋为其个人财产,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109号房屋一直由赵某居住使用,且双方均同意如分割109号房屋,则房屋归赵某所有,故109号房屋的分割以房屋归赵某所有,由赵某给付王某折价款为宜,关于折价款金额,考虑双方对于109号房屋的出资情况、双方结婚时间、参照双方确认的房屋现值,本院酌情判令赵某给付王某房屋折价款55万元。


【判决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第二款、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

二、登记在原告王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街2号院9号楼1层0109号房屋归被告赵某所有,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房屋折价款550000元;

三、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75元(已交纳),由被告赵某负担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评估费699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3495元(已交纳),由被告赵某负担3495元(王某已预交,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给付王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婚姻期间购买的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主要考虑出资和结婚时间的评论 (共 条)

分享到微博请遵守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