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俗B
风俗B
王照伦
1.3 婚礼
从谈婚论嫁到完婚,通常要有说媒、定亲、送日子(传启)、迎娶等过程。
古代婚姻中介称“媒妁”。媒,谋也,谋合二姓者也。妁,酌也,斟酌二姓者也。《礼记·曲礼》郑笺注:“媒者,通二姓之言,定人家室之道”。说媒是婚姻的序曲。通常男女一方父母看对方合适便托媒人说媒,也有双方老人很要好指腹为婚的。1949年后政府提倡婚姻自由,自由恋爱的逐步增加,但请人说媒仍然是主要方式。传统社会如果双方的生肖不相克,便择日相亲。1949年后,相亲通常由女方的嫂子、伯母、婶子等陪同到男方家进行实地考察。男方需设宴招待,如双方同意则当天购买彩礼,不同意则不吃饭、不买彩礼。将相亲得到的对方的情况,加上打听知情人所了解的情况进行综合,主要是看是否门当户对和忠厚老实、身体是否健康,家庭条件是否较好也是重要因素,然后决定是否进行第2步——定亲。
定亲是婚嫁中很重要的程序。男女双方通过媒婆介绍、相亲和从侧面打听到的对方的情况进行归纳后,认为合适便相约吉期、通启(定婚文书)定婚。传统社会要立婚约。男方父母请先生写“启”并将2~4件衣服(彩礼)一同送到女方家,称之为“下启”。女方收到男方的婚书后,也要请人书写1份文书连同2双鞋、2个腰带、2顶帽子、1身衣服(彩礼)送达男方,称之为“回启”。
1949年后,婚俗逐步有些变化,但基本程序如常,只是不再用婚书约束婚姻,改为《结婚证书》。不论是自由恋爱的还是由媒人介绍的确定了关系后都要举行定婚仪式,通常以男方送给女方彩礼为标志,邀请双方部分亲朋好友出席并需要办酒席招待来宾。订婚后,女方可经常出入男方家。
20世纪80年代之前男方给女方的彩礼通常是布料、服装等,经济条件好的多买几套,一般是买布料由女方自行制作(那时当地商店里很少或者根本不卖成衣),后来买成衣、手表、自行车之类的物品。90年代之后多在买服装的同时要送女方现金,通常是1001圆,以取“千里挑一”之意。男方要将作为彩礼的服装用红色包袱包装,并在包袱内放置香烟、糖块、红鸡蛋(将煮熟的鸡蛋用红颜色着色)、喜馍馍(馒头上点几个红色的圆点)、压包袱钱(不同时代数量不一,六七十年代通常40~100圆,80年代200圆,90年代中后期为1 001圆,21世纪为10 001圆)。女方给男方的彩礼为衣服、鞋帽、腰带等物品。
送日子是男方确定了结婚时间而给女方传递的1种文书,称之为“年命书”。“年命书”的内容通常是根据男女双方的属相、生辰等选定在什么时间发轿、什么时间过门、忌什么属相的人、新娘坐帐的朝向、婚床放在什么位置等,由男方的一晚辈将红布包裹的“年命书”连同“四色礼(鸡、鱼、肉、粉皮)”一同送达女方。女方接到男方送来的“年命书”后就要着手筹备出嫁的工作——置办嫁妆、缝制衣服、加工被褥等。1949年后男方确定了结婚日期后,大都以口头的方式告诉对方,不再用文书的形式通知对方。
置办嫁妆是女方不可或缺的程序。传统社会,嫁妆十分琐碎,除床外的一切生活所需的日常用品几乎都可以纳入嫁妆的范畴。一般家庭因经济窘迫只置办简单的几件家具,有“一大件”——1个柜子,“两大件”——1个柜子、1个抽屉桌子,“四大件”——1个抽屉桌子、1个柜子、2个椅子,条件稍微好一点的置办“六大件”——1个抽屉桌子、1个柜子、2个椅子、2个马杌子(方凳),再好点的置办“八大件”——1个大八仙桌子(高方桌)、1个地八仙桌子(矮方桌)、1个柜子、1个抽屉桌子、2个马杌子、2个椅子,更好点的置办“十大件”——在“八大件”的基础上加2个箱子,“十二大件”——在“十大件”的基础上加1个衣架和1个衣橱。1949年后政府号召移风易俗,反对婚事大操大办,特别是“文革”中将传统婚俗当成封建迷信予以革除,加之生活比较困难,对嫁妆不是很讲究,但“三大件”——手表、自行车、缝纫机还是许多女青年追求的东西,只是一般由男方购置作为彩礼送到女方家与其他嫁妆在结婚之日一齐运到男方家。20世纪80年代后,随着经济条件的好转,除家具类嫁妆变为新式的衣橱、组合橱、沙发等外,80年代中前期仍然如前需要“三大件”,80年代后期和90年代“三大件”变成彩电、冰箱、洗衣机,被称之为“新三大件”,另有摩托车等大件商品亦被纳入嫁妆之中。这些嫁妆旧时用人抬、扛送往男方家,后来用拖拉机、汽车送往男方家。男方要设宴招待送嫁妆的人,并开点赏钱。
结婚是婚嫁习俗中最重要的环节,因此男女双方都要做许多准备工作。传统社会,在结婚的前几天或更长的时间男方要安排新郎的舅父陪“大客”(新娘的舅父和叔父或者伯父、哥哥等),如其舅父去世或因故不能前往,则由表哥或表弟代替。因“上席”(招待女方“大客”的席)只坐7人,除女方来的2名“大客”外,要安排5人作陪。同时要安排好迎媳妇和架媳妇的妇女,俗称“上头的”,通常由新郎的伯母、嫂子担任。在婚前2天,男方要设宴招待送礼(俗称“送大饭”)的客人。男方要提前置办婚床,并请“上头的”缝制被褥等。要在被褥的四角内放上钱,表示婚后日子荣华富贵;还要放上栗子、核桃、花生、红枣,祝福新婚夫妇早生贵子、儿女双全、夫妻和顺、白头到老。举行婚礼的前几天(要找双日子,即农历的双号,如二、四、六,十二等)需准备好鸡、鱼、肉、粉皮“四色礼”和红棉袄、红棉裤、红盖头(俗称“蒙头红子”)、裙子、扎腿带子,派一晚辈送到女方家中,称之为“送催妆”。现在除裙子、和扎腿带子外,其余礼物仍然需要办理。结婚前1天男方要找“上头的”和新郎的哥哥或堂哥一起铺床,“上头的”妇女要边铺床边说1段吉利话:“老大伯来铺床,一年一个状元郎,铺上秫秸(高粱竿)出秀才。床上铺黄草,今年生个小,明年就会跑。床前一棵麻,当年生个娃,明年就会爬。”在婚前1天,男方要将至亲——外祖母、舅母、姑姑、姨母、姐姐等请来出席婚礼。
