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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是如何上访的?——探析清代京控制度的发展

2023-09-10 03:22 作者:真MAX一线天道长  | 我要投稿

《清史稿·刑法志》有云“其有冤抑赴都察院、通政司或步军统领衙门呈诉者,名曰京控。”从中可以看出,京控的核心就是有冤情之人上京城呈上诉状。


京控这一名词最早出现在清朝的嘉庆年间,不过根据史料记载来看,京控的制度设立其实早于京控名词的出现,在清朝乾隆年间就已经基本建设完成了。


所以如果想要讨论清代京控制度,那么乾隆年间就是一个分水岭,在此之前并没有京控制度,所以值得探究为什么京控会在乾隆年间形成,以及乾隆年间之后的京控制度又是如何发展的。

一、京控制度的解析

京控听起来像是巩固中央集权而设立的制度一样,不过京控的真实目的却并非如此,京控真正的作用是为了蒙受冤假错案的人翻案而设。


1、京控的范围

如果说京控这个名词令人陌生,那么“告御状”这个经常出现在影视节目中的行为知道的人就很多了,在一定程度上的京控和“告御状”其实是一样的。


只不过京控制度之所以为制度,是因为京控制有着明确的范围规定和执行单位,相对而言“告御状”这种影视化演变过去的形式就没有正规的制度可言,完全是一种理想中才会出现的场面。

既然京控有着严格的制度管理,那么京控的制度到底是什么样的呢?


首先京控制度有着专门的执行单位,也就是都察院、通政司、刑部、户部、兵部等司法单位都是可以接受京控案件审理的部门。


据史料记载,清初刑部就已经可以接收京控案件了,户部则是掌管旗人的户口、田地、房产的相关事宜,至于都察院、通政司这是真正的大的司法部门,所以京控案件大部分都是这两个部门受理。


其次对提起京控的人员也有明确的界定。比如说京师内发生的案件就不属于京控范围,它的受理机关是刑部和衙门;可是远在国家边缘地区的蒙古等地区如果入京控告就算是京控;有关军人的上诉也属于京控的一种。

由此可见京控在地区范围上的规定是除了京师以外的人,不限民族不限地区,均为京控制度受理。在职业等方面则是没有限制,只要是没有专门的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一旦上诉全都归于京控处理。


2、京控制度与其他相似概念的区分

由于古代有很多关于“告御状”的说法,比如直诉,申诉,叩阍,其行为和目的都与京控非常相似,所以有很多时候会出现混淆,或者是混为一谈,其实不然,他们中间还是有一些区别的。


首先关于直诉的解析,直诉顾名思义就是直接向最高权力机关上诉,最多的就是被认为直接向皇帝自己的案件,只不过这种想法有些望文生义了。

在古代实际上的法律规定,除了极个别特殊的情况以外,所有的案件都需要逐级上报,而且法规上也明令禁止越级现象的出现,所以直诉实际上是一种不受法律支持的行为。


其次关于扣阍,阍在古代汉语中是指宫门的意思,根据《说文》注解“阍,常以昏闭门隶也。”在《六书通》也有关于阍的记载“又凡吏民冤抑得诣阙自诉者,曰叩阍。”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扣阍其实更像是一种申冤行为,和影视剧里面的“击鼓鸣冤”有很大的相似之处。《清史稿》有记载“其投厅击鼓,或遇乘舆出效,迎架申诉者。”


《清史稿》所记前半段是对“击鼓鸣冤”的记载,后半段则是另一种扣阍的形式,那就是拦御驾,结合其他史料来看,扣阍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击鼓鸣冤”只不过是其中一种,不能完全代表扣阍的形式。


除了“击鼓鸣冤”以外,拦御驾也是一种,呈递奏章也是。经总结,直接面向皇帝而进行的上控就是扣阍,中间的所有程序全部都省略。

最后对于申诉而言,这是一个现代的用词,主要是不满意或者不认同判决结果而提出的重新审理请求。在古代是没有这样的制度的,所以说申诉是一个现代法律的概念,不能和古代的法律概念混为一谈。


二、京控制度的演变

京控制度的建立是在乾隆年间,京控一词出现在嘉庆年间,关于京控制度的演变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乾隆年之前、乾隆年间和嘉庆年间。


1、乾隆年之前的发展基础

在乾隆年之前京控案件非常少,但随着满洲旗人的入关掌权,都察院设立,之后的京控制度才得以发展,那么在京控制度建立之前有关于“类似京控”的案件要怎么处理呢?


