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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约后品牌方未按约退款,被判退款

2023-03-16 09:27 作者:古东玲广州律师  | 我要投稿

解约后品牌方未按约退款,被判退款

案号:(2021)粤0111民初4041号

原告与被告广州某餐饮公司于2020年7月19日签订《合作服务协议书》,约定:原告加盟被告“xx道”餐饮项目,原告签约时一次性支付被告相关费用88000元(该费用包含:项目技术培训学习费、店面装修图纸设计费、后期运营指导费等费用)合同期限自2020年7月19日起至2021年8月19日止。

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合作费共计88000元。

2020年8月1日双方签订《解除合作协议书》,被告同意退还原告合作费用88000元。解除协议签订后,被告向原告退还10000元。

2021年1月28日原告起诉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7月19日签订的合作服务协议书于2020年8月1日解除;2.被告返还78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78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合作服务协议书》后,经协商签订《解除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解除合作协议,被告分三期返还原告款项共88000元,故原告主张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7月19日签订的《合作服务协议书》于2020年8月1日解除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经审查,该《解除合作协议书》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原告与被告应依该《解除合作协议书》履行各自权利义务。

本案中,原告陈述被告仅返还款项10000元,未返还剩余款项78000元,并提交了转账记录为证,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对以上事实予以确认,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负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尚欠款项780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告系在本案中提出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故利息应以78000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1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法院判决:

一、确认原告被告于2020年7月19日签订的《合作服务协议书》于2020年8月1日解除;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原告返还款项78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78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1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00元,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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