在出嫁前的10~30天内新娘的父亲要携带礼品到新娘的舅父家请之送亲。在出嫁前的几天,女方的亲戚、朋友、乡亲等要送礼(俗称“填箱”),通常亲友送用红纸包好的钱,乡亲送鸡蛋、布料、床单、毛巾等物品。传统社会对填箱的人一般不招待,20世纪60年代开始在结婚前1天下午新娘家设宴招待“填箱”的人。婚前1天,女方要将姑姑、姨母、姐姐等请到家与本家的乡亲同时出席宴会。出嫁前1天的晚上,由新娘的嫂子、姐姐或婶子、大娘帮助装箱,在箱柜里放上染成红、绿色的栗子、核桃、花生等,并在每个桌、箱、柜里放上铜钱或银圆。女方要由其亲嫂子、大娘或远房大娘、婶子为新娘将辫子改为发鬏(俗称“鬏子”),由新娘的姑、嫂等帮忙整理嫁妆。吉时到(一般在早7~8时),新娘开始更衣,然后由其哥哥或弟弟手扶花轿杆送出村,同时点燃鞭炮为之送行。前面是乐队,抬嫁妆的队伍紧随其后,之后是迎新娘的花轿,轿后是送新娘的2 个“大客”。
到新郎家门前落轿,将男女宾客迎入客厅,迎宾毕,点燃豆秸、纸锞“燎轿”以避邪。之后新郎由主持人带领到轿前拜迎新娘下轿,燃放鞭炮,鼓乐齐鸣。然后新娘由左右2个“上头的”架着进大门,在鼓乐声中新人脚踏红地毯至院中的香案前拜天地、拜高堂、对拜,之后入洞房。在洞房内新郎、新娘同吃宽心面(切得比较宽的面条),共饮交心酒,之后新郎出来招呼客人,新娘在洞房内“坐帐”。在花烛之夜要由“上头的”点长明灯,并说上一套吉利话:“进屋门,黑荧荧,小孩他大娘来点灯。压灯棒,拨灯火,闺女小子二十五,多了俺不要,少了还得补。先要推车担担的,后要缝针拉线的。拍拍柜,砸砸箱,闺女成对儿成双。”夜间,亲友闹洞房。次日由新郎的近亲和近邻为新娘“开脸”( 除去脸和脖子上的寒毛,修齐鬓角),并备酒饭侍奉新娘,新娘向爷爷、奶奶、父母、姑母等赠送鞋子、耳枕、绣花烟包等礼物,并磕头,受礼者要给新娘开赏钱。20世纪60年代废除用花轿迎新娘的习俗,改用手推车迎亲,七八十年代用拖拉机,90年代后用轿车。其他的礼节也尽量从简。传统社会,婚后第7天新娘回娘家住1天(俗称“叫对月”),次日由其哥送回婆家。婚后不长时间,新婚夫妇带礼品到新娘的娘家(俗称“走头一趟”)。婚后第1个夏季前,女方娘家要为女儿、女婿置办凉席、蚊帐、扇子、夏季服装,俗称“换夏”。至此,才算完成结婚的全过程。
1949年前,如果新郎因故不能参加婚礼,可由其妹妹代为拜堂成亲。
不论古今,凡是动用鼓乐的喜事,都需要办事人员具体操办。婚事的乐队(俗称“鼓手”),分大帖子(六七个人)和小帖子(四五个人)2种。乐队在婚前1天的下午四五点钟到新娘家奏乐。次日新娘上轿前,鼓乐齐奏,幽雅、委婉的笛声在打击乐和弦乐的伴奏下划过长空,将婚事的喜庆气氛渲染得淋漓尽致。2位“上头的”女士在优美的音乐伴奏下为新娘更衣,做上轿前的准备。随着程序的进展,音乐变得高低起伏力度加大,衬托出新娘对娘家的依恋之情和对结婚及婚后美好生活向往的激动心情。在这种音乐的伴奏下,新娘上轿。到了新郎家后,鼓乐和鞭炮齐鸣,新郎、新娘拜堂成亲。
1.4 婚后从居
婚后从居有“夫家居”“妻家居”“新居制”3种形式。由于长期受夫权思想的影响,通常婚后女方到男方家居住,称之为“夫家居”。只有采取入赘的形式形成的婚姻男方才到女方家居住,形成“妻家居”。
1949年后,《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在家庭中有平等的权利,但基本上还是以“夫家居”为主。除入赘婚姻外,也有婚后男方到比自己处好的妻子处落户自立门户生活的。这2种情况形成了“妻家居”的从居形式。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从居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青年人越来越喜欢婚后尽快脱离父母单独生活,其父母也乐于将结了婚的子女分出去让他们独立生活,青年人通常婚后半年甚至更短的时间内与父母分家独立生活。这种“新居制”逐步成为婚后从居形式的主流。
1.5 离婚
清代及其以前,婚姻制度对女性极不公平。女性无权提出离婚,只有男性可以以各种理由“休妻”(男性抛弃妻子的旧称)。专制法律规定了丈夫休妻的7种理由——“七出”(亦称“七弃”“七去”)对妻子提出了十分苛刻的要求。不同时期“七出”的内容有些差异。在春秋战国时代的礼仪汇编《仪礼·丧服》中的“七出”是:无子、淫泆、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在秦汉以前的各种礼仪论著选集《大戴礼记·本命》中的“七去”是: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专制法律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制定了妻虽有“七出”之因但在3种情况下夫不得休妻的所谓“三不去”,据《大戴礼·本命》载,“有所娶无所归(因女方在被“休弃”时娘家无人,会使被“休弃”的女性无家可归),不去;与更三年丧(妻子曾经为公婆守孝3年),不去;前贫贱后富贵(婚后妻子曾与丈夫同甘共苦,后来丈夫富贵者),不去。”《唐律》中有强制离婚的所谓“义绝”,规定夫妻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范围内的亲属有殴、杀等现象的必须强制离婚,违者将判处1年徒刑。但“义绝”中只有“欲害夫者”的规定,而没有“欲害妻者”的规定,这对于女性来说是极不公平的。《礼记·内则》中甚至还有“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悦,出”的记载。《孔雀东南飞》(原名为《古诗为焦仲卿妻作》,因首句是“孔雀东南飞”而得名)中,焦仲卿奉母命休妻所造成的悲剧,就是对专制婚姻制度的血泪控诉。
