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论文.1——门当户对真的提高了婚姻幸福吗?

(这篇论文分4次上传,今天是序言,文献综述,参考文献部分)(因为上传字数有限)
一、序言
中国的婚姻历来有“门当户对”的传统,这个传统可以被分为两个部分:1.“同类婚”:往往只有在某些方面互相匹配的人群会以高几率结婚。2. “婚姻倾度原则“:男性往往会和教育比自己低,年龄比自己小,收入比自己低的女性结婚。(汪居扬,2011)具体谈论到“门当户对”原则的内容,过往文献主要认为它涉及两个方面(郭志刚与邓国胜,1995;汪居扬,2011):一是家庭经济,社会背景,二是个人背景。家庭背景主要涉及父母的职业,家庭的经济状况的匹配。个人背景涉及年龄,收入,户口,教育,外貌等等。
即使到了现在,这一传统依然在我国婚配模式中占有重要比例。(李煜,2011;齐亚强与牛建林,2012;韦艳与蔡文祯,2014)但是现有的研究已经发现,这样的婚配模式并不一定给社会带来好处:门当户对的配对婚姻降低了社会流动性(韦艳与蔡文祯,2014),容易造成代际间不平等地位的传递,加剧收入不平等(李煜,2011;Greenwood, Kocharkov, and Santos,2014;李静, 潘丽群与踪家峰,2015)。那么这样婚姻是否是因为更稳固而被人们选择呢?也就是说,门当户对婚姻是否有助于促进婚姻的稳定以及幸福呢?
二、文献综述
从上一个问题出发,现有的研究中国“门当户对”婚姻的实证文献可以被分为两类:1.研究它与初婚离婚率的关系2.研究它对生活质量或婚姻质量的影响。由于再婚行为往往比初婚行为要复杂得多,所以现有文献考察的都是初婚(包括初婚离婚而尚未再婚)样本。在不同文献中,考察的“门当户对”定义有时不同。一部分文献考察了广泛的“门当户对”,如户口匹配,教育匹配,夫妻工作匹配等(陆益龙,2009;李后建,2013;雷晓燕, 许文健与赵耀辉,2015;郭婷与秦雪征,2016),剩下一部分文献着重于一些具体的“门当户对”,如家庭背景(文强与杨小军,2020),年龄匹配(李建新与王小龙,2014)。
1.对于“门当户对”婚姻与初婚离婚率的关系。这方面的文献主要借助了Becker提出的“特定婚姻资本”理论,认为离婚的决定取决于婚姻资本(如子女,夫妻工作,教育水平等等)的多少。(Becker et al., 1977;Huber and Spitze, 1980;Hoffman and Duncan, 1995)其中,个人层面(如教育,工作,年龄等)与家庭层面(如父母收入,父母的工作等)的匹配也属于这种“婚姻资本“。基于这种想法,文献中主要使用Probit模型或者Cox回归进行研究。现有的研究(基于CFPS2010数据)发现在控制了个体因素后,对于两性来说,女性比男性年龄小会显著降低离婚概率;在进一步区分了农村城市样本后,可以发现农村样本对于婚配年龄的差距更敏感,而城市样本仅在男性比女性大10岁以上时有显著作用。(郭婷与秦雪征,2016;李建新与王小龙,2014)同时,一部分文献发现基于CGSS2006数据,夫妻户口匹配,单位类型匹配在城市与乡村样本中都有显著的负影响(即降低离婚率),在农村样本中,男性比女性收入高会显著降低离婚概率;在控制了个体因素后,双方家庭背景(父母职业,经济状况)匹配与否在城市与农村样本都对离婚率没有显著的影响(陆益龙,2009),但是基于一样的数据,在使用了不一样的度量标准后,又能发现双方的家庭背景对离婚有显著降低的影响。(文强与杨小军,2020)
