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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融资模式创新安全性解读(“创新”不能触碰法律红线)

2020-06-23 18:12 作者:莫雪萱  | 我要投稿

作者:震宇易浩法律服务平台 孙涛律师

第一部分:创新融资模式伴随刑事法律风险

这是我们疫情之下谈融资的第三期视频课程,前两期我们分别跟大家交流了融资资金的安全性以及投资人投资“手段”安全性问题,我们这套课程突出的主题之一就是安全。我们本期视频主要跟大家交流的是企业融资模式创新的安全问题。

我们在第一期视频课程中曾提到,企业融资可以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所谓的间接融资就是通过银行、基金等金融平台进行融资。直接融资就是企业从“幕后走向前台”,直接面向社会公众去募集资金,最常见的方式是将公司股权通过证券市场向不特定的社会成员出售。

一看到“社会公众”、“社会不特定对象”、“社会不特定成员”等词汇,我们律师的第一反应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等。

为什么会有这种反应,因为这些年见过的所谓的融资创新不管是叫股权众筹、私募基金、P2P融资平台等等,在这些融资创新中被抓起来判刑的民营企业家都是“从幕后走到前台”从“社会公众”手里直接拿钱而出事的。

更有甚者所谓的融资创新只不过是互联网时代的“庞氏骗局”,内核都是虚假项目,高息利诱,拆东墙补西墙,仅此而已。


第二部分:下面跟大家分享一个小故事。融资“专家”的方案未考虑刑事风险

欧阳永强是一家生产数码产品的公司老板,一直以来苦于产品技术更新换代太快,公司资金压力太大,企业融资困难重重,为解决这一问题,专门聘请了一位职业经理叫董来资,负责公司融资。

董来资给永强拿出了一套互联网+股权众筹的融资计划,目标是美国纳斯达克上市。

具体的做法是租用境外服务器建立网站并配合国内微博等社交平台,发起股权众筹,出售公司原始股,网站实行会员注册,鼓励会员发展下线,根据会员发展下线的人数给予高额返利,同时为了打消购买原始股客户的后顾之忧,并承诺如上市不成功将还本付息,目标是募集资金一个亿。

永强对董来资的方案非常满意,很快付诸实施,在高额返利的吸引下,一传十十传百,朋友传朋友,亲戚带亲戚,不到一年时间果真募集了一个多亿的资金。永强高兴的对董来资说,早知道股权众筹来钱这么快,我还做什么数码产品啊,直接融资多爽啊。董来资说,持续众筹持续吸钱,加大宣传力度,保证资金链平稳就没有可担忧的。

随着融资市场各类私募、众筹、p2p越来越多,国家逐步出台严格的管控措施,勒紧了融投资市场资金链,在这样的背景下,永强的互联网+股权众筹模式资金链断裂,被投资人举报,警方随之介入。

第三部分故事分析总结:

一、创新融资模式激活民间资本; 二、股权众筹并非法外之地。

好,咱们故事先暂时讲到这里,总结几个故事情节:

1、股权众筹出售原始股;

2、注册会员高额返利;

3、承诺上市不成功还本付息。

故事中提到的欧阳永强与董来资创新融资模式搞互联网+股权众筹是近些年比较火爆的融资模式。

最早在2011年咱们国家出现了第一批众筹网站,最具代表性的点名时间和天使汇,国内第一例“股权众筹”案例是2013年朱江通过微博、淘宝公开出售公司股权为其创立的美微传媒,整体融资500万元创业资本,2014年底国家提出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也差不多就是从哪个是时候起,股权众筹如雨后春笋般在全国各地出现。

与此同时,也差不多是从2015年开始,民营企业因融资行为涉及到的刑事案件迎来大爆发。

一方面,长久以来融资难一直是困扰民营企业发展的一个顽疾,始终找不到一个很好的突破口。另一方面,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均GDP增长了200倍左右,人均储蓄增长了2000倍左右,比较而言人均储蓄增长倍数是人均GDP增长的10倍,民间隐藏着数额巨大的社会资金。

当股权众筹、私募基金、P2P网络借贷平台等等一众新颖的概念慢慢被推出之后,融资难与民间巨额社会资本,原本看起来毫不相干的两件事,渐渐擦起了火花,最终演变成干柴遇烈火,烧遍了神州大地,在这个过程中很多普通老百姓都没搞明白什么叫股权众筹、什么叫私募基金,就把多年的积蓄投了进去,结果血本无归,倾家荡产。