因为宋代理学的兴起,妇女地位显著下降。但是,由于唐代风俗影响贞节观念淡薄、婚姻开放、战乱之际妇女难保贞洁、金人习俗影响等方面的原因,宋代妇女不以再嫁为耻,出现了当时妇女再嫁人数较多的现象,并受到一定的法律和社会舆论的保护。同时,再嫁的妇女对所拥有的财产有一定的支配权。
1950年和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以及之后修订的《婚姻法》,都有关于夫妻双方离婚自由的规定。如果夫妻感情破裂或因其他原因而造成一方或双方不愿意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也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
1.6 再婚
中国传统礼制,妻亡,禁止男人再娶。据《白虎通·婚娶》载:“人君无再娶之义”。在《公羊传·庄公十九年》中也有类似的记述:“诸候不再娶。”被鲁迅骂得狗血喷头的林琴南妻死后终身未娶,比停妻再娶的周树人义气多了。这种守节信义的男人太少不足为证,这种规定只是挂羊头卖狗肉,所谓的不能再娶只是说不能再娶第2个正妻,再娶来的不能叫原配只能叫继室。民间,不能叫元配,只能叫续弦。元配与续弦在死后的待遇是不一样的,元配与夫同葬,非元配们就只能靠边“葬”。因民间继室续弦流行,后来就出个变通法:元配葬于夫左,续弦葬于夫右。
夫讲守节妻死后不再娶元配,对女人的要求就更苛刻:夫死后终身不嫁。开初这只是1种道德提倡,到宋朝守节女人都被政府与儒士们称作“节妇烈女”从而对女人进行道德压迫,之后又从道德提倡上升为法律规定,寡妇不能再嫁了。上古时代,礼制即要求女人从1而终,《礼记·郊特牲》规定:“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嫁”。春秋时期,女人改嫁尚是自由的。孔子的儿媳妇——伯鱼的妻,也就是子思的娘,不但改嫁,而且是涉外婚姻,嫁卫国去了。晋国公子重耳流亡前对其妻说:待我25年不来而后嫁。虽然25年的等待有点长,但是能如此许诺的也不愧为伟丈夫了。到了秦朝,改嫁就没有恁自由了,生了儿子的寡妇不得再嫁,《史记·秦始皇本纪》写道:“有子改嫁,倍死不贞”。汉代董仲舒在《春法决狱》中说:“夫死无男有改嫁之道也。”班昭说:“夫有再娶之义,妇无再嫁之礼。故曰夫者天也,天固不可逃,夫固不可违,行违神祇,天则罚之。礼义有衍,夫则薄之。故事夫如事天。与孝子事父,忠臣事主同也。”班超要求女人事夫犹如忠臣事主。在通常情况下,专制法律规定男方休妻或妻子死亡后可以再娶,而女性即使被休弃或丈夫死亡亦不能再嫁,甚至女性未结婚未婚夫死亡后也不准再嫁,使一些女性过着凄惨的守寡生活,历代专制王朝还以立贞洁牌坊的方式鼓励或者说强迫丧偶的女性守寡。《明史》中留名的贞妇烈女达万人之众,重要的有300人。《古今图书集成》中收录的明代烈女节妇多达36 000人。
但是,个别历史阶段亦有例外。汉武帝的祖母嫁过3回,蔡文姬也嫁过3个男性,汉代名相陈平则是自己妻子的第6个男人,东汉光武帝的姐姐刚做了寡妇就看中了朝中大臣宋弘,央求弟弟刘秀给自己帮忙,宋弘却像头倔牛拉不过来,以“贫戝之交不可亡,糟糠之妻不下堂”为由拒绝了,皇姐带头当第三者。据《北史·陈元康传》载:左卫将军郭琼因罪处死,其妻乃名门卢氏之女,被赐于寒门陈元康,元康大喜,立即清理门户撵走了自己的元配夫人。在《北史·孙骞传》中写道:孙出身寒门,政府把罪人之妻、名门之女韦氏赐之,孙像中了探花似的风光极了。看来,名门之后作了寡妇也不怕,完全可以花开2家各表1支。隋唐胡化严重,妇女虽然不再授田,却有财产继承权,并能拥有自己的嫁妆。在宋朝,妇女不但可以改嫁,改嫁的时候还能原封不动地带走自己的嫁妆,更有甚者宋朝出嫁的女儿居然也能分到一些父母的遗产,份额虽然比她的兄弟少一些。中国的父母对女儿大都是慷慨的,通常嫁女儿的嫁妆花费比娶儿媳妇的聘礼要多出不少。汉文帝就曾苦恼于民间风俗对嫁妆要求过高而导致大量溺杀女婴,因而多次下诏要求婚事从俭。关于宋代的情况,我们可以从范仲淹给家族立的家法中管窥一斑:范家“嫁女支钱三十七贯又四十七文、改嫁支钱二十贯。”相比之下,娶妇仅“支钱二十贯,再娶不支。”如果1个女人带着1大笔属于自己的钱嫁出去,不合意还能改嫁,境遇应该差不到哪儿去。
1949年后,《婚姻法》赋予离异者和丧偶者再婚的权力。特别是近几年,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也在不断进步,通常不再歧视再婚者。
1.7 婚姻禁忌
婚姻禁忌有着悠久的历史,是人类健康蕃衍的先决条件,通常分血缘禁忌和疾病禁忌2个方面。
1.7.1 血缘禁忌
对于血缘禁忌,考茨基(Karl Kautsky,1854~1938,德国社会民主党人)作过深入的研究,他认为,原始人固然十分纯朴、无知,但在一切同自己的幸福有直接关联的事情上却是极其敏锐的观察者。他举例分析说:某个部落继续许多世代实行近亲交配,已大受其影响了。它的妇女不是不生育,就是所生的少数儿童身体孱弱甚至是先天性畸形。不消说,原始人丝毫也不知道这个可悲现象的真正原因,认为是神或魔的愤怒落在他们头上。这他们是觉察到的,即使他们不知道为什么。假定由于某种饶幸,这个部落的男子俘虏了一些其他部落的女子,并且与她们结合。奇迹发生了:虽然本部落的女人不是不生育就是只生一些很孱弱或畸形的婴儿,外族来的女人却证明自己是会生孩子的,而且所生的孩子也都健壮有力。假如男子们因此对本部落女人发生了恐惧,假如他们相信了同本部落女人结合会受到神的诅咒,而同外族女人结合则会受到神的祝福,就成为1种十分正常的思维。