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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思想辞典 F封建社会

2023-02-06 20:25 作者:宇文红星  | 我要投稿

封建社会(feudal society)

  虽然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历史兴趣相当广泛,但他们的主要兴趣还是在于确定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他们关于封建主义的著作,不仅集中考察了封建主义的生产方式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间的过渡问题,而且也常常反映了上述兴趣。他们关心劳动的“存在形式”和统治阶级用以占有劳动产品的方式。因此,这两种生产方式之间的相似之处,就是在工业化的或工业社会中的资本家对剩余价值的占有与主要在农业社会中封建地主对农民佃户的地租的占有之间的关系;资本家雇佣作为个人的无产者去生产商品,而封建地主拥有的佃户则是以家庭为基础的从事生计需要的小规模的生产者。   马克思把甚至是封建地租的最后的货币形式即货币地租也同资本主义地租区别开来;资本主义地租的水平最终是由资本的一般利润率决定的,而封建地租的水平——除了土壤的肥力和农民耕作的效率这些基本因素外——则取决于封建统治阶级在剥削地租过程中行使非经济强制形式的能力。非经济强制意味着在地主和佃农之间不存在一种由于土地的供求而形成的地租标准和就这种标准进行讨价还价的市场,而是佃农由于地主行使着无法抗拒的权力而不得不交付地租。在封建主义成为既定的社会中,这种力量已被农奴制赋予合法的地位。雇农在法律上是不自由的,他们虽然有权使用土地,但却被剥夺了所有权。他们在维持家庭生计和家庭经济的简单再生产的需要之外,必须交出他们的劳动或劳动成果。   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封建社会从编年史和逻辑上来说,是古代奴隶社会(参看奴隶制条目)与现代的资产者和无产者社会之间的中间产物。然而,这种解释,不足以说明我们所知道的从中发展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西方封建主义特有的特征。不能简单地用在种植园或矿山从事劳动的奴隶与其主人之间的关系来说明古代社会的特征。情况可能往往是,只有少数的奴隶,而大多数却是自由和半自由的农民及手工艺人。剩余劳动大部分不是来自于受控制的奴隶的无报酬的劳动,而是来自地租和税收。另一方面,到封建时代还可以看到一些奴隶的存在,直到10世纪(英国甚至到11世纪)这些奴隶还在地主的庄园里劳动。而且在法律上农奴虽然是中世纪农民中的一个重要成分(尽管时多时少),但总有很大一部分身份自由的农民。因此,这是不是意味着从马克思主义观点来说没有办法区分封建社会和其它前资本主义社会呢?   上面对封建生产方式的基本特征的简单解说,基本上没有反映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原意。他们虽没有探讨中古社会的封建主义的全面演变,但却把它看作是一个历史过程。他们不仅对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的过渡感兴趣,而且也对日尔曼种族影响日渐衰落的罗马帝国这一点感到兴趣,并把中古社会的特定形式看作是这种影响所造成的一种综合。这点并没有为人所理解,但它却提醒我们,对封建主义作马克思主义的理解,应取决于把封建主义看作是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而不应把它看作是两大主要的斗争的阶级——地主和农民之间的一种静止的关系。当然,这并不是说,不了解这种关系和其中包藏的高压统治的特定(和变化)的性质,就能理解封建的经济及其社会。不过,封建社会的内容远不只是地主对农民的剥削和农民对这种剥削的反抗。   首先,我们必须不仅了解劳动的“存在形式”,而且要了解地产的“存在形式”。这就使我们碰到一种以其名称来命名封建主义的制度,即“采邑”制,这是资产阶级历史编纂学的一个主要论题(马克思主义者对此有点忽视)。典型的采邑是封臣从君主那里得到的一块地产,其交换条件是为君主服军役,或提供帮助和献谋献策。这是封建统治阶级内部一般关系的具体反映。