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瀚而普国际贸易|进出口贸易|不可忽视报关单的提单号

2023-01-09 12:41 作者:瀚林院66  | 我要投稿

根据报关单填制规范第十一条关于提运单号的规定,填报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提单或运单号,一票货物对应多个提单或运单时,应分单填报。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直接在进出境地或采用全国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办理报关手续的:

水路运输:填报进出口提单号;如果有分提单的,填报进出口提单号+“*”+分提单号。

公路运输:启用公路舱单前,免予填报;启用公路舱单后,填报进出口总运单号。

铁路运输:填报运单号。

航空运输:填报总运单号+“_”+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填报总运单号。

邮件运输:填报邮运包裹单号。

在进口时,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单:

水路运输:直转、中转填报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铁路运输:直转、中转填报铁路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航空运输:直转、中转货物填报总运单号+“_”+分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

以上运输方式进境货物,在广东省内用公路运输转关的,填报车牌号。

在出口时,水路运输:

中转货物填报提单号;非中转货物免予填报;广东省内汽车运输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填报承运车辆的车牌号。

其他运输方式:

免予填报;广东省内汽车运输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填报承运车辆的车牌号。

采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的

报关单填报归并的集中申报清单的进出口起止日期〔按年(4位)月(2位)日(2位)年(4位)月(2位)日(2位)〕。

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 免予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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