如果他们一旦有这个想法,并且在继续同异族女人交配也证实了这样的婚姻的确比同本部落女人结婚优越,就不难明了,不许同本部落女人结婚的禁令为什么那么严厉,和人们为什么那么提心吊胆地监视着不许男人同本部落女人婚配了:为的是要使部落免受灭绝的灾祸。正因为这种结合的禁令并非基于科学的理解,而是基于那种像原始民族的许多其他观察一样,是和幻想的神秘集体观念纠缠在一起的,所以它才具有1种宗教的伦理的形态。因此,考茨基于1882年做出的上述论证,是颇有说服力的。因之,他的如下结论也是可以接受的:“野蛮人和未开化的人极为重视种族卫生。后来文化发生了影响,种族卫生退化了。只是到了近日,它才再度成为关心社会前途的深谋远虑所着眼的东西,取着一些较为尊重个人自由的形态。过去用婚姻制约获得的东西,现在应该用婚姻规劝的方式来取得了。”换言之,婚姻禁规应该继续在现实社会生活发挥其伦理和法律调节功能。为此,中国古今的婚姻法所规定的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和禁止结婚的疾病因素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了。
禁止近亲间结婚,是古今中外法律的通例。其理由有2:第1,基于优生学的理论。因为近亲结婚,容易把双方生理的缺陷遗传给下一代,给民族健康带来不利的结果。第2,基于性伦理观念关于禁止近亲结婚的范围,各国法律都有直系血亲间不得结婚的规定,这是无一例外的。对于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规定则不尽相同,宽严不等。例如,前苏联婚姻和家庭法仅禁止同胞兄弟姊妹或者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结婚,日本民法禁止3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罗马尼亚家庭法典禁止4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等等。此外,许多国家在法律上还有禁止一定范围的姻亲结婚的规定。
周在还没有取得王权的时候(西周之前),就已经实行了严格的父系外婚制。同姓之间,“虽百世而婚姻不通,周道然也”,就是对这种禁忌的最好的注脚。自此以后,姑表亲之间的缔婚,在中国成为禁忌。周朝建立后,姬姓之间互不通婚,王与诸候的妻子大多娶自姜性的齐国、姒姓的杞国或干脆与周边的少数民族通婚;自己的女儿则大多是嫁给了承殷祀的宋国或是承夏祀的陈国。到了后代,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法律上一直禁止同姓互为婚姻。唐代对同姓为婚的处罚是徒刑2年,缌麻(传统社会5种丧服[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中最轻的1种。斩衰是用很粗的生麻布做成不缝边,像斧斩一样故名斩衰。穿这种丧服服丧3年,用于臣、子、妻、妾为君、父、夫服丧。齐衰则是缝边的生麻布做成。大功和小功则是用熟麻布作成,只是做工不同。缌麻是细的熟麻布做成。服丧时间依次减少,有1年、9个月、5个月、3个月。从自己开始上到父亲、祖父、曾祖父、高祖父,下到子、孙、曾孙、玄孙,同时还有上述亲属的旁亲,都是有服亲,叫内亲。母亲1系叫外亲,服制只有1世,仅包括外祖父母、舅父、姨母、舅表和姨表兄弟,其他人则是无服亲。同时,期亲指父系亲属,大功亲指祖父系亲属,小功亲指曾祖父系亲属,缌麻亲指高祖父系亲属,母系亲属均列入缌麻亲中)以上亲属间的结合以奸论罪。但在适用这条法律上,则是对同姓为婚作狭义解释的,即所谓“同宗共姓,皆不得为婚。”明、清法律规定,凡同姓为婚者,各杖60、离异。若娶缌麻以上亲,则各以奸论,处刑自徒刑3年至绞、斩不等。至清光绪末年,始在律文上将禁止同姓为婚改为禁止同宗为婚。民国政府民法禁止下列亲属结婚:(1)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2)旁系血亲及旁系姻亲之辈分不相同者,但旁系血亲在八亲等之外,旁系姻亲在五亲等之外者,不在此限。(3)旁系血亲之辈分相同而在八亲等以内者,但表兄弟姊妹不在此限。同时规定,关于姻亲结婚的限制,于姻亲关系消灭后亦适用之。
1949年后,1950年婚姻法除禁止直系血亲、同胞兄弟姊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姊妹结婚外,对其他5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作了从习惯的规定。1980年婚姻法除保留禁止直系血亲结婚的规定外,又明确规定禁止3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这一修改的实际意义,就是禁止出于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表兄弟姊妹间的婚姻。其目的在于提高人口质量,保障下一代和民族的健康。
1.7.2 疾病禁忌
