瀚而普国际贸易|进出口贸易|不可忽视报关单的提单号
根据报关单填制规范第十一条关于提运单号的规定,填报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提单或运单号,一票货物对应多个提单或运单时,应分单填报。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直接在进出境地或采用全国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办理报关手续的:
水路运输:填报进出口提单号;如果有分提单的,填报进出口提单号+“*”+分提单号。
公路运输:启用公路舱单前,免予填报;启用公路舱单后,填报进出口总运单号。
铁路运输:填报运单号。
航空运输:填报总运单号+“_”+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填报总运单号。
邮件运输:填报邮运包裹单号。
在进口时,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单:
水路运输:直转、中转填报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铁路运输:直转、中转填报铁路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航空运输:直转、中转货物填报总运单号+“_”+分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
以上运输方式进境货物,在广东省内用公路运输转关的,填报车牌号。
在出口时,水路运输:
中转货物填报提单号;非中转货物免予填报;广东省内汽车运输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填报承运车辆的车牌号。
其他运输方式:
免予填报;广东省内汽车运输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填报承运车辆的车牌号。
采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的
报关单填报归并的集中申报清单的进出口起止日期〔按年(4位)月(2位)日(2位)年(4位)月(2位)日(2位)〕。
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 免予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