君主和封臣就是通过宣誓效忠和长期发扬统治阶级的风尚来表达这种有效的关系的。这可以追溯到罗马权贵与其门客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可以追溯到日尔曼的武士头领与其从属之间的关系。下属要指望从战争的好处即掠夺中得到封赠,就得效忠、提供服务和献谋献策。不动产的采邑,在某种程度上就相当于后来的赃物再分配,它最初是在加洛林王朝统治的相对稳定时期形成的。   正是这种君主——封臣的关系及其通过采邑反映出来的财产占有制,决定了中世纪的和现代的封建社会的概念,这与工厂制度决定了资本主义的概念是一样的。然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采邑在我们所说的“封建社会”中决不是普遍存在的。它主要是在罗亚——莱茵河流域和诺曼底人的英格兰发展起来的,当时许多封建地主,特别是这一地区南部和东部的地主,都把土地作为自主地产,即作为绝对财产来占有。但是,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作为“封建制度的典型表现”的采邑概念,不仅在各地牢固树立起来,而且牢固到足以进入短暂的十字军耶路撒冷王国的法规中去。   即使在最强大的早期中世纪国家——卡洛帝国、奥斯曼帝国、英吉利王国和盎格鲁——诺曼底王国——中,君主与封臣之间的关系也是一种重要的连结因素。当某些国家的权力分裂时,这种联结因素就显得更加重要了。由于交通不便和经济具有地方性,有效的统治只能在较小的范围内实施。在公爵领地和由城主控制的郡或领地内部,封建主与封臣之间的关系网也是内聚力的基础。宗教制度(主教和修道士本身也是封建地主)则从意识形态的角度巩固了这一点。这种统治主要是通过裁决权来行使的。召集自己的封臣参加御前会议的权利是各个君主行使封建社会权力的主要手段,封臣们作为起诉人、法律顾问和习惯法的陈述者出庭,由君主解决争端、惩处犯罪和习惯法的行为。御前会议也是征税和招兵的行政手段。在国家的规模扩大的情况下(如封建君主权的扩大),御前会议首先是通过裁决权扩大等级控制。其次是制订税收制度、确立官僚和建立常备军。   上述司法制度与君主——陪臣之间的关系有关,这种关系并不总是平静的,因为封臣在各方面基本上都是军事贵族。司法权在维护地主对农民统治方面具有更为重要的作用。应当强调指出的是,大封建主与其自由的臣属关系不同于作为一个阶级的地主与农民佃户之间的关系。军事臣属是自由人,他们的家庭产业权虽不是完全不可侵犯,但如果没有出现严重问题是不可能受到挑战的。而虽然对封建主忠心的改变可能招致叛逆罪,但这种改变并非决无可能。不过,即使具有自由人格身份的农民也很少有机会自由迁居和自由处置自己的财产,那些没有自由身份的农民就更不可能了。封建主对后者行使裁决权的目的,是要迫使后者在领地(家用庄园)上从事无酬的劳役,交付各种实物税甚至货币,这些都是按户摊派。到12世纪(虽然发展的速度在欧洲的不同地区不尽相同),管辖范围内的苛捐杂税大大增加了。封建权力的分散化,意味着乡村的小地主能对所有居民(不论是不是佃户)进行勒索,强迫他们到地主的磨坊里碾自己的谷物,用地主的葡萄榨汁榨葡萄,用地主的烤箱烤面包——所有这些地主都可收取报酬。如果农民被判拖欠债务则要交付罚金,如果离开忙于女儿出嫁,也要被罚款,除了这些以外,还有程度不等的沉重的遗产税。   这种名目众多的对农民的勒索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即封建地租的本质定义是什么?在某些马克思主义者看来,基本的封建地租是在封建主领地上从事的劳役,这是封建统治阶级占有剩余价值的一种直接明显的方式。他们认为,实质地租和货币地租的形成并不十分重要,它只是西方封建生产方式崩溃的标志——这同东欧从16世纪到18世纪长期持续的大庄园制和劳役地租不同。鉴于整个期间封建领地耕作的劳动地租方式的不断变化,这种看法是很难站得住脚的。如果这是9世纪法兰克王国的卡洛林王朝、13世纪的英国和17世纪的波兰的特征,那么这也是11世纪的法国、12——14世纪的英国和13——14世纪的东欧的特征,虽然这种特征在重要性上有所削弱。因此,人民不能不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仅仅把封建地租的一种形式看作是封建社会全盛时期的特征,是不对的。   西法兰克王国从11世纪起把私人管辖范围的收益附加到“通常的”封建地租上去,这一点使我们把注意力转向了这些收益的性质。这些收益,以及大部分从占有土地上获得的地租,常常是以货币的形式实现的。