男女结婚,须无禁止结婚的疾病。对此,现代各国立法通常都有具体规定。关于禁止结婚的疾病,可概括为2类:第1,精神方面的疾病。例如,精神病、白痴、精神耗弱等。例如,瑞士民法规定:“结婚时配偶一方为精神病或因精神的原因无判断能力者,其婚姻为无效”。前苏联婚姻和家庭法典规定:“双方中即使有一方因患精神病或痴呆症经法院宣告为无行为能力的人”禁止结婚。奥地利民法规定,发狂人、疯癫人、白痴,不能有效缔结婚姻。第2,身体方面的疾病,一般说来,为法律中所规定的,仅限于重大不治的恶疾,以及足以严重危害对方和下一代健康的病症。除疾病外,某些国家在法律上还规定禁止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人结婚。中国婚姻法规定:“患麻疯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麻疯病是1种恶性传染病。患者若与他人结婚,不仅会传染对方,还会遗传后代。由于中国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麻疯病已经不是不治之症。所以,法律仅限于禁止未经治愈者结婚。如已治愈,其结婚应不受限制。至于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还包括精神失常未经治愈,先天性痴呆,以及某些已被实践证明不应结婚的传染性或遗传性疾病,如艾滋病等。
2 生育习俗
1949年前,一般由接生婆到孕妇家接生。1949年后,为了母婴安全,孕妇逐步习惯到医院生产。
周代,中国就有了所谓的弄璋之喜与弄瓦之喜。在《诗经·小雅·斯干》中写道:“乃生女子,载寝之地,载之衣裼,载弄之瓦;乃生男子,载寝之床,载衣之赏,载弄之璋。其泣喤喤,朱韨斯皇,家室君王”。生女孩,就扔地上随便用1个布片包上,称之为“弄瓦之喜”;生男孩,就让他穿漂亮的衣服放到床上,小家伙哭声响亮插云宵,1看就是穿官家礼服的大人才,咋看咋像家里的小皇帝,称之为“弄璋之喜”。直到今天,生男生女的习俗也有很大的区别。生男孩在产妇大门之上悬挂红布(俗称“红子”)、书、弓箭(寓意为孩子长大后文武双全),生女孩在产妇大门之上悬挂红布、大蒜、书(寓意为孩子长大后过日子会算计)。生产后的第2天派产妇的1个晚辈到产妇娘家报喜,婴儿的姥姥第6天到产妇家烧喜纸以示祝贺,第9、12(女孩第9天,男孩第12天)举办酒席招待前来贺喜的亲朋,来贺喜的大都是产妇娘家门的至亲——婴儿的姥姥、妗子、姨等及邻居,通常送红糖、小米、面粉、鸡蛋和新生儿的衣物等(俗称“送助米”),并由婴儿的舅舅象征性地剪婴儿的1点头发(俗称“铰头”,其舅舅要赠送新生儿一定的“铰头钱”)。为了母婴健康,产妇在1月之内不出大门,由其母亲、婆婆或其他女性照顾,称之为“坐月子”。生产满月后由其娘家接回去住几天,俗称“叫满月”。生产100天,新生儿的姥姥再次登门探视,并由婴儿的姑姑送去装有核桃、馒头、铜钱的1条裤子作为贺礼,当日由婴儿的伯父1只脚踩碌碡说:“脚踩碌碡头顶天,百天裤子大爷穿,小孩活到一百三。姑家的裤,姨家的袜,姥娘家的漫头抹(方言。是1种帽子),孩子活到九十八。回头往家走,孩子活到九十九。”边为其穿裤子,用婴儿的腿将裤子内的核桃、馒头捅出弃之,俗称“穿百天裤子”。在婴儿百日之际,不仅其姥姥、姑姑要去探视,其姨、亲戚、乡亲等也要携带礼品前去看望。
3 葬俗
丧葬礼仪十分烦琐、铺张,与古代大孝子、《孝经》的作者曾参(字子舆。被人尊称为“曾子”,后人尊称之为“宗圣”。孔子弟子,以孝著称。春秋末鲁国南武城人。认为“忠恕”是孔子“一以贯之”的思想。相传《大学》《孝经》是他的著作)所提倡的“厚养薄葬”的精神相去甚远,为了使丧事办得符合所谓的“礼仪”,有的户不惜破产、举债而发大丧,给之后的生产和生活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婴幼儿死亡称之为“殇”,不在族林里埋葬,丢在“官地”(俗称“乱葬岗子”)里了事。
青少年死亡通常简单地葬在族林里。
成年人死亡需举行“丧礼”(俗称“发丧”)。人们称自己的长辈死亡为“老了”。在病危之际,其子女要为之清洗、穿寿衣,后将之放在堂屋明间的灵床上,守侯到老人咽气。将死者脚向北、头朝南仰卧在灵床上,用白纸蒙面,并在灵床的南端地面点长明灯、置祭品和烧纸的老盆(瓦盆)。之后在门上贴白纸对联,门外置“门纸”(用白纸扎的东西。死者为男性置于门左边,死者为女性置于门右边,上写生卒年月日及时辰、出殡时间、葬于何处、子孙姓名等),庭院内设灵棚。直系孝子孝眷披麻戴孝——披孝衣、戴孝帽(女性头顶白布,俗称“褟头”)、鞋子复孝布、腰系苘绳、手拄哀杖(材质为柳树),旁系孝子孝眷只戴孝帽和复白布于鞋子之上。通常丧礼2~3天(死后第3天发丧,俗称“3天的场子”),个别富户也有办7天甚至更长时间的。成殓死者的棺材(俗称“板”)一般用2至4寸厚的杨木、柏木在生前制作或者死后现制作或购买,富户大都用6至8寸的柏木制作,实行火化后一度不准使用棺材,后虽然火化但仍然制作棺材进行土葬。在人死后到入土前,孝子孝眷日夜守灵,并请乐队日夜奏哀乐(俗称“做乐”),以悼死者。
首先,找人看日子,选发丧日期。然后由族内长者带领孝子找总理、灶上师傅,行叩拜之礼后,议定发丧事宜,确定丧局的大小、报多少丧、有多少客、能收多少礼、有多少桌席、什么样的席口(酒席档次)等等。之后,具体操办者根据丧主的意见分头购置发丧所用物品。再后,孝子由人引导到“相礼班”(由3大员——首尾、正引、付引组成)家门口,引导者将相礼叫到门口,孝子向相礼行叩拜之礼,说明上场的时间,并邀请其届时帮忙。接着订乐班(俗称“鼓手”),通常七八个人,次日到丧场服务。
人死后的第1个仪式是“开丧”,由执事人引导孝子在乐队的伴奏下到大门外悬挂“门纸”,孝子、孝眷向“门纸”行鞠躬礼,然后引导孝子、孝眷入灵棚行开丧礼,奏乐、击3通鼓后引孝眷入芦(灵堂)。紧接着孝子、孝眷等各自穿戴妥当孝衣浩浩荡荡地到土地庙泼汤(死者之子在前,其后依次分别是死者的孙子、近亲、弟弟、侄子、堂侄、堂孙、女眷),慢步(当地村民俗称“半天1步”,亦称“行香步”),沿村内大街缓行,以显示其家族和亲眷的规模。出殡前1天,忙人(乡邻为丧事帮忙的人)、白执(负责祭奠仪式、礼节,引导孝子孝眷安客、谢客、迎花圈等)、相礼(指导丧仪、书写挽联和帐心者)等人员上岗,由总理(丧局的总负责人,俗称“大总理”)安排和分配任务,各司其职。孝子、孝眷要对总理、外柜、厨师、白执、忙人等一一行叩拜之礼。