2.对于“门当户对”婚姻与生活质量或婚姻质量的关系。文献中主要使用有序Probit模型。早先的文献基于Becker (1974)的婚姻理论,认为双方家庭选择这种互相匹配的婚姻来维持双方预期效用(或者说福利)极大化,而生活质量是效用重要衡量标准(Benjamin et al., 2014),所以常常探讨婚姻匹配与生活质量的关系(李后建,2013;雷晓燕, 许文健与赵耀辉,2015;郭婷与秦雪征,2016)。李后建(2013)基于CGSS2006数据,发现职业匹配,收入匹配,家庭经济匹配在城市与农村样本中对个体生活幸福都有显著正向影响。雷晓燕, 许文健与赵耀辉(2015)基于CHARLS2011数据,发现对于农村女性,在控制了教育背景后,高攀(基于家庭经济背景,即家庭经济背景比另一方差)与门当户对都对生活满意度有正向影响,但这一结论在城市女性与两类男性样本中没有发现。郭婷与秦雪征(2016)基于CFPS2010数据,发现对于妻子来说,比丈夫年龄小5-9岁(系数为负),比丈夫教育低(系数为正),农村户口嫁给城市户口男性(系数为负)都对幸福感有显著影响,但是在控制了妻子与丈夫父亲教育与职业是否匹配后,只有“户口高攀”在10%水平上显著;但对于丈夫来说,只有“丈夫的教育低于妻子”有显著的正面影响,但在控制了妻子与丈夫父亲教育与职业是否匹配后,所有系数都不显著了。但最近的文献则认为,好的婚姻与好的生活质量之间并没有很强的直接关系(两者不能互相决定另一方),所以更加注重直接考察婚姻质量。(文强与杨小军,2020)但由此带来一个样本选择问题:离婚的人群往往不会汇报上一段婚姻的满意度,而“门当户对”会可能与离婚有关(陆益龙,2009),这促使对婚姻质量的研究要结合对离婚率的研究。文强与杨小军(2020)使用了CGSS2006的数据,发现“门当户对”变量在总体与细分样本(按照城市/乡村 与 男性/女性 分成4组)中都未对婚姻质量有显著影响;之后他们仿照Heckman两步法,将估计出来的离婚率加入回归方程后,发现“门当户对变量”依旧不显著。
本文主要关注“个人收入是否匹配”与“家境是否匹配”对于婚姻质量的影响,整篇论文的思路部分来源于文强与杨小军(2020),(但是在变量选取与模型上与他有不同)分成2个部分,第一部分对离婚率建模(为了之后缓解样本选择偏误,因为离婚可能和门当户对与婚姻质量都有关),第二部分对婚姻质量建模。
本文主要验证下面几个假设:1. 2个门当户对变量对婚姻有显著的影响。 2. 2个高攀变量对婚姻有显著的影响。 3. 在男女间门当户对变量与高攀变量可能显著性与符号不一样。 4. 在城市与乡村间当户对变量与高攀变量可能显著性与符号不一样。 5. 在不同地区当户对变量与高攀变量可能显著性与符号不一样。
三、数据综述
(一)数据来源与选择
本文数据来源于“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GSS)2006”数据库,一共10151份样本。从中又随机抽取了3208名受访者填写细节的家庭问卷。它是这个问题研究中最常用也是变量较全的数据库。(陆益龙,2009;李后建,2013;文强与杨小军,2020)根据现有文献①的研究与处理方式,由于再婚行为往往更加复杂,前人文献往往在研究婚姻质量时只注重初婚数据。为此我们在第二部分研究中剔除了以下几类样本:1.未婚或无婚姻史的同居 2.非第一段婚姻,且没有初婚数据的 3.因丧偶而结束初婚的。
在CGSS中,“同居”指没有领结婚证,也没有事实婚姻的一批人,其中包含了一部分初婚离婚但尚未再嫁/娶的人员。“结婚”被定义为包含事实婚姻,并且夫妻住在一起。“未婚”指既没有“结婚”经历,也没有过“同居”状态。“丧偶”指一方在婚姻内去世。“分居“指未离婚但不住在一起。
在回答了家庭问卷的3208名调查者中,在剔除了非初婚数据的变量后,假如不剔除控制变量缺失的样本,总样本一共2635个样本。这一点和前人的处理大致相同。(陆益龙,2009;文强与杨小军,2020)