详解股权众筹

在这里结合我们的故事,重点给大家讲明白到底什么是股权众筹。

所谓的众筹是公司尚未成立在发起阶段,项目还没开始干,需要集合众人之所长,“群策群力”一众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经营项目,最后产生收益。从众筹开始到项目盈利有一个时间过程,但是像我们故事中提到的欧阳永强的公司已经成立,把所谓的“原始股”拿出来众筹,就明显变了“味道”,还发展会员制,对会员高额返利,这就突破了法律底线,涉嫌刑事犯罪。

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股权众筹融资的界定是,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

2016年证监会等15部委印发的《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开宗明义的提到“股权众筹融资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该实施方案要求重点整治“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股票,虚构或夸大平台实力、融资项目信息和回报等方法,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

突破了股权众筹法律红线,会有什么样的刑事责任呢?

一般来说,四项罪名是最常见的一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是集资诈骗罪,三是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四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第一期视频课程中已经给大家做过讲解,在这里就不做赘述,另外,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咱们放在以后的详细课程中在进行介绍。

今天咱们来说说集资诈骗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先看集资诈骗罪,这个罪的最高刑期是无期徒刑,可并处没收财产,这个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诈骗的方法说到底就是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虚构出所谓的项目,把子虚乌有的商业活动吹得神乎其神。

正如同我们在刚才故事中提到的欧阳永强公司的融资方案中就提到的上市计划,我们日常的案件中遇到过很多的各种以公司上市为许诺涉嫌集资诈骗的案件,有什么港交所、美国纳斯达克等等,这些所谓的上市计划都在无形中影响了投资人的投资决策,同时,融资方也是在不断夸大自己公司运营能力,这里面绝大多数公司根本不具备公司上市的任何可能性。

我曾经跟一个涉嫌此类案件的民营企业家交流过,我当时就问他,你明知自己不可能公司上市为什么还要拿上市去忽悠投资人的钱?他是这样回答的,如果把公司融资规划说小了,根本没人信,反而是吹大了,才有人信,一旦融到个三五千万,这么一笔巨款摆在自己面前,连我自己都相信我肯定能让公司上市。

这可能就是金钱的魔力吧,清酒红人面,财帛动人心,黑眼珠子盯着白银子没有不动心的。

很多被定性为集资诈骗罪的融资案件,融资方所收取的资金要么是一分钱都不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要么是用于生产经营的比例非常低,把资金肆意挥霍,导致不能返还。


我们在本期视频故事中,欧阳永强的融资计划中提到了原始股,要了解这个罪名咱们先从原始股说起。

不知从何时开始,“原始股”成了发财二字的代名词,能买到“原始股”成为了证明一个人在融投资市场上人脉通达的标配。

一般认为,“原始股”就是公司上市之前发行的股票,社会上出售的“原始股”通常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

在中国股市初期,股票一级市场上以发行价向社会公开发行的企业股票投资者以小成本购买后,待公司上市股票价值翻倍上涨,便可发一笔大财,这可能是当年所有投资人想在股市上赚得的第一桶金。

在2015年证监会就下发过文件,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非法发行股票的活动。

汇总一下以上信息:

“原始股”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之前发行的股票,所以根据刑法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构成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应当认定构成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发行的涉案金额五十万以上够立案标准)

通过以上分析,大家就明白了所谓的“原始股”不是随随便便就能公开出售的。


第四部分律师建议总结:用刑法规范倒推融资方案的安全性

最后,给大家一点律师的融资建议:

一、股权众筹不可否认的一点是,确实能够缓解民营企业融资压力,但是此种融资方式是互联网金融领域最具有创新性和争议性的一种模式,目前有关股权众筹的专门类法律法规有待完善,监管缺位问题严重,所以在准备进行股权众筹融资前,我们都是反向思考,从最常见的刑法规定的罪名入手分析企业的股权众筹融资方案,这样能最大限度的防止刑事风险发生。

二、如果准备融资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不要搞什么“原始股”的概念,违法犯罪的风险极大。

三、 企业融资过程中的财务管理必须异常严格,按照合规审查流程执行。所谓的创新性融资说白了都是踩着法律红线边缘,“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一旦出现刑事风险,一本资金流向清楚的账目胜过十个好律师,“道尽千言万语,不如一本好账。”

以下内容为全部课程总结:

一、融资不用带“病”钱保障企业安全

二、研判投资人的投资“手段”保障股东安全

三、从刑法视角分析融资创新保障融资人安全

四、刑法规范是一切融资行为的底线

五、建立企业合规审查制度防控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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