大总理负责整个丧事活动的安排,外柜负责接受前来吊丧者的钱物并登记造册(俗称“大礼薄子”),内柜负责丧局的财务,男、女指示客(俗称“男指客”和“女指客”)分别负责接待和迎送吊丧的男、女客人。如死者为女性,需首先告诉其娘家人,其娘家来人后丧主要说明死因和丧礼,无异议后方可入殓。出殡当天上午亲友致吊、参灵(孝子孝眷跪列2边),20世纪80年代,丧礼开始接受花圈,之后送花圈被接受并逐渐成为时尚,孝子孝眷在乐队的引导下行叩拜礼到村口或村中某地迎花圈。
出殡前1日夜要举行夜祭,俗称“三献”,由“贵客”(闺女婿、侄女婿)点戏。出殡当日中午举行堂祭,乐队打3通鼓,奏启门乐、歌乐、雅乐,由死者晚辈读祭文。1949年后,公职人员去世在丧礼上由单位领导致悼词。中午设宴招待前来吊丧的客人,席间要在乐队的引导下孝子孝眷到现场对客人行叩拜礼(俗称“谢客”)。将棺材用手抬到院子外的架子(俗称“大杠”)上,孝子孝眷一同在乐队的引导下将棺木送至村外,然后行“路祭”(将棺材抬到村口停下,置香案,由前来吊唁的客人行礼),孝眷回家(儿媳妇谁第1个跑到灵堂谁抱头福,俗称“留福”。所以,如果有多个儿媳妇则会出现争相往回跑的局面),再由孝子和女婿送到族林下葬。次日,孝子孝眷身穿孝衣到坟地“圆坟”——焚香、烧纸、整理坟堆。“五七”(死后35天左右,也有次日或六七天上“五七”坟的,俗称“偏五七,正百日”)要举行隆重的祭奠活动,子女的至亲、女婿、外甥要抬着“礼盒”(俗称“盒子”,内有猪头、鸡、鱼等祭品,俗称“三牲”),出嫁女儿要为亡父(母)用纸扎制摇钱树、金童玉女、牛马(为男性扎马,为女性扎牛)、佣人、摇钱树、家具等祭品,近几年有的扎彩电、冰箱、洗衣机、轿车、楼房等作为祭品。届时,焚烧祭品、纸锞,行跪拜礼,而后卸孝回家,主人设宴招待客人。丧后死者子女服孝3年,男性穿白鞋、帽沿缝白布边,女性着素装、扎白带、上衣沿白布边。“文革”期间,传统的丧葬礼仪被彻底革除。筹办丧事的人员由村“革命委员会”的人指定,并不准哭、不准带孝、不准报丧。“文革”结束后传统丧礼恢复。虽然政府禁止过发大丧和进行过平坟工作,但收效甚微,丧礼仍然基本上沿用传统的程序办理。
为了将丧事办得肃穆和隆重,用乐队去渲染一下失去亲人的悲伤气氛是必不可少的事情。为使奏乐活动与丧事活动相得益彰,要有1个人(相理)指挥乐队什么时候奏乐、奏什么样的乐、演什么戏、唱什么歌。
4 称谓习俗
4.1 古代称谓
4.1.1 年龄称谓
人初生叫婴儿,不满周岁称襁褓,2~3岁称孩提,男孩7岁称韶年、10岁以下称黄口、13~15岁称舞勺之年、15~20岁称舞象之年,女孩7岁称髫年、12岁称金钗之年、13岁称豆蔻年华、15岁称及笄之年,16岁称碧玉年华,20岁称桃李年华,24岁称花信年华,女子出嫁称标梅之年,男子20岁称弱冠,30岁称而立之年,40岁称不惑之年,50岁称知命之年,60岁称花甲或耳顺之年,70岁称古稀之年,80岁称杖朝之年,80~90岁称耄耄之年,100岁称乐期颐。 童年还称之为总角或垂髫,青少年称之为束发,女子待嫁称待年或待字,老年称之为皓首或白首,长寿老人称之为黄发,等等。
4.1.2 社交称谓
初次见面说“久仰”,等候客人用“恭候”,对方来信叫“惠书”,请人帮忙说“劳驾”,托人办事用“拜托”,请人指点用“赐教”,赞人见解用“高见”,求人原谅说“包涵”,老人年龄问“高寿”,客人来到用“光临”,与人分别用“告辞”,看望别人用“拜访”,请人勿送用“留步”,麻烦别人说“打扰”,求给方便说“借光”,请人指教说“请教”,欢迎购买叫“光顾”,好久不见说“久违”,中途先走用“失赔”,赠送作品用“斧正”。
4.1.3 亲友称谓
父母同称高堂、椿萱、双亲、膝下,父单称家父、家严,母单称家母、家慈,父去世称先父、先严、先考,母去世称先母、先慈、先妣,兄弟姐妹称家兄、家弟、舍姐、舍妹。
兄弟代称昆仲、手足,夫妻称伉俪、配偶、伴侣,同辈去世称亡兄、亡弟、亡妹、亡妻,别人父母称令尊、令堂,别人兄妹称令兄、令妹,别人儿女称令郎、令媛,妻父称丈人、岳父、泰山,别人家庭称府上、尊府,自己家庭称寒舍、舍下、草堂。
4.1.4 尊称
帝王的敬称有万岁、圣上、圣驾、天子、陛下等,皇太子、亲王的敬称是殿下,将军的敬称是麾下,使节称节下,三公、郡守等有一定社会地位的人称阁下。对方或对方亲属的敬称有令尊(对方父亲)、令堂(对方母亲)、令阃(对方妻子)、令兄(对方的哥哥)、令郎(对方的儿子)、令爱(对方的女儿),尊上(称对方父母)、尊公、尊君、尊府(皆称对方父亲)、尊堂(对方母亲)、尊亲(对方亲戚)、尊驾(称对方)、尊命(对方的嘱咐)、尊意(对方的意思),贤家(称对方)、贤郎(称对方的儿子)、贤弟(称对方的弟弟),称同辈友人中长于自己的人为仁兄、称地位高的人为仁公等。称年老的人为丈、丈人,唐后丈、丈人专指妻父又称泰山,妻母称丈母或泰水。称已死的皇帝为先帝,称已死去的有才德的人为先贤。称帝王的母亲为太后,称祖父为大(太)父,称祖母为大(太)母。长者和朋辈之间的敬称有君、子、公、足下、夫子、先生、大人等。君对臣的敬称是卿或爱卿。品格高尚、智慧超群的人用圣人,后“圣”多用于帝王——圣上、圣驾等。
4.1.5 谦称
自谦称愚、鄙、敝、卑、窃、臣、仆等,帝王谦称孤、寡、不谷等,官吏谦称下官、末官、小吏等,读书人谦称小生、晚生、晚学、不才、不佞、不肖等,称自己一方的亲属朋友家父、家母、家兄、舍弟、舍妹、舍侄等。晚辈或地位低的人谦称在下,有一定身份的人谦称小可,子弟晚辈对父兄尊长谦称小子,老人谦称老朽、老夫、老汉、老拙等,女子谦称妾,老和尚谦称老衲,对别国称自己的国君为寡君。
4.1.6 百姓称谓
布衣、黔首、黎民、生民、庶民、黎庶、苍生、黎元、氓等。
4.1.7 职业称谓
厨师称庖,乐师称师,艺人称优、优伶、伶人。
4.1.8 朋友关系称谓