要以货币形式缴纳地租和罚金,用货币获得豁免权甚至许可权(这直到12世纪后期才出现),农民就必须生产出超过维持生计和再生产需要的剩余产品。这些剩余产品必须像商品一样能在市场上出卖以换取现金。那末,封建社会中的商品生产的作用又是什么?   很清楚,与仅能维持生存的经济相平行的,还有市场经济。也许绝大部分社会产品(主要是食物)不会拿到市场上去。大部分非市场生产是在农民家庭内部消费的,或以实物的形式从农民的手中转到地主的手中。还有一种维持封建主生活的经济,因为领地的部分产品虽然拿到市场上去进行销售,但有相当一部分产品是在封建贵族家庭、大手大脚的高等牧师的宗教机构中直接消费的,以及为频繁地宴请家臣门客而消费掉。   对市场农业生产的压力来自两个方面。耕作、创造、祈祷、统治和作战之间的社会分工,毕竟是封建社会之前就已存在的。这样的分工意味着耕种者要生产出剩余粮食,以便能使其他人从事全日或非全日的其它活动。根据当时的情况,即土地与劳动的比率、技术水平、战争对生产的干扰(战争无疑是一种掠夺的形式)——可供使用的剩余产品在数量上或在利用程度上都会有很大的不同。当封建社会在11世纪开始稳定时,农民以上述方式就可以生产出剩余产品,因为局势比较太平,人口开始增长,技术也有了进步。交换农产品和制造品的当地和区域性的市场已开始从大量的村落中涌现出来。   中世纪封建社会的商品生产发展中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统治阶级的特殊需要。这些特殊需要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罗马帝国的统治阶级的消费习惯沿袭下来的,由贵族机构的地位高的宗教人员(大主教、主教、大寺院主持)传下来的。所消费的东西在一定程度上几乎都是享受性的,这也是炫耀和奖赏的问题——换言之,这种消费具有政治作用。这些消费品有丝绸、香料、地中海的水果和酒。这些消费品的特征,首先是数量少、价格昂贵,而且都是在远离消费的地方生产的,特别是中东和远东生产的。这些货物都是国际贸易的商品;在一个封闭不变的封建社会里是不可能获得这些东西的,或者只能通过战争和掠夺偶尔地获得。封建统治阶级要用货币来购买这些东西,货币是他们通过地租和法定的收益得来的,而农民则是通过在当地市场上出卖自己的剩余产品来换取货币的。   封建贵族的需求,刺激了国际贸易路线上的主要城市的发展,它们变成了大的商业中心(如威尼斯、科隆、布鲁日、伦敦等)。需求还集中在那些政治和行政管理方面具有重要性的地方,那里建有统治者、牧师、武装侍卫以及官员的常设机构。这样,高价的奢侈品再分发到各大寺院、主教的管区,再分发到包括君主的首都和地方首府在内的封建权力的要塞中心。此外,除了上层统治阶级所需求的国际的贸易的商品,还要加上欧洲制造的一系列的新商品,特别是高质量的羊毛纺织品。这就导致了中部的意大利、低地国家和其它地方的进一步的都市化,从而使国际贸易的又增加了粮食、油类、酒和木材。   商品的销售、制造业和都市化的发展,使都市商人、零售商和工匠这样一些阶层的人数也增加了。人们业已提出这样的问题,既这些是否构成了封建社会内部的对抗性的因素甚至是革命性的因素?有时这个问题还以另一种方式提出来。在封建社会中,如果生产是为了使用,那未生产向市场化发展是否同封建制度相抵触并最终腐蚀了这一制度?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看法,在社会经济形态主要由资本所有者对无产的雇佣工人的剥削决定之前,资本主义是不可能出现的。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的问题就主要跟这一点有关,但这并不是全部,因为资本的形成也包括在内,更不必说资本家据以取代作为统治阶级的封建贵族的社会政治进程了。   商品生产的发展,远途贸易的发展,专业化制造中心的发展以及都市化的发展,对当时以地主和农民这两大阶级之间关系为基础的封建生产方式的危害究竟达到什么程度?封建社会中的都市化的程度各不相同。英国中世纪的城市人口大约在总人口的10%到15%之间。一些特殊的地区(如低地国家)城市人口高达30%。先进的都市化是以大城市为代表的:威尼斯、佛罗伦萨、米兰、热那亚在13世纪未大约都有10万居民;巴黎可能有20万、伦敦有5万人。然而,更重要的是城市的社会结构。在许多重要方面,这种社会结构更多的是反映了跟农村相对照的情况。基本的生产单位是拥有不超过中等土地农户拥有的劳动力的手工艺作坊。基本的零售单位是由一个或两个经营的店铺或小贩的货摊。