在京控制度完善之前主要有三种替代京控制度的规定,这也是后来京控之所以能发展成法律制度的一个原因。

第一个规定是提审。如果某地有重大冤情出现,地方做不出决定那么就可以将案件移交中央,最后由皇帝亲自审理案件,不过这种现象非常罕见,比较有名的就数“杨乃武和小白菜”了。


这种现象很少,一是因为提审很繁琐,皇帝也是日理万机没有工夫一一过问,二是因为提审会产生不太好的君臣嫌隙,皇帝如果亲自审理了,代表是出于对地方官员的不信任,如果翻案了那么地方官一定会承担责任,所以说种种原因就导致了提审案件较为罕见。


第二个是派审,即派遣官员到地方审查的意思,这样做可以减少皇帝的工作,也能让冤假错案有真相大白的机会,只不过中国地域辽阔,派遣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起初案件不多还有很大的可行性,一旦案件多了派审就有些力不从心。


最后一个是发审,这一点就是把案件直接交给地方督抚或者是中央院审理,这个规定就是后来京控制度的一个发展前提。

2、乾隆年间的制度完善

乾隆之前京控案件少见,没有引起很大的重视,不过随着国家的昌盛京控案件逐渐多了起来,为解决这个问题自然就要建立新的制度来规范和解决问题。


因此乾隆就根据不同的京控情况制定了一个审理方案:如果是案情严重的京控案件,可以由皇帝亲自决定到底应该提审还是派审等。


案件情节相对不太严重,比如说一般的命案和失窃案就不用惊动皇上,直接交给督抚或者相关机关处理就好。


情节再轻一些的案件,比如诬告罪等等,这类案件既不是命案也不是情节严重的犯罪,一般是呈不到皇帝面前的,就连督抚也不一定受理,在地方衙门直接定罪就行。

最后是普通的民事纠纷,比如婚姻、田地等等这样的纠纷案件听从地方衙门处理,如果因为这样的民事纠纷还要上诉皇帝的话,那么不仅不会得到翻案的机会,还会因为越级上报而受到惩罚。


这就是最初的京控制度的内容,对于上诉者当然要有所保护,但是也不能事事都上诉,毕竟国家要运转,社会要发展,不可能因为一两件冤案就大动干戈,所以对于上诉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和奖惩也是必要的,这也是制度完善必备的。


3、嘉庆年间成熟的京控制度

到了嘉庆年间提审和派审实际已经名存实亡了,对于乾隆制定的京控制度也进行了一些修改和完善,首先就是增设了京控案件部门,以此达到机制成熟的目的。

新的京控制度主要进行了三个修改,第一个是奏交,京控案件上交以后,经由京控部门的判定,如果是情节严重,影响深远的案件,那么京控部门就会将案件奏交给皇帝,皇帝给出判决结果以后再经过督抚部门宣布,这就是奏交制。


第二点就是咨交,京控部门如果判定是情节不够严重的案件,这些案件就不会交给皇帝,而是发到督抚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而且判处结果不用上奏皇帝。


第三点就是驳回,只对情节轻的案件京控部门就会直接驳回上诉,既不会上奏也不会移交。由此来看嘉庆年间对于京控制度的修改就是完善了京控部门,明确了京控案件的审核标准。

三、京控制度的消失

京控制度的出现是因为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且清朝时期还处于封建王朝的体系之中,是中央集权的国家,因此京控制度才有发展的可能。


众所周知大清王朝也是我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在闭关锁国的影响下清朝政府受到了强敌的入侵,所以,清末为了自救,清政府对国家的统治也进行了改革,其中法律改革就是重中之重。


根据《大理院审判编制法》的出台可以看出来京控案件已经被并入了新的法律中,一个新的部门成立了,那就是大理院,所有的案件都统一归由大理院管理。

所有的制度都是服务于社会的,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就会有不同的社会制度、法律制度,所以说一项法律制度的出现和消失并不是因为这项制度有问题,而是社会环境变了,这个制度已经不适应现在的社会环境了,所以才会被新的法律制度替代。


参考文献:

1、《清史稿》


2、《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


3、《清代京控案件研究》


4、《大清会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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