贫贱而地位低下时结交的朋友叫“贫贱之交”,情谊契合、亲如兄弟的朋友叫“金兰之交”,同生死、共患难的朋友叫“刎颈之交”,在遇到磨难时结成的朋友叫“患难之交”,情投意合、友谊深厚的朋友叫“莫逆之交”,从小一块儿长大的异性好朋友叫“竹马之交”,以平民身份相交往的朋友叫“布衣之交”,辈份不同、年龄相差较大的朋友叫“忘年之交”,不拘于身份、形迹的朋友叫“忘形之交”,不因贵贱的变化而改变深厚友情的朋友叫“车笠之交”,在道义上彼此支持的朋友叫“君子之交”,心意相投、相知很深的朋友或者彼此慕名而未见过面的朋友叫“神交”。
4.1.9 其他称谓
男称须眉、女称巾帼,夫妻一方去世称丧偶,老师称恩师、夫子,学生称门生,学校称寒窗,同学称同窗。
4.2 现代亲属称谓
4.2.1 自家称谓
A长幼之间。曾祖父称“老老爷”(再高辈分的男性亦如此称呼),曾祖母称“老奶奶”(再高辈分的女性也这样称呼)。祖父称“老爷”,祖母称“奶奶”。父亲称“大大”(儿媳妇面称“大大”。背称“老公公”,生产后称第1个孩子乳名后加“他﹝她﹞老爷”,如第1个孩子的乳名为“小华”则称之为“小华他老爷”),母亲称“娘”(儿媳妇面称“娘”。背称“老婆婆”“婆婆”,生产后称第1个孩子乳名后加“他﹝她﹞奶奶”,如第1个孩子乳名为“小兰”则称之为“小兰她奶奶”)。伯父称“大爷”,伯母称“大娘”。叔叔称“叔”,叔叔之妻称“婶子”。姑姑称“姑”。父之姑称“姑奶奶”,父之姑奶奶称“老姑奶奶”。儿子称“儿”,通常直呼乳名(俗称“小名”),就是长大成人后也直接叫乳名,有了孩子后称孩子乳名后加“他(她)大大”3字(如孩子叫“大山”就称之为“大山他大大”)。儿媳妇面称“他嫂子”,背称儿媳妇、其夫乳名后加上“家里”2字(如其夫乳名为“大宝”就称之为“大宝家里”)、生产后在第1个孩子(不论男孩、女孩)乳名后加上“他娘”2字(如第1个孩子乳名叫“小花”就称之为“小花她娘”)。女儿小时(指出嫁前)面称乳名,背称“闺女”,出嫁后称其夫姓前加一老字(如其夫姓李则称之为“老李”)。侄子称“侄”,小时(指结婚前)直呼乳名,有孩子后与儿子相同。侄女小时(指出嫁前)直呼乳名,婚后与女儿相同。子之子面称乳名,背称“孙子”;孙子之妻称“孙媳妇”。子之孙面称乳名,背称“重孙”“重孙子”;重孙之妻称“重孙媳妇”“重孙子媳妇”。子之女面称乳名,背称“孙女”,出嫁后与女儿称呼方式相同。子之孙女面称乳名,背称“重孙女”,出嫁后与女儿称呼方式相同。更低辈分的男孩有孩子前称乳名,有孩子后称呼方式与重孙子相同。更低辈分女孩婚前称乳名,婚后称呼与女儿相同。
B平辈之间。丈夫称未生产的妻子为“家里”“媳妇”,生产后称第1个孩子乳名后加“他(她)娘”2字,如孩子叫“小成”就称之为“小成他娘”,20世纪80年代后通常称姓名;妻子没生产之前称丈夫为“当家的”,老年妇女称丈夫为“老头子”,有了孩子后在第1个孩子乳名后加“他(她)大大”3字(如孩子乳名为“小英”则称之为“小英她大大”), 20世纪80年代后通常称姓名。男性之间哥哥称“哥”,弟弟称“兄弟”。女性之间姐姐称“姐”,妹妹与普通话相同亦称“妹妹”。异性之间除“哥”“姐”“兄弟”“妹妹”与同性相同外,嫂子与普通话相同亦称“嫂子”;弟之妻面称“他婶子”“弟妹”,背称“兄弟媳妇”;丈夫的哥哥面称“哥”,背称“老大伯”;丈夫的姐姐面称“姐”,背称“大姑姐”“大姑子姐”;丈夫的弟弟面称“兄弟”,背称“小叔子”;丈夫的妹妹面称“妹妹”,背称“小姑子”。
4.2.2 亲戚称谓
A长幼之间。外曾祖父称“老姥爷”“老外老爷”(再高辈分的男性也这样称呼),外曾祖母称“老姥娘”(再高辈分的女性亦如此称呼)。外祖父称“老爷”“外老爷”,外祖母称“姥娘”。舅舅称“舅”,舅母称“妗子”。姑之夫称“姑父”,姨之夫称“姨夫”。父之表哥称“表大爷”,父之表嫂称“表大娘”;父之表弟称“表叔”,父之表弟媳称“表婶子”。母之表哥、表弟通称“表舅”,母之表嫂、表弟媳通称“表妗子”。妻之父面称“大大”,背称“丈母爷”“丈人”“老丈人”。妻之母面称“娘”,背称“丈母娘”。妻之侄子面称“侄”或直呼乳名(侄子婚前。婚后与自己侄子称呼相同),背称“妻侄”。妻之侄女面称“侄女”或乳名(侄女婚前。婚后与自己侄女称呼相同),背称“妻侄女”。闺女婿面称“他姐夫”,背称“贵客”或姓前加“老”姓后加“家”(如闺女婿姓张则称之为“老张家”),侄女婿称呼方式与闺女婿一样。孙女之夫称“孙女婿”,更低辈分的女孩之夫称呼与孙女之夫相同。姐姐、妹妹之子称“外甥”,之女称“外甥女”“外甥闺女”。女、侄女之子称“外孙”“外甥孙子”;之女称“外甥孙女”“外甥孙女子”。
B平辈之间。舅、姑、姨之子通称“表哥”(年龄比自己大者)、“表弟”(年龄比自己小者),舅、姑、姨之女通称“表姐”(年龄比自己大者)、“表妹”(年龄比自己小者)。姐之夫称“姐夫”,妹之夫称“妹夫”。妻之兄面称“哥”,背称“大舅子”;妻之弟面称“兄弟”,背称“小舅子”。妻之姐面称“姐”,背称“大姨子”;妻之妹面称“妹妹”,背称“小姨子”。妻之姐、妹之夫分别面称“姐夫”“妹夫”,背通称“两桥”或“桥两孔”。
5 陋习
5.1 缠足
关于缠足陋习的起源,至今没有定论。最早的缠足记述痕迹散现于神话传说之中:在约公元前2200年前的夏代,大禹娶涂山氏女为后,涂山氏女为狐狸精,是小脚;殷末纣王的妃子妲己是狐狸精(一说是雉)变的,由于脚没变好,于是将脚用帛布裹了起来。
