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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借条上的出借人名称与实际名称不符,借条是否有效?

2023-06-26 17:00 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 我要投稿


借条上的出借人名称与实际名称不符,借条是否有效?

基本案情

因经营需要,喻某萍向同村的吴某先后借款2万元、1.6万元。喻某萍就上述两笔借款向吴某出具了借条。一段时间后,双方又再次结算并确认喻某萍尚欠吴某借款本息合计3.8万余元。因喻某萍未能及时还本付息,吴某持借条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吴某所持借条载明的出借人是“王某娭”,借条落款的借款人是“喻某平”。出借人与借款人姓名均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在事实认定中法院确认附近乡邻习惯称吴某为“王某娭”,且喻某萍也确认了向吴某的借款事实,故法院认定吴某作为借条持有人即为案涉借款的债权人,并判决喻某萍向吴某偿还借款本息合计3.8万余元。

律师观点

日常生活中,如果债权人发现借条上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名称出现错误,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1.要求债务人重新出具名称正确的借条。借款双方可以达成合意,让债务人出具新借条,或在原来的借条上写明情况,并签上正确的姓名,按上手印,对借条的瑕疵进行补正。

2.债权人可以通过短信、微信或电话录音等方式证明借条上的名字为本人。当债权人发现借条上的名称出现错误,可以通过短信、微信或电话等方式向债务人表明借条的名字出现出错,若债务人对名称错误进行承认,或未进行否认,可以证明为借贷双方本人。

3.债权人可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借条上写错的名字系债权人或债务人本人。

对于常用名和曾用名,可以提供证人证言证明两个名字为同一人,或通过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两个名字指向同一人。

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或债务进行否认的,可以申请笔记鉴定,对借条的真实性进行确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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