表一:列标题(是/拒绝回答/不适用)是是否为初婚(若离婚/同居指上一段婚姻是否是第一次),行标题是现在婚姻状态
这里有55个有初婚离婚数据的离婚样本,2个初婚是离婚的丧偶样本。
(二)变量选取与构造:
(1)因变量:
第一部分我们关心的因变量是全样本中有过婚姻史且非丧偶样本初婚离婚与否,若离婚赋值1。其中我们把“分居”也看成“结婚”的一种,由于样本中所有分居样本都是初婚样本,所以这10个样本都是定义为0的。
第二部分我们关心在做了家庭问卷的样本中,关于问题“总的来说,您对您的婚姻生活感到满意吗?”的回答(可选选项有“非常不满意”、“不满意”、“无所谓满不满意”、“满意”以及“非常满意”),分别赋值1-5,越高表示越满意。另外我们也选择问题“若是有机会再次选择您的配偶,您还会选同一个人吗?”作为另一个检验的标准。(可选选项有“一定不会”、“大概不会”、“大概会”以及“一定会”),并赋值1-4。值越高说明越不可能选择原伴侣。②

表二:因变量构造
(2)核心解释变量:
个人收入是否匹配源于问卷中“请问您初婚时收入是否高于配偶”,我们把“比对方低”定义为“高攀(收入)”,和对方差不多定义为“差不多”。家境来自于问卷中问题“请问您初婚时家庭经济状况是否高于配偶“。我们把“比对方差”定义为“高攀(收入)”,和对方差不多定义为“差不多”。

表三:解释变量构造
(3)控制变量:
在第一部分,由于对于初婚之后离婚的一类人,问卷设置问题不够充分,我们只能获得以下几个控制变量:

表四:第一部分控制变量
这里个人因素是常见的控制变量,户口匹配源于陆益龙(2009),纳入初婚年龄以及丈夫与妻子年龄差距源于李建新与王小龙(2014)。离婚倾向是本文创新之处。我们按照样本居住地,把样本分成了“东部”(east),“西部”(west),“中部”(mid),分类依据见③。
在第二部分,我们使用更多的控制变量。由于本文关心的解释变量是个人和家庭的经济状况是否匹配,所以在控制变量中没有纳入个人收入。

表五:第二部分控制变量
这里将儿子,女儿分开列为2个变量来自于许琪等(2015),与两方父母同居来自于文强与杨小军(2020)。是否同居源于梁同贵(2017)。最后还在文强与杨小军(2020)的基础上,加入了个人主观看法,这些都可能会形成潜在的婚姻的冲突,从而影响婚姻质量。除此之外我们还加入了“是否是对方的初婚”,因为这也可能是潜在的影响因素。
注释:
①所有本文在文献综述里引用的论文都是这样处理的
②这里引入2个测量标准作为稳健性检验,假如两个结果大致相同,就认为结论可靠。
③http://www.stats.gov.cn/tjsj/tjbz/ 东中西部省份划分来自于发改委解释,这一标准也可以在国家统计局官网的“统计标准”里看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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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齐亚强与牛建林,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婚姻匹配模式的变迁. 社会学研究, 2012. 27(01): 第106-129+2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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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李静, 潘丽群与踪家峰, “门当户对”加剧收入不平等吗. 统计研究, 2015. 32(11): 第65-71页.
[5]. 郭志刚与邓国胜, 婚姻市场理论研究──兼论中国生育率下降过程中的婚姻市场. 中国人口科学, 1995(03): 第11-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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