甚至富有的批发商货栈的劳动力也只是几十人而不是几百人。只有在那些类似部族的商业显贵的家庭中才集中了大批侍从人员,这种集中的侍从人员如果有的话,与其说是现代工厂制度的先兆,还不如说是封建贵族家庭的翻版。在每一个大城市,也有大批无家可归和受排斥的人,他们大多是农业移民。但这些人绝不是无产者。   人们会必然得出这样的结论,即中世纪的城市与封建制度并不是根本对立的,也不对它构成威胁。中世纪城市的资产阶级显贵的利益同封建贵族的利益不是根本相对的。无疑,这些资产阶级显贵获得了程度不等的政治自主和法律上的特权;这种情况主要是在12世纪和13世纪时出现的。有了这样一些特权,他们就能轻易地成为封建贵族等级制中的一员。在意大利,商业资产阶级的权力已能对农村的小贵族实行某些局部的控制,但即使在这样的地方,我们也不能认为资本主义取得了部分胜利。商业资本家与封建利益之间与其说是对立,还不如说是融合。意大利大城市的资产阶级统治者当时是在为整个欧洲封建统治者和贵族做北部城市较小规模所做的事情——提供必需品和放贷。处于危机的封建主义愈来愈陷入了战争,所以它的统治者也越来越需要商业银行高利贷者提供的现金。而且,象往常一样,高利贷者和贵族借贷者是互相依赖、互相需要的。   封建社会的根本矛盾是地主与农民之间的对立。这种对立通常是隐蔽的,有时也公开化,如中世纪后期的农民大起义。这是另一种意义上的根本矛盾。处于自己群体之中和作为独立家庭企业的管理者的农民,在经济上并不依赖于地主。因此,他们反抗的潜力是不可忽视的。所以,如果地租的标准不是由市场的力量而是由对抗双方的力量对比来决定的,那末,农民抗拒的力量就能降低交纳给统治阶级的地租的标准,并降低交给国家的税收的标准。这是封建制度危机的根源之一。   如果我们从比较简单的“封建生产方式”更为广阔的角度去确定“封建社会”,那就不应该忽视政治和意识形态的因素。正如我们业已看到的,权利基本上是通过管辖权来实施的。而管辖权是政治,因此可以说,地主剥削农民剩余产品的手段是政治的而不是经济的。随着封建社会变得比较复杂,随着统治阶级热衷的职业——战争,逐渐成为中心任务并需要协力进行时,管辖权就不得不用另一种榨取剩余劳动的方式—捐税来加以强化,这主要是战争税,但这种税收必须尽可能少地触犯地主和资产阶级显贵的利益;这种税的征收要通过定期召开的会议(如议会、三级会议)来认可,这也是封建关系中议会因素的发展。   这种会议往往反映当时社会制度的官方的观点,而不反映当时的社会实际。在法兰西王国和西班牙王国以及日耳曼各公国中,议会是以教会、贵族和“第三等级”(即市民等级)之间的三重社会区分为基础的。这反映了神所创造的等级社会的意识形态的观点,这些等级分为祈祷的人(教士)、从事战斗的人(贵族)和劳动的人(农民)。按照这一有机的社会观,国家的各个等级是相互依存的,而且都有各自的特定作用,不是生来属于或被指定为某一特定等级的人则必须排斥在外。如果不这样做,那就不仅是触犯社会制度的犯罪,而且也是冒犯上帝的罪孽。这种教义至少可追溯到9世纪,而且是由教士特别传布的。这成了社会公认的准则,直到17世纪才被资产阶级个人主义的各种原则所废除。随着都市化的发展,准则虽必须与除三个最初的等级以外的其它社会各阶级相适应,但社会协调和静止不变的实质依然未变。中世纪的资产阶级从未对此进行有限地挑战,采取最接近挑战的立场的是农民的代言人,14世纪后半期,英国的约翰·博尔就曾宣言说:“当亚当耕作、夏娃纺织时,那时谁是绅士?”      (RHH)

参考书目

① 佩·安德森:《从古代到封建社会的历程》,1974年英文版。 ② 马尔克·布洛赫:《封建社会》,1961年英文版。 ③ G.布瓦斯:《封建主义的危机》1976年法文版。 ④ 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心《论封建主义》,1974年法文版。 ⑤ M·多布:《资本主义发展研究》(1946)1963年英文版。 ⑥ 乔治·杜拜《欧洲经济的早期发展——武士与农民》(1973)1974年英文版。 ⑦ B.热尔梅克:《13——14世纪期间巴黎手工业者的雇佣劳动》,1968年法文版。 ⑧ R希尔顿:《农奴成为自由人》,1973年英文版。 ⑨ L.库欣布赫和B.迈克尔合编:《封建主义——有关理论与历史的材料》,1977年德文版。 ⑩ W.库拉:《封建制度的经济理论》1976年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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