最早记载缠足的史书是《史记》。根据司马迁在《史记》中关于女子“蹑利屣”的记载可知,妇女缠足当不晚于汉代。男性为了满足畸形的(甚至可以说变态的、病态的)审美心理需要,不惜以牺牲女性的健康为代价,令女子以帛(布)绕脚,使足骨变形而尖小。19世纪1个西方人——布莱森夫人写了1本关于中国的书——《中国的儿童生活》,其中记述了中国的妇女裹脚:“裹脚时先将带子的一端放在足背下,然后缠住四个小脚趾,裹到脚底下,用另外一根绳子将脚后跟与拇脚趾拉紧靠近,在脚底下留个缺口。缠完时,带子的头就被牢牢地压住,这样过一两个星期。此外还要不时地更换新带子,但动作要迅速,否则的话,血液会在失去知觉的脚内重新流通,那痛疼是无法忍受的。”(见《十九世纪西方人眼中的中国》)现在我们不难找到缠足之后的小脚的照片,还有小脚的X光照片。缠足就是把4个脚趾都缠进脚板下面,活生生的把脚缠成尖削形。给小脚女人准备的鞋子,都是畸形的尖头小鞋。太监的阉割是为皇帝而阉割,女人的缠足则是为男人而缠足,女人的缠足,就是为了满足男人的驾驭心理与畸形的审美心理。承载着中国文化传承使命的中国古代文人,大多数并没有对这种非人的社会陋习表示不快,相反,他们往往用1种变态的眼光,从毒瘤中发现了艳若桃花。唐代大诗人白居易就赞美过“小头鞋履窄衣裳,天宝末年时世妆”。苏东坡就专门做《菩萨蛮》词咏叹缠足:“涂香莫惜莲承步,长愁罗袜凌波去;只见舞回风,都无行处踪。偷立宫样稳,并立双跌困;纤妙说应难,须从掌上看。”成为中国诗词史上专门咏缠足的第1首词。清代的李渔则更加猥亵地赞美小脚:“瘦欲无形越看越怜惜,此用之在日者也;柔若无骨,愈亲愈耐抚摩,此用之在夜者也。”为了男人的“用之在日”与“用之在夜”,便教整个民族千百年的妇女从六七岁开始忍受裹脚这种非人的折磨——仿佛妇女天生就是来给男人“用”的——而这些以道为使命而自得的文化人,居然大多认为那是天经地义的。只有极少数人对缠足曾发出过抗议的声音,清朝张宗法在《三农纪》中从人道主义儒学的角度批评裹脚的恶习:“人赋鸿濛,万物皆备于一身,得天地之气生,受四时之法成。然贵贱虽殊,其宝命一也。仁者补之,尤恐招损,今俗尚缠足,堪伤天地之本元,自害人生之德流,而后世不福不寿,皆因先天有戕,此语可为智者道也。”然而他对此也无法阻止,只是开了1张药方以减轻裹脚的痛苦。
在宋朝,缠足并不普及,将脚裹得“纤直”而不“弓弯”,只是比天足小些而已。
在蒙古族入主中原的元代,统治阶级自己不缠足,但不反对汉人缠足,并对汉人缠足持欣赏态度。这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缠足的发展,致使元朝末期产生了以不缠足为耻的可悲观念。
明朝,妇女缠足进入了兴盛时期,对裹脚的形状有了一定的要求:女子的小脚不但要缩至3寸,而且要弓,有些地区甚至要求裹成角黍状。
满清统治者进入中原后,开始极力反对汉族妇女缠足,并将妇女是否缠足提高到是否顺从满族人统治的高度于1664年(清康熙三年)下诏书严禁缠足,但是,此时的汉族人对缠足的迷恋达到了不能自拔的程度,清廷于1668年(康熙七年)又罢此禁。对此,史家将其概括成“降男(清兵入关后曾下“剃发令”作为降伏汉族的标志,当时有“留头不留发、留发不留头”之说,意为不遵守“剃发令”的人要杀头)不降女(禁止女子缠足的命令没有被执行)”,由此可见缠足在清代已经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
洪秀全借鉴基督教人人都是上帝平等子女的教义断然禁止缠足恶习,太平天国活动区域内的妇女获得保持“天足”的权利。
以康有为、梁启超代表的维新派以“天赋人权”和进化论思想为指导在中国倡导、发起了不缠足运动。康有为抨击“中国裹足之风千年矣,折骨伤筋,害人生理,谬俗流传,固闭已甚”。孙中山坚持民主思想,主张男女平权,努力使妇女成为具有独立人格和完全国民意义的人,坚持女性放足,将扫除缠足等风俗之害的内容写入1905年同盟会的政纲之中。辛亥革命后湖北军政府发布关于妇女放足的告示:“照得缠足恶习,有碍女界卫生。躯体受害尤大,关系种族匪轻。现值民国成立,理宜百度维新。男子一律剪发,女子亦宜振兴。况为国民之母,岂可玩忽因循。特此示令放足,岂各勿违凛遵!”1912年孙中山以中华民国大总统的名义下达《令内务部通饬各省劝禁缠足文》,进一步提出劝禁缠足的要求:“通饬各省一体劝禁,其有故违禁令者,予其家属以相当之罚。”女革命家秋瑾认为妇女要争得与男子平等第一件事就是彻底废除缠足陋习提倡天足、放足,她批驳缠足“一似奸庭受刖刑”号召广大妇女起来坚决抵制和反抗这一酷刑:“算弓鞋三寸太无为,宜改革。”1903年2月高白叔夫人在杭州主持成立的“杭州放足会”是中国妇女自办的第1个不缠足团体,此后越来越多的女性加入到不缠足运动的洪流中。
1949年后,缠足陋习已被禁绝。
5.2 纳妾
西周建立后,建宗法、分嫡庶,将父系氏族的传承规则法制化、制度化。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严格的1夫1妻制。虽然王和贵族可以多娶。但嫡妻只能有1个。嫡妻之外,则只能是妾。妾生子,也只能是庶子,没有继承权。在娶妾上,也有礼法加以限制。王在嫡妻外,可以有120个妾(3夫人,9嫔,27世妇,81御妻);诸候1娶9女(1夫人9嫔),且不再娶,可见妾是8个;大夫是1妻2妾;士则是1妻1妾。而庶民,则只许有1妻与之匹配,故而庶民被称为匹夫匹妇。这便是具中国特色的1夫1妻多妾制。以后各朝虽然对妾的态度各有不同,但对于1夫1妻,则一贯加以严格遵守。
1949年前,称纳妾为“娶小婆子”“娶偏房”等。1949年后随着《婚姻法》的实施,纳妾之恶习被禁止。20世纪80年代始,纳妾以“包二奶”等形式变相死灰复燃。
5.3 赌博
俗称“来局”。1949年前,赌场多为富户和游手好闲者开设。多采用押宝、推牌九、支骰子、抹纸牌的方式进行。赌博者最常用的是推牌九、抹纸牌,多在农闲季节进行,尤其是冬季和春节前后最为集中。个别赌徒将宅基、房屋、土地、粮食等输掉。1949年后,政府严禁赌博,派民兵、警察多次抓“局”,赌博之风被刹住。20世纪80年代有死灰复燃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